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郭仲偉 被 告 廖葆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緝字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