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洪育慧、游佳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洪育慧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游佳慧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列被告等因游佳慧犯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