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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48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培維彭國能鄭永彬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虹瑾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虹瑾為陳正嘉(於106年3月18日死亡)、告訴人陳詹玉琴之二女兒,於民國104年間起,將父母陳正嘉、陳詹玉琴2人接往臺中市同住照料期間,受陳正嘉、陳詹玉琴2人之委託代為管理帳戶存款,並用供照料陳正嘉、陳詹玉琴夫妻及三女兒陳蓉生活費用,為陳正嘉、陳詹玉琴處理事務,詎陳虹嘉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日,將陳正嘉、陳詹玉琴2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帳戶存款,先後予以提領並分別轉帳匯款入自己名下金融帳戶及其子廖壹演、廖育賢名下金融帳戶,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陳正嘉、陳詹玉琴2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虹瑾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因被告係告訴人陳詹玉琴之女,屬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則本件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請求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3至21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提匯款日期 提匯帳戶及金額 存匯帳戶及金額 1 104年7月14日 自陳詹玉琴郵局帳戶現金提款支出170萬元。 於104年7月16日以陳虹瑾名義電匯存入150萬元至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105年9月8日 自陳詹玉琴郵局帳戶提款匯兌支出162萬元。 於105年9月8日以陳虹瑾名義電匯存入162萬至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 105年10月6日 自陳詹玉琴郵局帳戶提轉存簿支出50萬元。 於105年10月6日存簿轉存50萬元至陳虹瑾郵局帳戶。 4 105年6月29日 自陳正嘉郵局帳戶提轉匯兌支出150萬元。 於105年6月29日以陳虹瑾名義電匯存入150萬元至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 105年8月1日 自陳正嘉郵局帳戶現金提款支出65萬元。 於105年8月1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1000元、9萬元、10萬9000元、9萬9000元、9萬元、11萬元、15萬元、1000元至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6 105年8月4日 自陳正嘉郵局提轉多筆支出900萬元。(該筆900萬款項係暉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陳正嘉所有之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巷00號工廠暨坐落嘉義市○○段○000○0號土地,於105年8月2日跨行匯入之款項) ①於105年8月4日以陳虹瑾名義電匯600萬元至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於同年月8日轉定存50萬元計10筆及轉帳各47萬5000元、47萬5000元至中國信託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5年12月26日解約上開定存轉帳各49萬9183元計9筆至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08年1月4日解約第10筆定存(帳號000-0000000000號)轉帳存入49萬9242元入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於105年12月26日又跨行匯入600萬元至陳詹玉琴郵局帳戶,於105年12月27日自陳詹玉琴郵局帳戶現金提款支出100萬元及360元,於106年1月3日以陳詹玉琴名義提轉匯兌支出200萬元至廖育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②於105年8月4日存簿轉存285萬元至陳虹瑾郵局帳戶。 7 105年11月8日            自陳正嘉郵局帳戶提轉匯兌支出95萬元。 於105年11月8日以陳虹瑾名義電匯存入95萬元至陳虹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 106年1月3日     自陳正嘉郵局帳戶提轉匯兌支出200萬元。 於106年1月3日以陳正嘉名義電匯存入200萬元至廖壹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備註 陳詹玉琴: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陳正嘉: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陳虹瑾:臺北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廖育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廖壹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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