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妙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妙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3254號、第23553號、第2498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93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犯罪事實 一、乙○○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 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 、 年籍不詳之人後,可能遭他人做為犯罪之用,仍於其發 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同時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賣醫療器材及虛偽標記商品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1日前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9年9月間某日),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及年 籍均不詳之人(下稱甲男),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利用本案帳戶。嗣甲男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明知其販賣之口罩為大陸地區所製造,竟與同夥(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亦無從認定有未成年人參與)共同基於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販賣醫療器材、虛偽標記商品及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109年6月1日晚上6時14分許,將本案帳戶設定為蝦皮購物網站帳號「kd18cks01 」、「bigboos002」之綁定帳戶,再利用上開蝦皮帳戶公開刊登販賣「臺灣製造」醫療口罩之不實廣告。嗣附表所示之人瀏覽上開廣告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附表各編號所示數量之口罩,且附表編號3、6至8、14、19、25、28、34、46所示購買人均已付款,其餘購買人則均尚未付款(詳細購買口罩之時間、數量、價金,均詳如附表所載)。復由不 詳之人依上開購買之口罩數量,將大陸地區生產之口罩,裝入虛偽標示「MADE IN TAIWAN」之包裝盒內,再委託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翔和公司)承辦人,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虛偽標記之口罩,欲出售予附表所示購買人。嗣因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人員於查驗貨物時發覺上開口罩標示不實,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104、150頁),核與證人即翔和公司實際負責人尤高彥於警 詢之陳述(見航警0000000000卷第1-3頁、航警0000000000卷第33-35頁、見航警0000000000卷第6-8頁)相符,並有員警 職務報告(見中檢110偵13254卷第171頁)、本案帳戶客戶資 料(見中檢110偵13254卷第119頁)、蝦皮購物網站帳號「kd18cks01」申設及訂單資料(投檢110偵1377卷第38、117-161 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8月11日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驗貨處理作業查詢資料(見投檢110偵3164卷第34-41頁)、財政部關務署109年7月1日台關業字第1091015023號函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醫用口罩屬 性判定相關資料(見中檢110偵13254卷第147-148頁)、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之偽標口罩銷毀清冊(見中檢110偵13254卷 第143-145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6-79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3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1頁、航警0000000000卷第58-59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1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4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6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60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9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2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2-13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39、64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5頁)及附表「證據及卷證出處」 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雖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與詐欺犯罪者使用,惟本案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向被告收取帳戶者、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實施詐術者均為不同之多人,或確有3人以上之 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又本案詐欺犯罪者就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雖均係以在蝦皮購物網站公開張貼不實廣告之方式,對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施行詐術,然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看過新聞,知道出借帳戶可能會被拿去騙人,但本案我只有提供帳戶,後續則全由甲男操作,我並未參與等語(見中檢110偵13254卷第15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本案只有提供帳戶,後續綁定蝦皮購物網站帳戶和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我均未參與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足認被告主觀 上雖可預見其提供之本案帳戶可能遭他人做為詐欺犯罪使用,然其並非實施詐術之人,對於詐欺方式並不知情,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欺取財成員使用之手法包含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取財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共同犯 之情形,亦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幫助他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故意,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醫療器材管理法於109年1月15日制定 公布,並自110年5月1日施行,該法制定之目的係將醫療器 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制度,且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63條之立法理由分別述明:「一、參考藥事法第84條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因屬風險性較高產品,須實際審查其技術文件,始核發許可證,爰此類產品與適用登錄制度產品之管理密度不同,第25條第2項 爰規定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違反者應處刑事罰。二、明知為第1項之不法產品,而有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致該等不法產品得以流通,有侵害民眾身體、健康法益之虞,爰於第2項規定處刑事 罰。 」、「參考藥事法第87條規定,明定處罰自然人及法 人之兩罰規定。惟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之刑事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意旨甚明,爰具體個案上,需視法人是否已盡監督 之責而課以刑事責任」,可見藥事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為新舊法關係。又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則規定: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 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有選科主刑,較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無選科主刑為輕,自應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甲男,供甲男及其同夥遂行上開犯行,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然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依上說明,自屬幫助犯甚明。 ㈢又刑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國外輸入者,亦同」,亦即該條第2項之 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屬該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 ,倘行為同時構成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 偽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故甲男及其同夥本案虛偽標記口罩原產國後販賣之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255條 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 ㈣核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1項 之幫助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幫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 材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罪。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幫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幫助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部分,應適用舊法即刑法第30條第1項、 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部分,容有誤會;又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然起訴書業已敘及上開部分之犯罪事實,且與前揭經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103 頁),無礙被告之防禦權行使,本院自當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係以單一幫助行為,幫助甲男及其同夥遂行上開虛偽標記商品、詐欺取財既、未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及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等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36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裁判上一 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㈧被告係幫助犯,審酌其幫助行為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令犯罪者得持以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並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並販賣大陸地區生產之口罩,造成消費者健康之潛在危害。並斟酌被告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虛偽標記商品及未經核准輸入、販賣醫療器材等犯行,及其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1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然其本案所為僅係提供帳戶之幫助犯,犯罪情節非甚為嚴重,且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況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手段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再犯,對於初犯或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目的,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確實明瞭上開所為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 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甲男曾給我不知名品牌之冰淇淋禮盒,但該禮盒與我交付本案帳戶無關,我並未因交付帳戶而獲得任何報酬或分紅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卷內復無證 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至甲男及其同夥輸入之口罩,並非被告所有,且應由行政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另為適法之處置,自毋庸於本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購買人 購買日期 購買口罩數量 購買總金額 販賣者使用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 購買人有無實際付款 口罩進口時間 輸入口罩數量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林君盈(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109年8月2日凌晨2時9分許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1125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25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林君盈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0-25頁) ⒉被害人林君盈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6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11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第4頁、第14-15頁) 2 賴姿如(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部分) 109年8月2日上午7時51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5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賴姿如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2-53頁) ⒉被害人賴姿如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5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68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25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8-61頁、第66-67頁) 3 黃耀輝(即111年度偵字第936號移送併辧部分) 109年8月2日上午9時31分許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900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00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移送併辧意旨書誤載為11日)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黃耀輝於警詢之陳述(見南投地檢110他519卷第12-14頁) ⒉被害人黃耀輝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南投地檢110他519卷第16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南投地檢110他519卷第32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59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南投地檢110他519卷第34-39頁) 4 林玟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109年8月2日下午1時54分許 共110片 4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共110片 ⒈被害人林玟秀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2-24頁) ⒉被害人林玟秀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見第25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8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7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94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97-99頁、第108頁) 5 謝宇婕(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 109年8月3日凌晨1時23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5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謝宇婕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7-29頁) ⒉被害人謝宇婕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0-31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航警刑0000000000卷見第39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0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7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80-85頁) 6 林維貞(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109年8月3日上午8時29分許 7盒共350片(每盒50片) 1575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75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7盒共3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林維貞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1-13頁) ⒉被害人林維貞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4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2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53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6-51頁) 7 鄭億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部分) 109年8月3日中午12時8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450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鄭億蘭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1-14頁) ⒉被害人鄭億蘭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翻拍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0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07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6-21頁) 8 簡佩宸(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部分) 109年8月3日下午1時47分許 4盒共220片 1080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20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4盒共220片 ⒈被害人簡佩宸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0000000000卷第11-13頁) ⒉被害人簡佩宸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0000000000卷第19-21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0000000000卷第35-36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0月21日北普竹字第109104486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0000000000卷第22-25頁、第33頁) 9 莊豐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部分) 109年8月3日晚上8時34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5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莊豐嘉110年2月1日聲明書暨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南投地檢110偵1651卷第14-15頁、第19-21頁) 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南投地檢110偵1651卷第8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625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第27-31頁) 10 陳吟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部分) 109年8月3日晚上8時41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4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2盒共100片(起訴誤載為1盒共50片) ⒈被害人陳吟姍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2-15頁) ⒉被害人陳吟姍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4-15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0-21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620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2-26頁) 11 劉洺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部分) 109年8月3日晚上9時13分許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945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05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劉洺淳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4頁) ⒉被害人劉洺淳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7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8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620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2-24頁、第27-28頁) 12 翁瑜嬬(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109年8月3日某時許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99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翁瑜嬬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翁瑜嬬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6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620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9-23頁) 13 潘郁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部分) 109年8月3日某時許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4185元(已扣除使用賣場折價券折抵465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潘郁潔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5-27頁) ⒉被害人潘郁潔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9-31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3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0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79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3-36頁、第41-42頁) 14 蘇怡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部分) 109年8月4日上午7時41分許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900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00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蘇怡君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蘇怡君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6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56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15頁) 15 陳秀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部分) 109年8月4日中午12時8分許 1盒共50片(每盒50片)及加購10片 3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1盒共50片(每盒50片)及加購10片 ⒈被害人陳秀卉於警詢之陳述(見南投地檢110偵3164卷第5-9頁) ⒉被害人陳秀卉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見南投地檢110偵3164卷第14-15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南投地檢110偵3164卷第12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2月8日北普竹字第110100737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南投地檢110偵3164卷第30-33頁、第10-11頁、第39-40頁) 16 孫士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109年8月4日中午12時28分許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4500元(已扣除使用賣場折價券折抵5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孫士惠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孫士惠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購買清單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5頁、第16頁、第18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7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08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8-14頁) 17 謝淑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部分) 109年8月4日中午12時42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5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謝淑媛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4頁) ⒉被害人謝淑媛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0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2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627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1-25頁) 18 巫怡萱(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部分) 109年8月4日某時許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8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巫怡萱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8頁) ⒉巫怡萱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購買清單翻拍照片(第10-11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2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01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第38-43頁) 19 劉承穎(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部分) 109年8月4日某時許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800元 kd18cks01或 bigboos002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劉承穎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4頁) 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1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08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1-26頁) 20 黄紘澤(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部分;起訴書誤載為黃浤澤) 109年8月4日某時許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7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黄紘澤於警詢之陳述(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21-23頁) ⒉供被害人黄紘澤於警詢指認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家頁面截圖(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23頁) 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蝦皮購物網站買、賣家帳號暨訂單資料(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99-101頁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0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73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57-59頁、第71頁、第85-87頁) 21 張雅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部分) 109年8月5日中午12時35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5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張雅涵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張雅涵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5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6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9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94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8-11頁、第14-15頁) 22 李緁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部分) 109年8月5日下午3時28分許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10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李緁琳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李緁琳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14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5-16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24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8頁、第11-12頁) 23 曾珮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109年8月5日晚上20時25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4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曾珮綺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7-29頁) ⒉被害人曾珮綺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0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3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7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94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4-79頁) 24 何明儒(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109年8月5日某時許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40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何明儒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1-13頁) ⒉被害人何明儒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頁面截圖、訂單動態訊息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9-20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0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15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2-27頁) 25 吳宜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部分;起訴書誤載為謝榮城) 109年8月5日某時許 6盒共300片(每盒50片) 金額不詳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6盒共300片(每盒50片;起訴書誤載為2盒共100片) ⒈被害人吳宜蓉於警詢之陳述(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27-29頁) ⒉供被害人吳宜蓉於警詢指認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家頁面截圖(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28頁) 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蝦皮購物網站買、賣家帳號暨訂單資料(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99-101頁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2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627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65-66頁、第75頁、第93-95頁) 26 陳珍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部分) 109年8月5日某時許 12盒共600片(每盒50片) 3200元 bigboos002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 12盒共600片(每盒50片;起訴書誤載為8盒共400片) ⒈被害人陳珍麗於警詢之陳述(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33-35頁) ⒉供被害人陳珍麗於警詢指認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家頁面截圖(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34頁) 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蝦皮購物網站買、賣家帳號暨訂單資料(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99-101頁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56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49-51頁、第67頁、第81-83頁) 27 楊詩妤(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部分) 109年8月6日凌晨3時22分許 1盒共50片(每盒50片) 2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 1盒共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楊詩妤於警詢之陳述(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39-41頁) ⒉供被害人楊詩妤於警詢指認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家頁面截圖(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40頁) ⒊被害人楊詩妤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畫面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113頁) ⒋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蝦皮購物網站買、賣家帳號暨訂單資料(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99-101頁頁) 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98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61-63頁、第73頁、第89-91頁) 28 楊宗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部分) 109年8月6日上午8時55分許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800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楊宗桓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0-12頁背面) ⒉被害人楊宗桓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翻拍照片、被害人楊宗桓與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kd18cks01」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16頁、第17-19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代碼資料、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3頁、第24頁) 29 劉螢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部分) 109年8月6日上午11時20分許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900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劉螢蓉110年2月10日聲明書暨檢附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0頁、第11-12頁、第14頁) ⒉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0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56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5-28頁、第31-32頁) 30 洪佩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部分) 109年8月6日中午12時9分許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900元(已扣除使用賣場優惠券折抵1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 5盒共2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洪佩雲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洪佩雲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6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00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10頁、第14-15頁) 31 顧育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109年8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盒共50片(每盒50片) 2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1盒共50片 ⒈被害人顧育安於警詢之陳述(見111智易5卷第73-75頁) ⒉被害人顧育安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被害人顧育安與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kd18cks01」對話紀錄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8-21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2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0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92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3-28頁) 32 李寒月(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109年8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7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李寒月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李寒月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07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7-22頁) 33 曾姿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部分) 109年8月6日下午1時51分許 1盒共50片(每盒50片)及加購13片 302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1盒共50片(每盒50片)及加購13片 ⒈被害人曾姿錦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6-19頁) ⒉被害人曾姿錦提出之訂單資料及被害人曾姿錦與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kd18cks01」對話紀錄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2-23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5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0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80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1-34頁、第13-14頁) 34 藍方妏(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起訴書誤載為蘭方妏) 109年8月6日下午2時14分許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800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0日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藍方妏110年2月9日電子郵件內容列印資料暨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及退款/退貨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3頁、第25-26頁) 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3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53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6-51頁) 35 黃宥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 109年8月6日下午2時48分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5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黃宥驊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被害人黃宥驊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6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3頁) ⒋2.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0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70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16頁、第19-20頁) 36 潘昭宇(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部分) 109年8月6日某時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500元 kd18cks01或 bigboos002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潘昭宇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3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95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第27-32頁) 37 沈沛儒(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部分) 109年8月6日某時許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8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 4盒共2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沈沛儒於警詢之陳述(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45-47頁) ⒉供被害人沈沛儒於警詢指認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家頁面截圖(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47頁) ⒊被害人沈沛儒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截圖(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111頁) ⒋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蝦皮購物網站買、賣家帳號暨訂單資料(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99-101頁頁) 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6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臺中地檢110偵13254卷第53-55頁、第69頁、第77-79頁) 38 林雅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109年8月8日某時許 6盒共300片(每盒50片) 1350元(已扣除使用賣場折價券折抵1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6盒共3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林雅惠提出之說明資料暨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8頁第21頁) ⒉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9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94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09第114頁) 39 林億芸(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109年8月8日某時許 1盒共50片(每盒50片) 2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1盒共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林億芸於警詢之陳述(見南投地檢110偵1434卷第21-23頁) ⒉被害人林億芸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南投地檢110偵1434卷第25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南投地檢110偵1434卷第14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620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南投地檢110偵1434卷第3-7頁) 40 陳翊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部分) 109年8月8日某時許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7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3盒共15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陳翊庭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1-24頁) ⒉被害人陳翊庭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被害人陳翊庭與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kd18cks01」對話紀錄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6之1頁、第27-28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9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4日北普竹字第109105425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第52-57頁) 41 趙晏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 109年8月9日某時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4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趙晏莉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5-37頁) ⒉趙晏莉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8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5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99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88-93頁) 42 田晏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部分) 109年8月初某時許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35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盒共1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田晏蓉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26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397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2-15頁、第24-25頁) 43 李彥青(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部分) 109年8月9日凌晨2時6分許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40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李彥青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李彥青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8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月14日北普遞字第110100222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39-44頁) 44 黃琬婷(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部分;起訴書誤載為黃婉婷) 109年8月9日某時許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5000元 kd18cks01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10日)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黃琬婷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見第1-3頁) ⒉被害人黃琬婷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截圖(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9-20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月14日北普遞宇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10頁、第16-17頁) 45 李佩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部分) 109年8月10日前某時許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5000元 kd18cks01或 bigboos002 無(採貨到付款,但尚未收受即遭查獲) 109年8月10日 20盒共10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李佩珊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3頁) 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訂單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17頁)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月14日北普遞字第110100214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7-12頁) 46 李茄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部分) 109年8月12日晚上10時59分許 數量不詳 4萬1120元(已扣除賣場優惠券折抵4560元) kd18cks01 已付款 109年8月11日 50盒共2500片(每盒50片) ⒈被害人李茄嘉於警詢之陳述(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7頁) ⒉被害人李茄嘉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資料、賣家頁面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被害人李茄嘉與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kd18cks01」對話紀錄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8-9頁、第10-14頁) ⒊天馬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提出之寄件資料(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45頁)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月7日北普竹字第110100105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外觀照片及其內口罩外盒標示照片、盒內之口罩外觀照片(見航警刑0000000000卷第53-59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 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