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蔡吉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 告 蔡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5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於同月24日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