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篤昌、賴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賴宇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20號、111年度簡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