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文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嘉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第36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 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參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 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咖啡包(另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管之第二、三、四級毒 品,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竟意圖營利,共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微信暱稱「台灣中油on line」、「l oig1230000000oud.com」之成年人(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同時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凌晨6時許,依微信暱稱「APPLE ID:loig 1230000000oud.com」之成年人以FACETIME指示,前往臺中 市南屯區向上路速邁樂加油站與隔壁7-11統一超商中間的回收箱,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毒品。嗣由「台灣中油on line」於111年5月6日16時10分許起,持續用智慧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微信發送「強勢回歸」、「高2位►43」 、「高4位►85」、「低2位►38」、「低4位►75」「今日甜點 草莓、葡萄、抖音、黑牛、鐵觀音、莫斯奇諾」、「買5送1、買10送2」、「我都發了這麼多廣告了 還不來約我嗎」 等文字、圖形之貼文,用以暗示提供毒品販賣交易。適經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在微信上發現「台灣中油on line」所 張貼之前開貼文,因而察覺有異,遂於111年7月12日,佯裝欲向「台灣中油on line」購買毒品而以微信與其聯繫,「 台灣中油on line」即傳送內容含有「2位►42、4位►82」等 販賣毒品價格訊息,雙方約定於111年7月12日,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旁,以新臺幣(下同)6,200元之代價,購買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 包4包(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愷他命2公克。嗣微信暱稱 「loig1230000000oud.com」之人即以FACETIME聯繫乙○○前 往交付上開毒品,乙○○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自用 小客車前往約定地點,「台灣中油on line」另於111年7月12日21時11分許,以微信通知員警,負責交付上開毒品之乙○ ○駕駛白色車輛前往。乙○○駕駛前揭車輛到場後,喬裝買家 之員警隨即上車進行交易,由乙○○交付前揭毒咖啡包、愷他 命予員警,員警交付7,000元予乙○○後,旋即遭埋伏之警方 當場逮捕而未遂,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8頁、第98頁至第101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 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該等非供述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36152號卷第27頁至第35頁、 偵字第30747號卷第123頁至第125頁、本院卷第64頁、第104頁、第10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偵查 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現金領據、照片、暱稱「台灣中油on line」與喬裝員警間之微信對話 紀錄截圖、暱稱「台灣中油on line」微信廣告貼文、員警 與被告交易對話內容譯文、現場蒐證、扣案物品照片、被告與APPLE ID:loig1230000000oud.com間之FACETIME通話記 錄、毒品初步鑑驗報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證(見他字卷第7頁至第15頁、偵字第30747號卷第9頁、偵字第36152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71頁、第73頁、第75頁至第89頁、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5頁至第111頁、第147頁),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各檢出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詳細成分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000000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41號、111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47號、111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48號函暨檢附之鑑驗書可憑(見偵字第36152號卷第121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1頁、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信。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毒品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調整純度,其價格並隨時依交易雙方之關係、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變動,既無公定價格,亦無法一概而論;因而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衡以毒品價格昂貴且不易取得,其販賣行為涉及重罪,並為治安機關所嚴加查緝,若販賣毒品之人無利可圖,應無冒著被查獲之險而平白攜帶毒品往返送交他人、自曝於險之理。參以被告自陳:伊依指示將毒品交給買家,一天可收取2,000元,或 每包可抽成1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藉由販賣毒品交易營利之意圖無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因購買毒品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毒品,而將販賣毒品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毒品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 被告雖係經由員警以「釣魚」之方式查獲,然其既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自應論以未遂犯。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修正施行,該條例增定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 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摻雜 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考其立法目的,係因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 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經查,本案被告遭查獲扣案之毒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6經鑑定結果分別混合含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各混合成分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3、編號5至編號6所示),係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有二種 以上之毒品,自屬該條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 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與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9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 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亦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就附表編號2所示第二級毒品部分固認 被告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嫌等語。惟按販賣毒品罪之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意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蔓延,其惡性表徵在散布之意涵上。是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認知係為銷售營利,客觀上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現。因而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5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於111年7 月12日當天車上是空的,總機叫伊前往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速邁樂加油站與隔壁7-11統一超商中間的回收箱,同時拿取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毒品,再等待總機通知買家要購買何種毒品,伊再前往交付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足 認被告同時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毒品,並作為販賣毒品之用。惟被告尚未就含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梅錠對外為銷售,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依前揭說明,即非屬著手販賣之行為,然仍應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公訴意旨僅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然此部分事實因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法條及罪名(見本院卷第106頁),並就混 合二種毒品以上之相關鑑定報告對被告提示、調查,使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而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台灣中油on line 」、「loig1230000000oud.com」之成年人,以前述分工方 式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本案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行為,乃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與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2罪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 六、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爰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二)被告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惟因喬裝員警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事實上亦未完成毒品買賣,不生販賣毒品予他人之犯罪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減輕被告之刑。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四)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犯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之犯行,考量施用者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相較於單一種類之毒品,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較高,其持有前揭扣案毒品不少,所涉情節並非輕微,且被告本案犯行業經適用未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倘再依刑 法第59條規定再為減輕其刑,將與其所涉罪責顯不相當,本院審酌此部分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認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對於身體健康之戕害,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而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竟因貪圖不法利益,無視政府禁令而為販賣行為,助長毒品流通,致生危害於社會及他人身體健康,行為殊值非難。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涉犯其他刑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素行尚可,並考量被告僅負責交付毒品之參與程度,其販賣毒品之次數僅1次,所販售之毒品數量 非多,交易價量非鉅,且為喬裝之員警查獲尚未有實際獲利,犯罪之惡性及情節尚非重大,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在電子遊藝場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 見本院卷第106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八、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本院綜合被告正值青壯、素行尚可、於查獲後勇於坦認犯行等情,認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本院斟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為使 被告深植法治觀念,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紀,記取本案教訓並防止再犯,本院認除上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5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發揮前揭緩刑負擔之執行成效。又被告如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或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肆、沒收: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 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 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以,關於毒品案件沒收,於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下,自應優先適用,其餘違禁物或與該犯罪相關物品之沒收,則依刑法沒收之規定為之。經查: 一、本案經由員警當場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編號6所 示之毒品,經送驗檢出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 定之第三級毒品,已認定如前。又第三級毒品因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所規範應予沒收之物,然為依法不得持有之違禁物,及用以盛裝該管制毒品之包裝袋,因皆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無法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二、本案經由員警當場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毒品,經送驗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毒品成分,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已認定如 前。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 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盛裝之毒品在物理上無法析離,自應視為毒品之部分,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而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則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又上揭毒品雖同時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替唑侖、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份咖啡因,但因其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另行諭知沒收其中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併予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聯繫上游依指示交付毒品之用及與買家找錢之用,此經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4頁),核屬供本案販賣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本案交易對象為員警喬裝,實際上未能完成交易,已如前述,被告亦供稱:本案尚未取得所約定之報酬及抽成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是被告並未實際取得販毒對價,被告自 無獲得犯罪所得。 五、至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物,為被告私人使用, 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01頁) ,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上開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5條第2項、第9條第3項、 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甲○○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咖啡包 4包(含包裝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47號、111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48號鑑驗書(見偵字第36152號卷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3頁) ①檢品外觀:標示「發」灰色迷彩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5.87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968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5.8722公克,純度3.8%,純質淨重0.2231公克 2 磚紅色錠劑 10顆(含包裝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000000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41號鑑驗書(見偵字第36152號卷第121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1頁) 送驗數量:1.510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13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推估檢驗前合計淨重15.0141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13.7164公克。 3 毒咖啡包 14包(含包裝袋) ①檢品外觀:蘋果圖示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650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52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純質淨重: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2.6509公克,純度﹤1% ②檢品外觀:狗圖示白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2.810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22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替唑侖 純質淨重:依替唑侖檢驗前淨重2.8103公克,純度﹤1% 4 晶體 12包(含包裝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000000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41號鑑驗書(見偵字第36152號卷第121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1頁) 送驗數量:28.11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7.226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合計淨重28.1122公克,純度67.7%,總純質淨重19.0320公克。 5 透明塑膠瓶罐(內含黃色液體) 5罐(含包裝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第36152號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①送驗數量:9.826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6.6929公克(淨重) ②送驗數量:9.157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6.0117公克(淨重) ③送驗數量:8.478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5.3550公克(淨重) ④送驗數量:9.535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6.4069公克(淨重) ⑤送驗數量:9.397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6.272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6 毒咖啡包 40包(含包裝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47號、111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48號鑑驗書(見偵字第36152號卷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3頁) ①檢品外觀:標示「福建 安溪」綠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496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71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3.4962公克,純度3.7%,純質淨重0.1294公克 ②檢品外觀:牛圖示白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1.250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41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2503公克,純度15.0%,純質淨重0.1875公克 ③檢品外觀:標示「Grape」粉紅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2.940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50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9403公克,純度6.0%,純質淨重0.1764公克 ④檢品外觀:鬼圖示紅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2.065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9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2.0653公克,純度7.5%,純質淨重0.1549公克 7 IPHONE7手機(含網卡2張)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 8 現金 4,200元 9 IPHONE7Plus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碼:000000000000000 10 IPHONE8手機(含SIM卡1張、網卡1張) 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碼:000000000000000 11 IPHONE7手機(含網卡1張)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