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意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意婷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2119、39513號、111年度偵字第751、3377、3657、5891、590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111 年度偵字第1640、3379、9892、12008、14373、15815、21394、25058、261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 及從事交易之工具,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之方式提領款項均無特殊限制,一般人若無故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使用,或支付報酬或提供利益而指示他人代為提領款項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做為匯款之用,可能幫助犯罪人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指定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同時也會幫助犯罪人士提領被害人款項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金融機構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寄件方式將 上開兩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至臺中不詳地址,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明甲○○知悉該 詐欺集團屬3 人以上詐欺集團,亦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嗣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及轉出,而以此方式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 ㈡又於110年5月28日,先以網路連結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幣託台灣公司)之網站,以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一銀 帳戶)設為綁定帳戶,而向幣託台灣公司申辦為會員(ID:176598),再將該會員帳號,以及其個人國民身分證照片、手持「申請Bito Pro帳戶使用、甲○○、2021.5.28」字樣紙 張及身分證之人像照片等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甲○○知悉該 詐欺集團屬3 人以上詐欺集團,亦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任由詐欺集團將該等資料使用於辦理前述會員認證,而取得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③遠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等入金虛擬帳戶,並得以進行Bito Pro幣託電子錢包交易;嗣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而以此方式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 二、證據部分,均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分別將系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帳號分別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正犯,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工具,惟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固有提供前揭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之犯行,惟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得悉嗣用以詐騙被害人之方式,則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自無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之幫助犯之餘地,附此敘明。 ㈡被告分別於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示之犯行,各僅有一幫助之 行為,其有數名被害人者,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90號、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111年度偵字 第1640、3379、9892、12008、14373、15815、21394、25058、26101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均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審判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㈤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㈥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隨意提供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提款卡及密碼、及將金融帳戶、被告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手持「申請BitoPro帳戶使用、甲○○、2021.5.28」字樣紙張等足以彰顯個 人身分等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嗣由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之款項領出,已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徒增追索最末端取得犯罪所得行為人之困難,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堪認良好,並與告訴人寅○○達成和解,復斟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 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被告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之幫助,其功能性與助益性,遠較其他幫助犯行,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就罰金刑之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89號判決意旨 足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並無實際犯罪所得乙節,業據其供承在卷,且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何犯罪所得,即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匯款帳戶 詐騙方法 一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 子○○ 甲○○持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5月26日,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子○○,佯稱為其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0年5月26日下午4時3分許轉帳28103元至被告甲○○持有之左列所示帳戶。 二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 己○○ 甲○○持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5月26日16時41分許,於網路臉書「草屯人」社團網頁,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為登載出售IPHONE手機文字,使瀏覽網頁之己○○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向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購買而依其指示,於110年5月26日下午4時41分許轉帳20000元至被告甲○○持有之左列所示帳戶。 三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 申○○ 甲○○持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5月26日16時30分前,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臉書「恆春二手全新商品拍賣大出清」社團網頁,佯稱為登載出售IPhone手機文字,使瀏覽網頁之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110年5月26日下午5時6分許轉帳10000元至被告甲○○持有之左列所示帳戶。 四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 寅○○ 甲○○持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5月26日17時10分前,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臉書「大台中二手3C手機交流」社團網頁,佯稱為登載出售日立變頻冷氣等文字,使瀏覽網頁之寅○○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110年5月26日晚間6時17分許轉帳10000元至被告甲○○持有之左列所示帳戶。 五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 丑○○ 甲○○持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5月26日,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被害人,佯稱為解除網路購物高級會員之錯誤設定云云,使丑○○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分別於110年5月26日晚間7時57分許、110年5月26日晚間7時58分許及110年5月27日晚間零時29分許轉帳99123元、49985元及49985元至被告甲○○持有之合庫商銀帳戶。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匯款帳戶 詐騙方法 一(即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午○○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6月7日,以LINE軟體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佯為提供借貸但需先支付費用已設定分期還款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繳費序號「00000000」,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00LDZ00000000000、00LDZ00000000000),於110年6月9日上午10時39分許、同年月日下午1時29分許、同年月日下午2時29分許,而加值15100元、6600元、20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二(即111年度偵字第14373號併辦意旨書部分) 卯○○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6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真實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辦理貸款需支付代辦費、保險費、車資、稅費云云,使卯○○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1日上午10時05許,前往全家超商高雄如逢店,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而加值11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三(即111年度偵字第21394號卷) 巳○○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6月15日上午10時47分許,真實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巳○○傳送訊息,佯稱辦理貸款需支付保證金云云,使巳○○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5日下午5時9分許、同年月16日下午2時54分許,前往全家超商中和新生店、中和員山店,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00LDZ00000000000),而分別加值20000元、4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四(即111年度偵字第25058號併辦意旨書部分) 辰○○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6月17日12時26分許,真實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辰○○佯稱可為其提供紓困貸款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39分許,前往全家超商高雄豐強店,依指示條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而加值75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五(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1) 乙○○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6月22日於「YES借錢網」網站虛偽登載提供借款等情,經乙○○與LINE帳號「mr98899」聯絡後,佯稱收取審核事務費用云云,使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繳費序號「00000000」,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並於110年6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加值14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六(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3) 丁○○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5日,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丁○○,佯稱為提供借貸但需先支付費用云云,使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繳費序號「00000000」,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並於110年7月5日上午11時55分許加值131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 七(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5) 壬○○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7日,臉書網站虛偽登載提供借款等情,經壬○○與LINE暱稱「賈亞暖」之人訊息聯絡後,向壬○○佯稱收取6%手續費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00LDZ00000000000),並於110年7月7日上午10時許分別加值6000元、20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八(即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併辦意旨書) 辛○○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6日,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辛○○,佯為提供貸款云云,使辛○○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7日下午3時32分許,前往全家超商豐原圓環東店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而加值14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九(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4) 鄭子玫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8日於「YES借錢網」網站虛偽登載提供借款等情,經鄭子玫以LINE訊息聯絡後,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鄭子玫佯稱收取費用云云,致鄭子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繳費序號「00000000」,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並於110年7月12日下午3時23分許加值8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十(即111年度偵字第15815號併辦意旨書部分) 戊○○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16日晚間9時許,真實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稱:出售IPHONE手機云云,使戊○○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時4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2時44分許),前往萊爾富超商新竹竹橋店,依指示條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LDZ00000000000),而支付20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十一(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2) 未○○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17日12時3分許,以電話聯絡未○○,佯稱為未○○朋友蔡名雄且欲借款應急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年月19日12時26分許,匯款5萬元至陳沛宜(所涉詐欺罪嫌部分,由報告機關另案移送)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陳沛宜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繳費序號「00000000」、「00000000」,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00ldZ00000000000),將上開其中4萬元,分別於110年7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許、110年7月19日下午13時59分許加值20000元、20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其餘受騙款項非匯入本案帳戶) 十二(即111年度偵字第1640號 癸○○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20日晚間6時32分許,真實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稱:為出售IPHONE手機云云,使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53分許,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而加值13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 十三(即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丙○○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20日晚間8時05分許前某時許,以LINE軟體向告訴人傳送訊息,佯為出售IPHONE手機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繳費序號「00000000」,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於110年7月20日晚間8時05分許,而加值10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 十四(即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蔡依婷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20日晚間8時26分許前某時許,於網路臉書網頁登載虛偽出售手機之文字,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以LINE訊息聯絡後,依指示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繳費序號「00000000」,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於110年7月20日20時57分許,而加值10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 十五(即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等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附表編號3)) 庚○○ 甲○○持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向幣託台灣公司設為綁定帳戶,並以此申設取得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於110年7月21日下午2時16分許前某時許,於臉書網站虛偽登載出售IPHONE手機訊息,使告訴人限於錯誤,聯絡後表示購買,前往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代碼繳費(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00LDZ00000000000),於110年7月21日下午3時13分許、同年月日下午3時23分許,而加值15000元、15000元至幣託台灣公司所屬被告會員左列所示虛擬帳戶電子錢包中。 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 證據資料明細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甲○○110年8月3日、110年10月4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30日、110年11月10日、110年12月4日、111年1月14日、111年3月24日、111年7月14日、111年8月11日警詢、詢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分見111偵751卷第15頁至第19頁、111偵3657卷第15頁至第17頁、111偵3377卷第33頁至第37頁、111偵5902卷第13頁至第17頁、核交卷第27頁至第29頁、110偵32119卷第9頁至第13頁、第165頁至第167頁、本院卷一第77頁至第88頁、第375頁至第389頁) 二、被害人子○○110年5月28日警詢之供述(見110偵32119卷第15頁至第16頁) 三、告訴人己○○110年5月26日警詢之供述(見110偵32119卷第17頁至第19頁) 四、告訴人羅亭峻110年5月26日警詢之供述(見110偵32119卷第21頁至第27頁) 五、告訴人寅○○110年5月26日警詢之供述(見110偵32119卷第31頁至第33頁) 六、告訴人丑○○110年6月3日警詢之供述(見110偵39513卷第23頁至第27頁) 七、告訴人乙○○110年6月22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751卷第21頁至第23頁) 八、告訴人未○○110年7月22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3377卷第67頁至第71頁) 九、告訴人丁○○110年7月11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3657卷第19頁至第23頁) 十、告訴人鄭子玫110年7月12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5891卷第31頁至第36頁) 十一、告訴人壬○○110年7月8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5902卷第19頁至第23頁) 十二、告訴人卯○○110年6月20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14373卷第15頁至第18頁) 十三、告訴人癸○○110年7月20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1640卷第17頁至第18頁) 十四、告訴人戊○○110年11月30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15815卷第17頁至第19頁) 十五、告訴人巳○○110年6月21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21394卷第109頁至第112頁) 十六、告訴人庚○○110年7月21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9862卷第19頁至第25頁) 十七、告訴人午○○110年6月11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12008卷第73頁至第75頁) 十八、告訴人蔡依婷110年7月20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3379卷第19頁至第21頁) 十九、告訴人丙○○110年7月20日警詢之供述(見110偵41077卷第17頁至第18頁) 二十、告訴人辰○○110年6月29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25058卷第23頁至第25頁) 二一、告訴人辛○○110年8月27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26101卷第23頁至第28頁) 二二、他案被告陳沛宜110年7月22日、110年7月23日、110年11月10日警詢之供述(分見111偵3377卷第49頁至第52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43頁至第47頁) 二三、他案被告畢愷凌110年11月19日警詢之供述(見111偵3377卷第59頁至第63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0年度偵字第32119號卷(110偵32119卷) 1、110年7月8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儲字第1100179708號〉及其附件(110偵32119卷第35頁至第39頁) (1)帳戶基本資料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110偵32119卷第39頁) 2、被害人子○○報案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2119卷第51頁、第59頁至第71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照片(110偵32119卷第53頁) (3)子○○持有之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110偵32119卷第55頁) (4)子○○持有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110偵32119卷第57頁) 3、告訴人己○○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2119卷第79頁至第83頁、第91頁至95頁) (2)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社團「草屯人」之暱稱「Min Hong」所發表販售文頁面截圖照片(110偵32119卷第85頁) (3)網路銀行轉帳紀錄(110偵32119卷第87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0偵32119卷第89頁) 4、帳戶個資檢視表(110偵32119卷第99頁) 5、告訴人羅亭峻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墾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2119卷第101頁至第111頁) (2)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社團「恆春二手.全新商品」販售文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110偵32119卷第113頁至第131頁) 6、告訴人寅○○報案相關資料: (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2119卷第1137頁至第147頁) (2)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社團「大台中二手3C手機交流網」販售文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110偵32119卷第149頁至第159頁) 7、111年1月2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文及其附件(110偵32119卷第175頁至第183頁) (1)甲○○報案相關資料 二、110年度偵字第39513號卷(110偵39513卷) 1、告訴人丑○○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513卷第29頁至第61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0偵39513卷第71頁至第75頁) (3)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110偵39513卷第77頁至第85頁) 2、110年8月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函文〈合金南臺中字第1100001938號〉及其附件(110偵39513卷第63頁至第69頁) (1)新開戶建檔登錄單 (2)交易明細查詢(110偵39513卷第69頁) 三、111年度偵字第751號卷(111偵751卷) 1、告訴人乙○○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751卷第25頁至第26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751卷第27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詐騙網站截圖照片、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751卷第29頁至第33頁) 2、「Bito Pro」幣託電子錢包申辦資料、交易紀錄查詢(111偵751卷第35頁) 四、111年度偵字第3377號卷(111偵3377卷) 1、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377卷第73頁至第75頁) 2、他案被告陳沛宜報案相關資料: (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377卷第79頁至第83頁) (2)陳沛宜持有之玉山銀行、臺中銀行、臺灣企銀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11偵3377卷第85頁至第95頁) (3)臺中銀行交易明細(111偵3377卷第99頁至第107頁) (4)台灣企銀交易明細(111偵3377卷第121頁) (5)臺中銀行存簿正反面影本(111偵3377卷第109頁) (6)玉山銀行存簿正反面影本、交易明細(111偵3377卷第111頁至第119頁) (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3377卷第123頁至第193頁) (8)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3377卷第197頁至第199頁) 3、告訴人未○○報案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377卷第209頁至第217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1偵3377卷第219頁) 4、110年8月13日台中商業銀行函文〈中業執字第1100023403號〉及其附件(111偵3377卷第223頁至第257頁) (1)臺幣開戶資料〈戶名:陳沛宜,帳號:000000000000號〉 (2)交易明細(111偵3377卷第231頁至第257頁) 5、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及其附件(111偵3377卷第259頁至第325頁) (1)超商加值紀錄〈甲○○申辦之幣託帳戶部分〉〈告訴人未○○遭詐欺部分〉(111偵3377卷第315頁) 五、111年度偵字第3657號卷(111偵3657卷) 1、110年8月17日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函文(111偵3657卷第27頁) 2、110年9月18日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及其附件(111偵3657卷第29頁至第35頁) 3、告訴人丁○○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657卷第37頁、第51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3657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48頁) (3)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3657卷第45頁) (4)「台灣借錢網」網站頁面截圖照片(111偵3657卷第47頁) 六、111年度偵字第5891號卷(111偵5891卷) 1、告訴人鄭子玫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5891卷第51頁至第53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5891卷第55頁至第61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891卷第63頁至第97頁) 2、110年10月12日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及其附件(111偵5891卷第99頁至第126頁) 七、111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111偵5902卷) 1、110年7月28日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文(111偵5902卷第27頁) 2、110年7月29日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函文(111偵5902卷第29頁) 3、110年8月28日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及其附件(111偵5902卷第31頁至第34頁) 4、告訴人壬○○報案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5902卷第47頁至第53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902卷第55頁至第63頁) 八、111年度偵字第14373號卷(111偵14373卷) 1、告訴人卯○○報案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373卷第19頁至第24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3張(111偵14373卷第25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14373卷第27頁至第34頁) 2、全家超商電子郵件回覆內容(111偵14373卷第37頁) 3、110年7月29日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寰宇客字第Z0000000000號〉及其附件(111偵14373卷第39頁至第41頁) 4、110年10月15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文〈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1623200號〉及其附件(111偵14373卷第45頁至第61頁) 5、110年11月5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文〈一總營集字第124392號〉及其附件(111偵14373卷第63頁至第67頁) 九、111年度偵字第1640號卷(111偵1640卷) 1、甲○○持有之幣託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111偵1640卷第19頁至第33頁) 2、111年9月13日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寰宇客字第Z0000000000號〉(111偵1640卷第35頁) 3、110年8月2日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全管字1961號〉(111偵1640卷第37頁) 4、告訴人癸○○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640卷第39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1640卷第41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翻拍照片(111偵1640卷第43頁至第47頁) 5、111年3月2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文(111偵1640卷第77頁) 6、111年3月2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文及其附件(111偵1640卷第79頁至第82頁) 十、111年度偵字第15815號卷(111偵15815卷) 1、〈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111偵15815卷第21頁) 2、甲○○持有之幣託公司帳號申設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5815卷第23頁至第31頁) 3、萊爾富超商代收款收據2張(111偵15815卷第37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15815卷第39頁至第47頁) 5、萊爾富超商代收款繳費收據翻拍照片、超商條碼〈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照片(111偵15815卷第47頁至第49頁) 6、告訴人戊○○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5815卷第51頁至第55頁) 十一、111年度偵字第21394號卷(111偵21394卷) 1、被害人巳○○遭詐騙匯款(超商代碼繳費)一覽表(111偵21394卷第41頁) 2、泓科科技電子郵件回覆內容及附件(111偵21394卷第77頁至第79頁) 3、甲○○所有之幣託公司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111偵21394卷第81頁至第83頁) 4、告訴人巳○○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1394卷第117頁至第129頁、第153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21394卷第131頁至第137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21394卷第139頁至第147頁) (4)貸款網站截圖照片(111偵21394卷第149頁) 十二、111年度偵字第9862號卷(111偵9862卷) 1、甲○○所有之幣託公司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111偵9862卷第27頁至第52頁) 2、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111偵9862卷第53頁) 3、告訴人庚○○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9862卷第55頁至第56頁) (2)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9862卷第57頁) (3)全家繳費代碼翻拍照片(111偵9862卷第60頁) 十三、111年度偵字第12008號卷(111偵12008卷) 1、甲○○所有之幣託公司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111偵12008卷第35頁至第52頁) 2、告訴人午○○報案相關資料: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2008卷第71頁、第77頁至第79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12008卷第81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暱稱「葉慧琳」個人頁面截圖照片、貸款廣告網站頁面截圖照片(111偵12008卷第91頁) 十四、111年度偵字第3379號卷(111偵3379卷) 1、告訴人蔡依婷報案相關資料: (1)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3379卷第23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11偵3379卷第25頁至第37頁) (3)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李美玲」個人頁面翻拍照片(111偵3379卷第39頁至第41頁) (4)超商條碼翻拍照片〈第二段條碼:00LDZ00000000000〉(111偵3379卷第4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1偵3379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59頁) 2、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及其附件(111偵3379卷第53頁至第56頁) 3、110年8月24日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函文(111偵3379卷第57頁) 十五、111年度核交字第355號卷(111核交355卷) 1、111年3月2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文及其附件(111核交355卷第9頁至第16頁) 十六、110年度偵字第41077號卷(110偵41077卷) 1、110年8月17日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函文(110偵41077卷第19頁) 2、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韓文(110偵41077卷第21頁至第22頁) 3、甲○○所有之幣託公司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110偵41077卷第23頁至第40頁) 4、告訴人丙○○報案相關資料: (1)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41077卷第41頁) (2)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0偵41077卷第43頁至第4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1077卷第49頁至第53頁) 十七、110年度核交字第4056號卷(110核交4056卷) 1、111年3月2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文及其附件(110核交4056卷第13頁至第16頁) 十八、111年度偵字第25058號卷(111偵25058卷) 1、甲○○所有之幣託公司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111偵25058卷第45頁至第48頁) 2、告訴人辰○○報案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5058卷第49頁至第51頁、第67頁至第69頁) (2)繳費之超商條碼及繳費證明翻拍照片(111偵25058卷第53頁至第57頁) (3)辰○○寄予詐欺集團之其所有3張金融卡翻拍照片、包裹照片(111偵25058卷第57頁至第61頁) (4)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25058卷第63頁) (5)貨運單1張(111偵25058卷第65頁) (6)社群網站臉書之詐騙集團廣告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25058卷第71頁至第87頁) 3、111年3月22日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函及其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25058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十九、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111偵26101卷) 1、告訴人辛○○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6101卷第29頁至第37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26101卷第39頁至第43頁) (3)全家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111偵26101卷第45頁至第47頁) 2、超商繳費代碼一覽表(111偵26101卷第49頁) 3、超商繳費代碼對應結果一覽表〈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111偵26101卷第51頁) 4、甲○○所有之幣託公司帳號申設資料(111偵26101卷第53頁至第59頁) 5、111年4月6日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函文〈一南屯字第00059號〉及其檢附之甲○○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111偵26101卷第61頁至第69頁) 二十、111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卷一(本院卷一) 1、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4份(本院卷一第65頁至第69頁、第163頁) 2、刑事答辯狀及其被證(1)至(9)附件(本院卷一第89頁至第162頁) 3、111年3月31日遠東國際商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遠銀詢字第1110001341號〉(本院卷一第185頁至第186頁) 4、111年4月6日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及其附件(本院卷一第187頁至第205頁) 5、111年3月3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本院卷一第215頁) 6、111年4月12日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函文〈一南屯字第00065號〉及其檢附之光碟1片(本院卷一第217頁至第222頁) 7、111年4月15日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文〈玉山個(集)字第1110044824號〉及其附件(本院卷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8、111年4月22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函文〈111烏日密字第18號〉及其附件(本院卷一第227頁至第236頁) 9、111年4月19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文〈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10016847號〉及所檢附之查訪記錄表(本院卷一第239頁至第241頁) 10、被害人意見表〈被害人高玉玟、庚○○、戊○○〉(本院卷一第325頁至第329頁) 11、111年6月27日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卷一第367頁) 1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69頁至第370頁) 二一、111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卷二(本院卷二) 1、111年7月7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文(本院卷二第77頁) 2、111年7月22日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函文(本院卷二第85頁) 3、被害人意見表〈被害人卯○○、辛○○〉(本院卷二第87頁至第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