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紀博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被 告 紀博文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