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湘茹、黃珈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04號 原 告 黃湘茹 被 告 黃珈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