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沈佳駿、陳佳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78號 原 告 沈佳駿 被 告 陳佳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11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檢察官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4196、18521 號)所載,對原告行詐之詐欺犯罪集團雖係由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王柏翔、黃顗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孟君、林協鴻、邱鉦峰、蘇禧年、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組成,然被告於集團中僅係從事提領款項之工作,而原告遭詐所匯入賓利企業社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係由蘇禧年前往提領,被告並未參與原告遭詐部分之犯行,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起訴或追加起訴,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