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周燕雪、張穆玲、陳錩毅、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周燕雪 代 理 人 張穆玲 被 告 陳錩毅 被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49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