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游俊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俊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5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俊銘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游俊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被告持磚頭砸告訴人王士榮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前擋風玻璃、駕駛座側邊玻璃、左側門鈑金、後行李箱蓋、後擋風玻璃及左後門六角鎖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恣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監工工作、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持以砸毀告訴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之磚頭1塊,卷 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證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定股111年度偵字第52171號被 告 游俊銘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3樓之1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俊銘民國111年8月25日晚上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00號前,因不滿王士榮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停放在該處害其跌倒,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頭砸王士榮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前擋風玻璃、駕駛座側邊玻璃、左側門鈑金、後行李箱蓋、後擋風玻璃及左後門六角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王士榮。嗣王士榮發現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士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游俊銘經傳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士榮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加得利汽車保養廠車輛維修估價單各1紙、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12張及錄影光碟片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宋筱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