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琪、賴建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律師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111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建宏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