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汶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汶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1年度速偵字第574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汶璁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 第3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該等物品,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依同法第40條第3項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 偵字第5746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扣案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等情,有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佐,並有上開判決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扣案手機錄影畫面擷圖各1份在卷可參,復有手機1支扣案可證,自堪認定。扣案手機既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是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