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歐斯鍍膜應用有限公司、溫子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斯鍍膜應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溫子茜 被 告 溫子茜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 王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續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子倩於民國108年9月底起至109年6月底止,任職告訴人諾爾特有限公司(下稱諾爾特公司),於離職後自行開設歐斯鍍膜應用有限公司(下稱歐斯公司),並擔任歐斯公司之負責人。緣諾爾特公司係以販賣汽車、居家、衛浴鍍膜相關產品之公司,自106年10月起,以每年更 新授權合約方式自德國「CeNano GmbH &Co.KG」公司取得「Nanotol」商品品牌在台獨家代理權限,而諾爾特公司為推 廣其生產之鍍膜產品,並使消費者認識商品之特性,除委託案外人張櫻繻協助製作有關產品使用說明、效用之圖片,並取得專屬授權後,尚自行整理、書寫相關產品之使用心得與意見反饋之文案後,將圖片與文案置於諾爾特公司官方網站供消費者參考。詎被告溫子倩明知諾爾特公司官方網站之圖片及文案之著作權屬於諾爾特公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之犯意,未經諾爾特公司之同意授權,自0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0月00日間之某日,擅自下載、抄襲圖片及文案後,經過些微更改、變動,逕置於其所開設被告歐斯公司官方網站;另承上開違反著作權之接續犯意,於上開期間之某日,擅自下載官網上之照片,並將照片置於被告歐斯公司官方網站,供不特定消費者觀覽。嗣於109年11月24日某時,經諾爾特公 司人員於109年11月23日4時8分許、109年11月24日7時49分 許,接續在被告歐斯公司官方網站發覺上開圖片、文案及照片(圖片、文案及照片,如起訴書附件一、二所示),始悉上情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溫子倩與被告歐斯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溫子倩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歐斯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規定,論科罰金刑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因被告溫子倩與被告歐斯公 司與告諾人諾爾特公司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