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志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誠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3538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36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應補充記載為本判決附表所示,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黃志誠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志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按月為業務登載不實事項並行使而遂 行詐欺得利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認係分別基於同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下所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為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而有不該;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要撫養2個小孩之生活狀況(見 本院易字卷第58頁),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本案短繳之勞工退休金短繳差額、勞保短繳差額、健保短繳差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835元、1萬2078元、4118元,固屬被 告本案詐欺得利等犯行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嗣已補繳勞工退休金1萬4349元、勞工保險費及罰鍰6萬1624元、健保費及罰鍰10838元(見本院卷第31至43、77至81頁),爰不再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能坦認犯行,並已補繳納相關短繳款項,業如前述,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爰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月份 實際薪資 投保級距 應投保薪資級距 勞工退休金短繳差額 勞保短繳差額 健保短繳差額 1 110年8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294元 2 110年9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294元 3 110年10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294元 4 110年11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18元 5 110年12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18元 6 111年1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7 111年2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8 111年3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9 111年4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10 111年5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39元 0元 8835元 12078元 4118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5387號被 告 黃志誠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誠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誠富 店」(前身為金原店,以下稱「誠富店」)之實際負責人,除綜理該「誠富店」各項業務外,依法有為受僱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工資之義務,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黃志誠明知雇主(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月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確實填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黃志誠為降低「誠富店」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費用之支出,意圖使「誠富店」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誠富店」員工梁桂豪於如附表所示民國110年8月至111年5月期間,所領取之實際薪資顯超過其勞保月投保之 薪資,卻故意以「高薪低報」之方式,將梁桂豪勞保月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虛列如附表所示之投保薪資,為梁桂豪 申報勞工保險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持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下稱勞保局)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 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 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所示梁桂豪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確為實際薪資數額,而 據以核算梁桂豪之勞保、健保保險費及提撥之退休金,黃志誠 以此不正當方法,詐得如附表所示短繳「誠富店」應負擔之勞 保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078元、勞工退休金8835元、健保費 用4118元之不法利益,並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管理、投保薪資審查、核算收取保費之正確性及梁桂豪之投保利益。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志誠雖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梁桂豪剛來工作的時候是工讀生,而且有寫工作同意書等語。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梁桂豪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月18日保納行二字第11210016830號函、112年4月7日保納行二字第11210137320號函、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志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亦係從事施以詐術之詐欺得利犯行之一部,其目的在於降低營運成本,而詐得「誠富店」少繳勞保保險費、健保保險費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其等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罪間,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檢 察 官 康存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曾羽禎 附表 編號 薪資月份 實際薪資(新臺幣) 投保級距 應投保級距 勞工退休金短繳差額(新臺幣) 勞保短繳差額(新臺幣) 健保短繳差額(新臺幣) 1 110年8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294元 2 110年9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294元 3 110年10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294元 4 110年11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18元 5 110年12月 25250元 11100元 26400元 918元 1259元 118元 6 111年1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7 111年2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8 111年3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9 111年4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61元 0元 10 111年5月 25250元 11100元 25250元 849元 1139元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