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庭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庭瑋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647、41572、50221號),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 字第273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庭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附表所宣告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蔡庭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3所為,係以數 個舉動接續進行,對同一被害人行騙,遂行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以一犯罪決意,進行三方詐欺行為 ,同時對被害人王若勻、謝炘峰詐騙;如附表編號4所為, 係以一犯罪決意,進行三方詐欺行為,同時對被害人蔡子儀、謝炘峰詐騙,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論以一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共4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⑴正值青壯之年,並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反以欺瞞 手段,向被害人行騙,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⑵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⑶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⑷本件各被害人損失財產價值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詐得之物,係被告所有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犯行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蔡庭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前段 蔡庭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轉蛋、遊戲幣(價值共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後段 蔡庭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蔡庭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幣(價值新臺幣叁仟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111年度偵字第39647號111年度偵字第41572號111年度偵字第50221號被 告 蔡庭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庭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㈠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14時許,以臉書帳號「WeiWeiCai」、LINE暱稱「林心」傳送可出售遊戲王卡禮盒之訊息予黎鳴義,佯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出售遊戲王卡禮盒4盒,致 黎鳴義陷於錯誤,先於110年10月24日16時47分許,轉帳4500元至蔡庭瑋所指定,由不知情之蔡昀庭(另為不起訴處分 )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為蔡昀庭之子陳品穆),支付蔡庭瑋向蔡昀庭購買臺灣運動彩券之款項;蔡庭瑋因積欠不知情之雷竣幃(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664號為不起訴處分)1500元,其又接續於110年11月23日6時16分許,以LINE暱稱「林心」傳送須補足6000元價金之訊息予黎鳴義,黎鳴義則於110年11月23日17時27分許,轉帳1500元至蔡庭瑋所指示,由雷竣幃提供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庭瑋再於111年1月2日18時16分許、111年1月3日4時53分許,分別以LINE暱稱「林心」傳送可再購買遊戲王卡禮盒1盒之訊息予黎鳴義,黎鳴義於111年1月3日4時53分許、6時51分許,各轉帳2000元、1500元至蔡庭瑋所指定,由不知情之林恒廷(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為林恒廷之女林0茜),再使林恒廷提領款項交付蔡庭瑋。㈡於111年2月7日13時42 分許,在臉書「日本批發 日本集運 日本代購 日韓群組」 社團中,見王若勻張貼購買商品之訊息,遂以臉書帳號「王小琳」傳送出售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予王若勻,致王若勻陷於錯誤;蔡庭瑋另於111年2月7日14時31分許,以LINE暱稱 「注意RO-瑋瑋」傳送購買手機遊戲「RO仙境傳說」虛擬寶 物轉蛋及遊戲幣之訊息予謝炘峰,佯以7200元向謝炘峰購買該遊戲轉蛋100顆及價值4200元之遊戲幣,致謝炘峰陷於錯 誤,將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供予蔡庭瑋轉帳,蔡庭瑋再以臉書帳號「王小琳」通知王若勻轉帳7200元至上開謝炘峰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謝炘峰隨後在該遊戲中,將轉蛋100顆及價值4200元之遊戲幣轉讓至蔡庭瑋所申 請之遊戲帳號Z0000000000(角色:傻傻憨憨),蔡庭瑋再 以臉書帳號「王小琳」傳送可以7200元、1萬6400元、6600 元、3萬3200元之價格,出售防蚊掛片、藥膏、貼片、外用 藥等商品之不實訊息予王若勻,王若勻則分別於111年2月7 日18時6分許、9日11時46分許、9日23時40分許、11日11時38分許、11日11時41分許,各轉帳7200元、1萬6400元、6600元、2萬元、1萬元至蔡庭瑋所指定,由不知情之沈玉玲(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0064號為不起訴處分)提供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使沈玉玲提領款項交付蔡庭瑋。㈢蔡庭瑋復於111年2月8日10時 許,在上開「RO仙境傳說」遊戲中,傳送以3990元出售遊戲幣之不實訊息予蔡子儀,致蔡子儀陷於錯誤;蔡庭瑋另於111年2月8日10時9分許,以LINE暱稱「注意RO-瑋瑋」傳送以3990元收購上開「RO仙境傳說」遊戲幣之訊息予謝炘峰,致 謝炘峰陷於錯誤,蔡庭瑋再以LINE通知蔡子儀於111年2月8 日10時20分許,轉帳3990元至上開謝炘峰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謝炘峰隨後在該遊戲中,將價值3990元之遊戲幣轉讓至蔡庭瑋所申請之遊戲帳號Z0000000000(角色:神內射)。 嗣黎鳴義未收受遊戲王卡禮盒,及謝炘峰所申辦之上開臺灣銀行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其等2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黎鳴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謝炘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號 1 被告蔡庭瑋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之犯罪事實。 111偵39647 2 告訴人黎鳴義於警詢時之指訴。 被告以犯罪事實一、㈠之方式,詐欺告訴人黎鳴義,致告訴人黎鳴義陷於錯誤,共轉帳9500元至被告所指定帳戶之事實。 111偵39647 3 告訴人謝炘峰於警詢時之指訴。 被告以犯罪事實一、㈡、㈢之方式,詐欺告訴人謝炘峰,致告訴人謝炘峰陷於錯誤,先使告訴人謝炘峰提供銀行帳戶收受轉帳,再使告訴人謝炘峰分別轉讓「RO仙境傳說」虛擬寶物至被告所指定遊戲帳號之事實。 111偵41572 4 被害人王若勻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告以犯罪事實一、㈡之方式,詐欺被害人王若勻,致被害人王若勻陷於錯誤,分別轉帳金錢至被告所指定帳戶之事實。 111偵41572 5 被害人蔡子儀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告以犯罪事實一、㈢之方式,詐欺被害人蔡子儀,致被害人蔡子儀陷於錯誤,分別轉帳金錢至被告所指定帳戶之事實。 111偵41572 6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昀庭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以支付購買臺灣彩券款項為由,使不知情之證人蔡昀庭提供中信銀行帳戶,被告再使告訴人黎鳴義轉帳4500元至證人蔡昀庭所提供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11偵39647 7 證人雷竣幃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以償還欠款為由,使不知情之證人雷竣幃提供中信銀行帳戶,被告再使告訴人黎鳴義轉帳1500元至證人雷竣幃所提供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11偵39647 8 證人林恒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以無提款卡領取其女友匯款為由,使不知情之證人林恒廷提供郵局帳戶,被告再使告訴人黎鳴義轉帳2000元、1500元至證人林恒廷所提供郵局帳戶之事實。 111偵39647 9 證人沈玉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詐欺被害人王若云,以預先支付打麻將費用為由,使不知情之證人沈玉玲提供中信銀行帳戶,再使被害人王若云轉帳至證人沈玉玲所申辦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11偵41572 1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證人蔡昀庭、林恒廷指認被告為本件犯罪行為人之事實。 111偵39647 11 證人蔡昀庭所有之手機螢幕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以支付購買彩券款項為由,使證人蔡昀庭提供中信銀行帳戶,再使告訴人黎鳴義轉帳4500元至證人蔡昀庭所提供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11偵39647 12 證人雷竣幃所有之LINE聊天紀錄。 被告於110年11月20日,以打麻將為由,聯繫證人雷竣幃之事實。 111偵39647 13 告訴人黎鳴義所有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螢幕畫面截圖列印資料。 被告詐欺告訴人黎鳴義,致告訴人黎鳴義先後轉帳共計9500元至被告所指定帳戶之事實。 111偵39647 14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 被告詐欺告訴人黎鳴義,使告訴人黎鳴義分別轉帳至證人蔡昀庭、林恒廷2人所提供之帳戶之事實。 111偵39647 15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3日GVZ0000000000號函、告訴人謝炘峰所有之LINE聊天紀錄、「RO仙境傳說」遊戲畫面截圖。 被告詐欺告訴人謝炘峰,先使被害人王若云、蔡子儀各轉帳7200元、3990元至告訴人謝炘峰所有之銀行帳戶,再使告訴人謝炘峰將「RO仙境傳說」虛擬寶物轉蛋、遊戲幣轉讓至被告在該遊戲帳號Z0000000000使用之角色名稱「傻傻憨憨」「神內射」之事實。 111偵41572 16 被害人王若云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郵局等帳戶存摺影本、臉書聊天紀錄、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被告詐欺被害人王若勻,使被害人王若勻分別轉帳金錢至被告所指定帳戶之事實。 111偵41572 17 被害人蔡子儀所有之LINE聊天紀錄、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被告詐欺被害人蔡子儀,使被害人蔡子儀轉帳金錢至被告所指定帳戶之事實。 111偵41572 18 告訴人謝炘峰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被告詐欺告訴人謝炘峰,使告訴人謝炘峰提供臺灣銀行帳號,收受被害人王若云、蔡子儀2人轉帳之事實。 111偵41572 19 證人沈玉玲所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被告詐欺被害人王若云,使被害人王若云轉帳至證人沈玉玲所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11偵41572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先後詐欺告訴人黎鳴義、謝炘峰、被害人王若云之數次詐欺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為之,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均應謹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 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所得而尚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蔡慧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