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瑋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俊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2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 字第32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瑋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一、附表編號5證據名稱欄內之「被告告訴人之信用卡照片」,應更正 為「告訴人之信用卡照片」,並增列「被告陳瑋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告訴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瑋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因犯詐欺犯行遭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竟仍不知悔悟,不思循正當管道取得財物、獲取利益,再以相類手法在網路上以虛偽販賣虛擬寶物之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且被告雖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惟迄今尚未依約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所為殊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詐取之金額、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之款項為2萬8,000元,核屬其實際之犯罪所得,雖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惟尚未返還任何款項予告訴人,此經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63頁),是就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日後檢察官執行時,被告如已依和解條件將前揭犯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告訴人,檢察官自無庸就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之部分執行沒收,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續字第223號被 告 陳瑋俊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0○○○○○○○○)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之F室 (另案於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瑋俊明知自己使用之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中,並無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6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F室居所,利用電腦網際 網路連結至「RO仙境傳說Online」,在遊戲中私訊邱浩哲,佯稱販售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云云,使邱浩哲陷於錯誤,因而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向陳瑋俊購買上開虛擬寶物,並依指示於同日凌晨2時5分許,將上開款項匯至陳瑋俊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然邱浩哲匯款後,陳瑋俊推託遲延交貨,且未退款予邱浩哲,邱浩哲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浩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瑋俊於警詢及於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告訴人邱浩哲向被告陳瑋俊購買虛擬寶物「暴徒領巾」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邱浩哲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訊時之具結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4日GVZ0000000000號函、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4日GVZ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 1、證明被告使用之GNJOY平台帳號「cup0410」底下所有遊戲帳號、遊戲角色,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10日止,查無任何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交易紀錄之事實。 2、「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gn00000000」、「gn00000000」之所有遊戲角色,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10日止,查無任何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交易紀錄之事實。 4 被告之矯正簡表 證明被告於111年10月18日入法務部○○○○○○○○○○○執行之事實。 5 被害人帳戶及匯款明細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告訴人之信用卡照片、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擷圖、被告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等資料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6 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刑事陳報狀、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筆錄、刑事聲請再議狀等資料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後,未履行調解條件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說已經太晚,匯款時間又不確定,等到要匯款再交易,因為忙碌所以沒有交貨,對方就報案,我的帳戶因此凍結,我有寶物的帳戶是之前香港朋友留給我的,他只給我帳號,我不知道他實際名字,我都叫他「達爾」,帳號是「gn00000000」、「gn00000000」等語。惟查,經檢察官函詢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查知被告使用之遊戲帳號與其辯稱從香港朋友「達爾」取得之遊戲帳號內,均無虛擬寶物「暴徒領巾」,顯見被告所辯,與客觀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又被告曾多次因相似案件(如本署107年度偵緝字第759號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487、31355號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415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84號案件),遭檢警偵辦,此 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與判決書等資料在卷可參。其已明知販賣物品卻拖延給付,若有要事,必須延後給付時間,須與買家保持聯繫或詳細說明理由,否則容易致買家認定其有詐欺之意。其仍捨此不為,致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有跟我約定交易的時間,但是等到該時間後,又延期交易時間,被告後來又重新給我一個時間,但後來又沒到,我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也沒退款,一直到三月多,被告直接刪除LINE等語,被告事後又未履行調解條件,顯見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與一般債務不履行不同。綜上所述,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未扣案之2萬8,000元,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檢察官 戴旻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建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