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349號 原 告 許暘靈即向上清粥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李蕙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173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