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恒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恒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374號、第224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恒毅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黃恒毅(起訴書誤載為黃桓毅,應予更正)於民國111年4月6 日前某時許,加入暱稱「南哥」、「郭經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黃恒毅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車手 」分工。黃恒毅與「南哥」、「郭經理」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對林聖智、楊翠芬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中,隨 後經轉匯至如附表一所示第2層等人頭帳戶,黃恒毅再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後,轉交「南哥」或「郭經理」,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如附表一所示郭明龍所涉詐欺等罪嫌,另案偵查中 ;陳愛群所涉詐欺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46號等案提起公訴;蔡家合、蘇秀玲所涉 詐欺等罪嫌,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0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46號判處罪刑在案;金宇謦、廖政治、盧俊安、許書銘、陳世杰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理)。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恒毅於警詢、偵訊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訂第4款「以 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故前揭修正就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無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關於自白減刑 之要件,由「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南哥」、「郭經理」、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 論併罰。 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洗錢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 罪名,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爰於量刑時作為考量因子評價審酌。 ㈦爰審酌被告手腳健全,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領款分工,共同詐騙他人辛苦賺得、積蓄之財物,而被告之分工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為,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為分工內容、告訴人2人遭詐騙 款項數額甚多、被告本案之不法所得數額;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 刑事由,又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2人損失。暨參以被告前 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與被告自陳高中畢業,先前為醫院被服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6,520元,育有4名子女,及目前需要洗腎之身體狀況等一切 情狀(本院卷第232頁),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 ,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 ㈠被告陳稱其為本案犯行獲取2萬多元之報酬,已經另案沒收等 語(本院卷第233頁),此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判決 可佐,故不予重複沒收、追徵其本案犯罪所得。 ㈡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 要合於前述要件,法院本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因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而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被告領取之款項既已上繳,足認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此部分洗錢之標的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庸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1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匯入第2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匯入第3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匯入第4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提領人、時間、金額、地點 1 林聖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七七」、LINE暱稱「佳佳」結識林聖智,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一起投資,復冒充APP客服佯稱須匯款以提領獲利云云,致林聖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第1層帳戶。 111年4月6日上午10時59分許,匯款500萬元至陳愛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4月6日上午11時14分許,轉匯200萬元至陳世杰所申設之峰銘企業社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40分許、41分許,分別轉匯200萬元、100萬元至郭明龍所申設之鑫傑企業社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①黃恒毅於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臺中分行,臨櫃提領200萬元。 ②黃恒毅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臨櫃提領300萬元。 2 楊翠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上旬以LINE暱稱「助理小琪」、「張勝利」對楊翠芬佯稱使用合眾平臺APP,依指示操作下單可獲利云云,致楊翠芬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第1層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9分許,匯款74萬8,000元至陳世杰所申設之峰銘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6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74萬8,000元至鑫傑企業社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無 ①無 ①黃恒毅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臨櫃提領189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②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1時35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5萬2,000元至蔡家合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41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165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至盧俊安所申設之夕裕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無 ②無 ②盧俊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臨櫃提領275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至2時42分間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2時9分許,應予更正),匯款45萬8,888元至蘇秀玲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45萬8,000元至廖政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6分許,廖政治網路轉帳45萬8,000元至金宇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金宇謦網路轉帳45萬8,000元至許書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 ❶許書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9分許、10分許,在統一超商昌鴻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0萬元、8萬5,000元。 ❷許書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0分許、21分許,在統一超商忠太門市(臺中市○區○○○街0號),提領10萬元、7萬4,000元。 ❸許書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許,在統一超商亞太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0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黃恒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附表一編號2 黃恒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聖智 111.06.23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107頁至第113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楊翠芬 111.05.19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21頁至第125頁) 三、證人陳愛群 112.09.05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511-4頁至第511-10 頁) 四、證人蔡家合 111.07.21第一次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07頁至第112 頁) 111.08.22第二次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17頁至第120 頁) 2 《書證》 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2374號卷 1.車手提領贓款表及金流表(偵字第22374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 2.被告黃恒毅111年4月6日於第一銀行提領照片(偵字第22374號卷第115頁至第125頁) 3.峰銘企業社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大額登記表、帳戶支出交易憑單(偵字第22374號卷第129頁、第131頁、第133頁) 4.峰銘企業社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3月11日至111年4月21日交易明細(偵字第22374號卷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2頁) 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519730號函及所附峰銘企業社開戶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331頁、第335頁至第411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112年5月30日合金衛道字第1120001582A號函及所附峰銘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417頁、第419頁至第420頁) 7.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9月14日一北屯字第00146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111年4月6日取款憑條、提領人登記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135頁、第137頁、第139頁) 8.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18日一總營集字第97716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11年2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明細(偵字第22374號卷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85頁) 9.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112年5月24日一進化字第00091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277頁、第279頁至第327頁)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485號函及所附陳愛群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374號卷第141頁、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64頁) 11.彭格商務中心營業登記地址租賃合約書、現址未供營業使用申請書 ⑴峰銘企業社(偵字第22374號卷第187頁、第191頁) ⑵鑫傑企業社(偵字第22374號卷第193頁、第197頁) 12.臺中市政府112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146525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峰銘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偵字第22374號卷第269頁、第271頁、第273頁) 13.鑫傑企業社名片(偵字第22374號卷第471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6月2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33992號函(偵字第22374號卷第477頁) 15.告訴人林聖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2374號卷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03頁、第204頁、第208頁至第209頁) 16.匯款單影本(偵字第22374號卷第206頁至第207頁、第211頁) 17.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12年5月20日嘉布警偵字第11200006847號及所附黃恒毅偵查照片(偵字第22374號卷第265頁、第267頁) 18.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12年7月14日嘉布警偵字第1120009754號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22374號卷第439頁、第441頁) 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2489號卷 1.金流一覽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75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身分對照表 ⑴蔡家合(偵字第22489號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5頁、第116頁) ⑵黃恒毅(偵字第22489號卷第447頁、第448頁、第449頁) 3.告訴人楊翠芬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22489號卷第127頁) 4.楊翠芬之證券活期存款存摺內頁、封底影本(偵字第22489號卷第129頁) 5.楊翠芬之對話紀錄擷圖 ⑴與LINE暱稱「小琪」(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1頁) ⑵與LINE暱稱「張勝利」(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6.合眾平台App擷圖(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5頁至第136頁) 7.楊翠芬之對話紀錄譯文 ⑴與LINE暱稱「張勝利」(偵字第22489號卷第137頁至第146頁) ⑵與LINE暱稱「小琪」(偵字第22489號卷第147頁至第169頁) 8.楊翠芬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2489號卷第171頁、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81頁、第183頁、第393頁至第399頁、第403頁至第409頁) 9.峰銘企業社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IP紀錄(偵字第22489號卷第187頁、第421頁) 1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22489號卷第189頁至第193頁) 11.峰銘企業社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95頁至第196頁、第197頁至第198頁) 12.鑫傑企業社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199頁、第200頁至第206頁) 1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之蔡家合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07頁、第209頁至第210頁) 14.夕裕科技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11頁、第213頁至第229頁) 15.蘇秀玲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明細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231頁、第233頁) 16.被告廖政治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35頁、第237頁至第263頁) 17.被告金宇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65頁、第267頁至第268頁) 18.被告許書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269頁、第271頁至第280頁) 19.提領畫面擷圖 ⑴被告黃恒毅111年4月8日於第一銀行提領189萬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1頁至第284頁) ⑵被告盧俊安111年4月11日於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提領提領275萬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7頁至第288頁) ⑶被告許書銘111年4月14日於統一超商昌鴻門市提領10萬元、8萬5,000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9頁) ⑷被告許書銘111年4月14日於統一超商忠太門市提領10萬元、7萬4,000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9頁) ⑸被告許書銘111年4月14日於統一超商雅太門市提領10萬元(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0頁) 20.鑫傑企業社111年4月8日提領人登記資料(偵字第22489號卷第285頁) 2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⑴峰銘企業社(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1頁) ⑵夕裕科技有限公司(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7頁、第299頁) 22.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6月28日中市經登字第1110032582號函及所附鑫傑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偵字第22489號卷第293頁至第294頁、第295頁) 23.勘察採證同意書【黃恒毅】(偵字第22489號卷第301頁) 24.被告盧俊安與Telegram暱稱「陈丽丽」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2489號卷第303頁至第307頁) 25.夕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兩件貨托運單、運單詳情、包裹照片(偵字第22489號卷第309頁、第311頁、第313頁) 26.小金行銷個人工作室之3月貨物調動明細(偵字第22489號卷第315頁至第317頁) 27.中華民國郵政111年8月9日雙掛執據、收件回執(偵字第22489號卷第327頁、第329頁) 2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2年6月2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23004668號函(偵字第22489號卷第369頁) 29.楊翠芬111年4月8日匯款提領明細表(偵字第22489號卷第371頁至第375頁) 3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2年6月27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23020603號函及所附黃恒毅手寫確認信(偵字第22489號卷第441頁、第451頁) 31.鑫傑企業社名片電話查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457頁) 3 《被告、同案被告供述》 一、被告黃恒毅 111.07.21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77頁至第82頁) 111.10.02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112.06.16偵訊(偵字第22374號卷第423頁至第426頁) 112.06.16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27頁至第430頁) 112.06.22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443頁至第446頁) 112.07.03警詢(偵字第22374號卷第443頁至第455頁) 二、同案被告盧俊安 111.07.21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三、同案被告金宇謦 111.07.25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89頁至第94頁) 112.06.16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27頁至第430頁) 四、同案被告廖政治 111.07.20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95頁至第99頁) 五、同案被告許書銘 111.12.06警詢(偵字第22489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112.06.16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27頁至第430頁) 六、同案被告陳世杰 112.09.14偵訊(偵字第22489號卷第469頁至第4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