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01號 原 告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代表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吳育誠 被 告 歐祐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0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祐菘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