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 原告
-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 代表人
- 劉振村
- 被告
- 中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邱士榮
- 被告
- 孫湉茗
-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54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下稱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中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邱士榮、孫湉茗(原名孫薇筑)方面: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是以,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與否,則應依刑事訴訟予以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刑事訴訟係「詐欺取財」案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乃被告中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邱士榮、員工即被告孫湉茗(原名孫薇筑)共同對遲春秀、陳健一及廖艷慎詐欺取財,是本件刑事訴訟中遭詐欺取財致受損害之被害人為遲春秀、陳健一及廖艷慎,原告並本件詐欺取財刑事訴訟之被害人。依前揭說明,縱另縱令原告得依其他事由對被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為此請求,故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