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蕭茂宬、陳明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08號 原 告 蕭茂宬 被 告 陳明忠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明忠於民國112年2月4日22時許駕駛捷順 運輸大貨車行經臺灣大道8段,無端一路推撞原告停在住家 門前之自用小客車與其住家屋簷,造成嚴重毀損不堪使用,此次車禍對於原告及其家人造成心靈上非常大之驚嚇,車子完全無法使用外,被告態度敷衍消極,甚至要原告自行聯絡拖吊車將車子拖走,讓人感覺惡劣、事不關己,原告已沒有車可以接送小孩上下學,出門都要等計程車造成心靈上的壓力及衍生許多不便。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7,02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另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原告所指被告所涉毀損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有各該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時既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揆諸前揭說明,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