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怡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楊怡絹 王尚義 訴訟代理人 王紀鳴 被 告 林靖翔 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聖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