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余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余凱翔 李思憶 陳碧雲 被 告 呂欣哲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志勇 被 告 謝立偉 廣招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余凱翔、李思憶及陳碧雲對被告呂欣哲、謝立偉、勇源交通有限公司、廣招興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