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0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俊嘉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思涵」、「路遙知馬力(主管)」、臉書暱稱「陳雅珊」等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偽造印章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加入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依通訊軟體暱稱「路遙知馬力(主管)」之人指示,出面向民眾收取並轉交詐欺犯罪所得。同時另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起,在網際網路臉書刊登虛偽之投資社團訊息,以暱稱「陳雅珊」協助黃麗美加入名稱「AH-聚金匯銀學院」投資LINE群組,及下載「誠實控股APP」建立帳戶,施用詐術,致黃麗美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1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多次轉帳匯款入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或面交現金於指定之詐欺集團成員,嗣經黃麗美發覺遭詐騙,於113年1月24日報警處理,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接續對黃麗美施用詐術,要求補足投資差額,而相約於同年1月30日11時,在黃麗美住處樓下1樓大廳,交付投資款新臺幣(下同)620萬元,黃俊嘉則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便利商店列印不實內容之「勝凱國際」「知微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裕杰投資」工作證、「海能國際」「大發國際」「世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定勝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誠實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偽造識別證及「現金繳款收據」(經辦員黃俊嘉之名義)、蓋有偽造印文1枚之空白「勝凱國際操作資金保管單」,並偽刻「誠實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顆,於上開時地與黃麗美碰面,並配戴「誠實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交付「現金繳款收據」予黃麗美簽名,黃俊嘉向黃麗美收取金錢1袋後,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8之11號點鈔之際,當場為警查獲而未遂,同時偽造印章、印文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黃麗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俊嘉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黃麗美警詢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
㈣告訴人提出之訊息擷圖、被告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㈤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及照片。
㈥被告遭查獲之照片。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印章1顆,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4頁),是前揭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1 「誠實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顆 2 IPHONE14手機1支 3 「誠實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 4 「勝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5 「知微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 6 「裕杰投資」識別證1張 7 「海能國際」識別證1張 8 「世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 9 「定勝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 10 「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1 「大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 12 空白收據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