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PHAM DINH GIAP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DINH GIAP(中文姓名:范庭甲,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635號、112年度偵字第34143號、112年度偵字第34541號、112年 度偵字第52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 ○○ ○○ (中文姓名:范庭甲,越南籍,下稱范庭 甲,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未在本案起訴範圍)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參與乙○○(由本院另行審結)、范振聰 (另案通緝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一路順」(下稱「一路順」)等人所屬3 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乙○○、范庭甲擔任俗稱 「車手」之提領詐欺贓款工作,范振聰則擔任俗稱「車手頭」之工作,負責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乙○○、范庭甲等車手 並指示前往提款,與收受其等領取之款項。范庭甲、乙○○、 范振聰、「一路順」及其等所屬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與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16、25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16、25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1至16、25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 誤後,分別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6、25所示之款項,匯入如 附表二編號1至16、25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一路順」 或范振聰指示范庭甲或乙○○,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6、25所 示時、地,由范庭甲單獨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或由乙○○陪同范庭甲提領贓款,嗣後均再轉交予范振聰收受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因如附表二編號1至16、25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 三、案經如戌○○、丙○○、林○○、天○○、未○○、宇○○、宙○○、辰○○ 、丑○○、地○○、巳○○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范庭甲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無意見等語,檢察官、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其中書證部分若以該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經本院依法調查後認亦均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三、丁、被告筆錄部分),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 警詢時分別證述明確(詳細內容見附表三、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與丙、同案被告部分),另有如附表三所示書證等證據資料(卷頁詳見附表三、甲、書證資料部分)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刑法第222條 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立法理由)。經查,被告與同案被告乙○○ 、范振聰、「一路順」加入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其他成員所組成之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單獨或由乙○○陪同持 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取得詐欺贓款,並輾轉交付予上手范振聰,足見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騙手段縝密、分工精細且分層負責,是該詐欺集團,確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往實務見解,雖認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取得前述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持之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25所示贓款並轉交予上手,均係製造金流斷點,而為掩飾不法所得之所在與去向,揆諸前開說明,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是以,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7(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6、25 )所示行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 、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本案被告所為犯行與前述修正內容無涉,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附此敘明。再因現今詐騙不法份子實施詐欺之內容態樣甚多,依本案證據資料無從逕認被告對於其所屬詐欺集團實施之具體犯罪手法,即是否有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情,主觀得預見或有所認識,被告就其超過認識部分即無從認定構成該等款項之罪責,併此敘明。 ㈡被告與乙○○、范振聰、「一路順」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本件告訴人、被害人分次匯款之情形,乃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致其等於密接時間分次匯款,各次所施用之詐術方式、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又被告所為分筆提領贓款之行為,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目的,各次亦係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上述等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各次受詐騙匯款行為與被告分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贓款之行為,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其上開等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所分別採行不法手段,且於犯罪時間上有局部之重疊關係,並前後緊接實行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目的,俱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犯之1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分論併罰。 ㈥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為一般洗錢之犯行,依上開規定應減輕其刑,雖依前揭罪數說明,係各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各得減刑部分,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即予以一併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參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實屬可責;惟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等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考量被告在詐欺集團之分工屬於取得提領詐欺贓款之下游角色,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經歷、工作與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均屬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犯罪類型,其犯罪手段、模式相同,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其年齡、犯罪期間頻率、犯罪情節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另權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從而,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被告先於偵查中供稱略以:報酬是每天新臺幣(下同)1000、2000元,後來沒給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25635號卷第279頁),其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略以:我領很多次,不確定每次拿多少,總金額差不多1萬元等語 (見本院卷第135頁),本院認應以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即以1萬元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 上開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用以聯繫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供犯本案使用之通訊工具未經扣案,且該物品用途本供一般日常生活之用;另被告用以提領前述等帳戶所使用之提款卡等物,雖亦係其犯本案犯行所使用之物,然提款卡僅係帳戶之表徵,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略以:我將提領贓款之提款卡交還給阿邦(指乙○○)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34541號卷第57頁),已非在被告管領持有中;上開等物品對照其犯罪情節,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即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㈢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此可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就犯特定毒品犯罪所用、所得之物義務沒收適用上,因法條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規定,實務亦均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可徵,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應以該沒收標的屬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是以,本案贓款業經被告領款後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上手,已據認定如上,卷內亦無證據資料證明該等款項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就上開等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各次詐欺犯行之提領贓款金額,附此敘明。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規定定有明文。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其以移工身分 合法入境後,因連續曠職已遭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此有內政部移民署移民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43號卷第407-408頁)。 本院審酌被告於逾期停留期間為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有害我國社會治安,且其因本案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適宜在我國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二編號2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二編號3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附表二編號4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二編號5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二編號6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二編號7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二編號8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二編號9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二編號15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二編號25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行為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下同,不含手續費) 1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起,先使用旋轉拍賣APP向戌○○訛稱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致訂單遭凍結,復以LINE向戌○○佯稱收款銀行帳戶異常云云,使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2日23時24分、23時34分、同年月3日0時6分、0時10分,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9985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TRIEU SINH TUNG(中文姓名:趙生松,由警另行偵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25635號、34541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1月2日23時56分至23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工三門市 2萬元(含巳○○款項) 2萬元 111年11月3日0時48分至0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玉門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19時許,以電話佯為鞋家樂福廠商,向丙○○訛稱發票開錯致重複付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使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3日23時41分、111年11月4日0時1分、0時9分,分別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9元、2萬9985元至NGUYEN VAN QUOC(中文姓名:阮文國,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駕駛) 111年11月3日23時53分至11月4日0時10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3000元 2萬7000元 5萬9900元 3 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7日20時6分許,以電話佯為世界展望會向林○○訛稱因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使林○○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 ①於111年11月17日20時27分、20時29分、20時40分、20時45分,分別匯款4萬9987元、4萬9987元、3萬7011元、1萬4108元至NGUYEN DUC MANH(中文姓名:阮德盟,由警另行偵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11月17日20時53分,匯款4萬9128元至卓子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收水) 111年11月17日20時32分至20時37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西苑門市 (阮德盟帳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9000元 111年11月17日20時53分至20時55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福門市 (阮德盟帳戶) 2萬元 2萬元 1萬900元 111年11月17日21時19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福門市 (卓子晏帳戶) 2萬元 111年11月17日21時30分至21時31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西苑門市 (卓子晏帳戶) 2萬元 9000元 4 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7日19時35分許,以電話佯為世界展望會向林○○訛稱因捐款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林○○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50分許,依指示匯款9萬9986元至卓子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收水) 111年11月17日21時15分至21時18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福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 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18時7分許,以電話佯為朝聖酒門市向陳○○訛稱因網站被駭遭人盜用名義訂房,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1分、19時9分,分別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VU THI YEN(中文姓名:武氏燕,由警另行偵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駕駛) 111年11月25日19時9分至19時13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楓康超市臺中河南店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 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19時1分許,以電話佯為雄獅客服人員向劉○○訛稱因網站被盜刷致2次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使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21時16分,匯款4萬9967元至DO DINH MINH(中文姓名:杜庭明,由警另行偵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1月26日21時22分至21時24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福廣門市 3萬元 1萬9900元 7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20時7分許,以電話佯為雄獅旅遊向未○○訛稱因內部設定錯誤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使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於同日21時28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杜庭明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1月26日21時32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福廣門市 3萬元 8 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2時許,以電話佯為雄獅旅遊向林○○訛稱因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使林○○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21時39分許,匯款2萬12元至杜庭明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1月26日21時43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福廣門市 2萬元 9 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16時46分許,向游○○佯稱旋轉拍賣帳戶須簽署升級協議以免訂單異常云云,使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6時45分、16時46分、16時52分,匯款4萬9989元、4萬9989元、9085元至鄒淳如(由警另行偵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收水) 111年11月27日17時11分至17時17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漢翔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含宇○○款項) 10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佯為旋轉拍賣買家向宇○○訛稱無法正常操作下單云云,使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 ①於同日16時55分,匯款1萬985元至鄒淳如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同日18時15分、18時56分,分別匯款4萬9986元、1萬9985元至古明祥(由警另行偵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收水) 111年11月27日17時17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漢翔門市 (鄒淳如帳戶) 2萬元(含游○○款項) 111年11月27日18時41分至18時44分許 臺中市○○區○○○00號全聯超市台中環中店 (古明祥帳戶)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11年11月27日19時5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漢翔門市 (古明祥帳戶) 2萬元 11 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17時45分許,以電話佯為中國信託行員向宙○○訛稱要協助開啟金流保障服務云云,使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52分,匯款9985元至古明祥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收水) 111年11月27日19時58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漢翔門市 1萬元 12 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19時26分許,佯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向辰○○訛稱帳號認證有問題云云,使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59分,匯款1萬9985元至古明祥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52840號)。 范庭甲(提領) 乙○○(收水) 111年11月27日20時11分至20時15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漢翔門市 1萬元 5000元 4000元 900元 13 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17時30分許,以電話佯為世界展望會向尤○○訛稱因系統遭攻擊資料誤植致捐款金額提高,須依指示操作云云,使尤○○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20分、17時29分,分別匯款3萬9967元、9967元至MAI THANHN(中文姓名:梅青,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2月5日17時28分至17時35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德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含丑○○款項) 14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16時55分許,以電話佯為世界展望會向丑○○訛稱因信用卡誤刷,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云云,使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32分、17時35分,分別匯款4萬9987元、2萬6139元至MAI THANHN(中文姓名:梅青,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范庭甲(提領) 111年12月5日17時35分至17時40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德門市 2萬元(含尤○○款項)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3000元(含地○○款項) 15 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17時1分許,以電話佯為世界展望會向地○○訛稱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云云,使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36分,匯款6985元至MAI THANHN(中文姓名:梅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2月5日17時40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德門市 1萬3000元(含丑○○款項) 16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6時9分許,以臉書暱稱「陳思思」向壬○○佯稱無法在蝦皮下標,須依指示簽署安全協議云云,使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1分,匯款9萬9981元至潘宇星(由警另行偵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34143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2月7日19時9分至19時12分許 臺中市○○區○○○○00號統一超商逢大二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7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16時許,以電話佯為山水購物網客服人員向午○○訛稱訂單設定錯誤云云,使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38分、17時58分、17時59分,分別匯款9989、9986、9987元至TRUONG VAN CAU(中文姓名:張文球,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0月28日18時7分至18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廣環門市 2萬元 1萬元 18 沈○○ (由配偶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9日14時52分許,以電話向沈○○佯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6時25分、16時43分,分別匯款4萬9984元、4萬9984元至NGUYEN VAN TUAN(中文名阮文俊,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0月29日17時6分至17時7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6萬元 6萬元(含子○○款項) 19 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19時30分許,以電話向子○○佯稱拖把重複下單12筆云云,使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1年10月29日16時59分,匯款2萬9985元至阮文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0月29日17時7分至17時8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6萬元(含沈○○款項) 9600元 20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洪玉真」刊登不實之販賣演唱會門票貼文,癸○○於111年10月29日見聞上開貼文後以LINE與之聯繫購票事宜,該詐欺集團成員並向癸○○佯稱須先付款始能取得取票碼云云,使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28分,匯款9760元至阮文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0月29日17時49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漢翔門市 2萬元(含卯○○款項) 21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9日,以電話佯為順發3C客服人員向卯○○訛稱訂單設定錯誤云云,使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36分,匯款1萬1000元至阮文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0月29日17時49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漢翔門市 2萬元(含癸○○款項) 22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16時36分許,以電話佯為玉山銀行專員向丁○○訛稱系統錯誤,須配合取消扣款云云,使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35分、17時49分,分別匯款4萬9989元、1萬1069元至阮文東(由警另行偵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1月14日17時47分至17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逢辰門市 2萬元 2萬元 111年11月14日17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8萬元(含寅○○、戊○○款項) 23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16時27分許,以電話佯為民宿業者向寅○○訛稱重複訂房,須更正訂單云云,使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41分,匯款2萬9985元至阮文東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1月14日17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8萬元(含丁○○、戊○○款項) 24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17時許,以電話佯為民宿業者向戊○○訛稱店家刷卡機有問題要協助取消云云,使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45分、17時48分,分別匯款4萬9987元、9989元至至阮文東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52840號)。 乙○○(提領) 111年11月14日17時53分至17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8萬元(含丁○○、寅○○款項) 3萬元 25 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16時許,以電話向巳○○佯稱帳號被竊取致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使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13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趙生松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25635號)。 范庭甲(提領) 111年11月2日23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工三門市 2萬元(含戌○○款項) 附表三: 證據名稱 甲、書證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35號卷(偵25635號卷 )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47493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5635號卷第105至108頁) 2、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111年4月6日職務報告(偵25635號卷第 109至110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被告范庭甲指認范宏俊、乙○○、范振聰)(偵25635號卷 第123至126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被告乙○○指認范宏俊、范庭甲、范振聰)(偵25635號卷 第133至139頁) 5、臺灣銀行戶名TRIEU SINH TUNG(趙生松)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635號卷第143頁) 6、111年11月2日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工三門市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25635號卷第145至151頁) 7、111年11月3日臺中市○○區○○路○○○街○○○○路○○ ○路○○○○路000號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25635號 卷第171至179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姿 伶)(偵25635號卷第181至185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戌○○) (偵25635號卷第193至197頁) 10、被告范庭甲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 細內容(偵25635號卷第207頁) 11、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5號刑事判決(范庭甲、乙○○)( 偵25635號卷第245至257頁) 12、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乙○○)(偵25635 號卷第313至322頁) 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635號、 112年 度偵字第34541號不起訴處分書(乙○○)(偵25635號卷第 367至370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43號卷(偵34143號卷 )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69306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偵34143號卷第15至21頁) 2、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112年5月12日職務報告(偵34143號卷第 23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指認人照片年籍身分對 照表(被告范庭甲指認范振聰、乙○○)(偵34143號卷第35 至38頁) 4、郵局戶名阮文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 個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159至160、16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丙○○)(偵34143號卷第163至171頁 ) 6、玉山商業銀行戶名阮德盟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帳戶個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175至176、177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 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偵34143號卷第179至185、 199至203頁) 8、郵局戶名卓子晏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 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189至190、191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辛○○)(偵34143號卷第193至197頁) 10、華南商業銀行帳號戶名武氏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偵34143號卷第207至208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偵34143號卷第211至215 頁) 12、玉山商業銀行戶名杜庭明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219、221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天○○)(偵34143號卷第223至227 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 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未○○)(偵34143號卷第229至233 頁) 15、告訴人未○○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及通話紀錄截圖(偵3414 3號卷第235至237頁) 1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偵34143號卷第239至243 頁) 17、被害人庚○○提出匯款紀錄截圖(偵34143號卷第245頁) 18、土地銀行戶名鄒淳如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 戶個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249、251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申○○)(偵34143號卷第253至 259頁) 2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宇○○)(偵34143號卷第261至263、271至277頁) 21、玉山商業銀行戶名古明祥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267至268、269頁) 22、告訴人宇○○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偵34143號卷第279頁) 2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宙○○)(偵34143號卷第281至285 頁) 24、告訴人宙○○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偵34143號卷第287頁) 25、告訴人宙○○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4143號卷第 289頁) 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辰○○)(偵34143號卷第291至295 頁) 27、郵局戶名梅青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 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299至300、301頁) 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尤○○)(偵34143號卷第303至309 頁) 2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丑○○)(偵34143號卷第311至317 頁) 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譬蔡局中 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地○○)(偵34143號卷第319至323 頁) 31、告訴人地○○提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34143號卷第327 頁) 32、華南商業銀行戶名潘宇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帳戶個資檢視(偵34143號卷第331至333頁) 3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偵34143號卷第335至339 頁) 34、111年11月3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臺中西屯郵 局)(被告范庭甲持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金融 卡提領)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 363至365頁) 35、111年11月3日臺中市○○區○○路○○○路○○○○○○○ ○○○○○00000號卷第366頁) 36、111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苑門 市)(被告范庭甲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 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67至369頁) 37、111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統一逢福 ) (被告范庭甲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 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70至372頁) 38、111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苑門 市) (被告范庭甲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 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73頁) 39、111年11月2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楓康-臺中河 南店)(被告范庭甲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 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74至375頁) 40、111年11月26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金福廣 店)(被告范庭甲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 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76至379頁) 41、111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漢翔店 )(被告范庭甲持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79至382頁) 42、111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號(全聯-臺中環中店 )(被告范庭甲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82至384頁) 43、111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漢翔店 )(被告范庭甲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84至387頁) 44、111年12月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統一超商逢 德門市)(被告范庭甲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金融 卡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87至390頁 ) 45、111年12月7日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逢大二 門市)(被告范庭甲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 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91至393頁) 46、111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街○○○○○ ○○○○○○○00000號卷第395頁) 47、111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路○○○○○○ ○○○○○○00000號卷第396頁) 48、111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路○○○○○○ ○○○○○○00000號卷第397頁) 49、111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漢翔店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98頁) 50、111年11月14日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家樂福青 海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號卷第399至400頁) 51、111年11月14日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統一超商 逢辰門市)(被告乙○○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 34143號卷第401頁) 52、111年11月14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商銀西 屯分行)(被告乙○○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 3號卷第401頁) 53、111年11月14日臺中市○○區○○路○○○路○○○○路○ 段000000號(家樂福青海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143 號卷第402至403頁) 54、被告范庭甲之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 偵34143號卷第407至408頁) 55、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5號刑事判決(范庭甲、乙○○)( 偵34143號卷第443至457頁) 5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 (范庭甲、乙○○)(偵34143號卷第459至463頁) 5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4143號不起訴處 分書(偵34143號卷第487至48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541號卷(偵34541號卷 )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65960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偵34541號卷第41至4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112年5月8日職務報告 (偵34541號卷第45至46頁) 3、臺灣銀行戶名趙生松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及基本資料(偵34541號卷第49至51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被告范庭甲指認范宏俊、乙○○、范振聰)(偵34541號卷 第65至68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被告乙○○指認范庭甲、范宏俊、林正偉、范振聰)(偵 34541號卷第81至84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林正偉指認范振聰、范庭甲)(偵34541號卷第93至97 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戌○○ )(偵34541號卷第99、103至113頁) 8、告訴人戌○○提出匯款紀錄截圖(偵34541號卷第115至116、 122、124、126、129、131頁) 9、告訴人戌○○提出之遭詐騙之簡訊及對話紀錄截圖(偵34541 號卷第117至137頁) 1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偵34541號卷第 167頁) 11、111年11月2日臺中市○○區○○路000號(陽明汽車有限公 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541號卷第169至170、178至 179頁) 12、111年11月3日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榮總醫院榮 中幼兒園)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541號卷第170至171 、176至177頁) 13、111年11月3日臺中市○○區○○路○○○路○段○○○○○ ○○○○○○00000號卷第171、176至178頁) 14、111年11月3日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 商玉門門市)(被告范庭甲持臺灣銀行戶000-000000000000 金融卡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4541號卷第172至 175頁) 15、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5號刑事判決(范庭甲、乙○○)( 偵34541號卷第181至193頁) 16、中華電信資料查詢(IMEI:0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及IP 歷程)(偵34541號卷第199至201頁) 17、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 錄及IP歷程)(偵34541號卷第203至208頁) 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635號、112年 度偵字第34541號不起訴處分書(偵34541號卷第241至244頁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40號卷(偵52840號卷 )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855554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2840號卷第91至96頁) 2、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1年5月13日職務報告(偵52840號卷第 97頁) 3、中華郵政戶名張文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52840號卷第103至106頁) 4、中華郵政戶名阮文俊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52840號卷第109至112頁) 5、台中商業銀行戶名阮文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2840號卷第115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指認人照片年籍身分對 照表(被告乙○○指認范振聰) (偵52840號卷第125至128 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指認人照片年籍身分對 照表(被告范庭甲指認范振聰、乙○○)(偵52840號卷第 139至142頁) 8、111年10月28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廣環 門市)(被告乙○○持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金 融卡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52840號卷第151頁) 9、111年10月29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臺中西屯郵 局)(被告乙○○持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金融 卡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52840號卷第152至153頁) 10、111年10月29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漢 翔店)(被告乙○○持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金 融卡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52840號卷第153頁) 11、111年11月14日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統一超商 逢辰門市)(被告乙○○持台中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 49金融卡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52840號卷第154頁 ) 12、111年11月14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商銀西 屯分行)(被告乙○○持台中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0 金融卡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52840號卷第155至 156頁) 13、111年10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廣環)、臺 中市○○區○○路○○○路○○○○○○○○○○○○0000 0號卷第159頁) 14、111年10月29日臺中市西屯區文修公園(烈美街側)、臺中 市○○區○○路○○○○路○○○○市○○區○○路○○○ 路○○○○○○○○○○○○00000號卷第160至162頁) 15、111年11月14日臺中市○○區○○路○○○路○○○○市○ ○區○○路○段000000號(家樂福青海店)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偵52840號卷第162至171頁) 16、111年11月3日臺中市○○區○○路○○○路○○○○○○○ ○○○○○00000號卷第173頁) 17、111年11月4日臺中市○○區○○路○○○路000巷○○○○ ○○○○○○○○00000號卷第174頁) 18、111年11月17日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西苑二街口、臺中市 西屯區福星路與光明路口、臺中市○○區○○路○○○路○ ○○○○○○○○○○○00000號卷第174至176頁) 19、111年11月2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楓康-臺中河 南店)、臺中市○○區○○路○○○路○○○○○○○○○ ○○○00000號卷第177頁) 20、111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號(全聯-臺中環中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漢翔店)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偵52840號卷第178至179頁) 21、111年11月3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金福廣 店)、臺中市○○區○○路○○○路000巷○○○○○○○ ○○○○○00000號卷第180至182頁) 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午○○)(偵52840號卷第187至193 頁) 23、被害人午○○提出匯款紀錄截圖及通話紀錄截圖(偵52840 號卷第195頁) 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酉○○)(偵52840號卷第205至211頁) 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肩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子○○)(偵52840號卷第219至223 頁) 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癸○○)(偵52840號卷第237至241頁 ) 27、告訴人癸○○提出遭詐騙之臉書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偵 52840號卷第243至247頁) 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卯○○)(偵52840號卷第255至259 頁) 2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世 宏)(偵52840號卷第267至273頁) 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許瀞 文)(偵52840號卷第279至282頁) 31、告訴人寅○○提出匯款紀錄截圖(偵52840號卷第283頁) 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戊○○)(偵52840號卷第293至297 頁) 3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69306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2840號卷第299至304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下同)即告訴人戌○○ 1、111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25635號卷第199至200頁、偵3454 1號卷第101至102頁) 二、告訴人丙○○ 1、111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39至45頁) 三、告訴人林○○ 1、111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47至55頁) 2、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57至59頁) 四、告訴人辛○○ 1、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61至63頁) 五、告訴人陳○○ 1、111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65至67頁) 六、告訴人天○○ 1、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69至73頁) 七、告訴人未○○ 1、111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75至81頁) 八、證人己○○(告訴人庚○○部分) 1、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83至85頁) 九、告訴人申○○ 1、111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87至89頁) 十、告訴人宇○○ 1、111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91至95頁) 十一、告訴人宙○○ 1、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97至101頁) 十二、告訴人辰○○ 1、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103至105頁) 十三、被害人尤○○ 1、111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107至113頁) 十四、告訴人丑○○ 1、111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115至119頁) 十五、告訴人地○○ 1、111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121至125頁) 十六、告訴人壬○○ 1、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127至129頁) 十七、被害人午○○ 1、111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183至185頁) 十八、證人酉○○(代告訴人沈○○) 1、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197至203頁) 十九、告訴人子○○ 1、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213至217頁) 二十、告訴人癸○○ 1、111年10月3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225至231頁) 2、111年10月3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233至235頁) 二十一、告訴人卯○○ 1、111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249至253頁) 二十二、證人李永田(代告訴人丁○○) 1、11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261至265頁) 二十三、告訴人寅○○ 1、11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275至277頁) 二十四、告訴人戊○○ 1、11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287至291頁) 二十五、告訴人巳○○ 1、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25635號卷第187至188頁) 二十六、證人林正偉 1、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34541號卷第85至91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 一、同案被告乙○○ 1、112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偵34541號卷第69至80頁) 2、112年3月2日9時40分警詢筆錄(偵52840號卷第117至124頁) 3、112年3月2日10時42分警詢筆錄(偵25635號卷第127至132頁) 4、112年7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偵25635號卷第269至275頁、 偵34143號卷第411至415頁) 5、112年11月30日偵訊筆錄(偵25635號卷第327至331頁、偵341 43號卷第437至441頁、偵34541號卷第217至221頁、偵52840 號卷第357至361頁) 丁、被告之筆錄: 一、被告 1、111年12月29日15時1分警詢筆錄(偵25635號卷第117至122頁) 2、111年12月29日15時47分警詢筆錄(偵34541號卷第53至63頁) 3、112年2月2日警詢筆錄(偵34143號卷第25至33頁、偵52840號 卷第129至137頁) 4、112年7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偵25635號卷第277至285頁) 5、本院審理時筆錄(本院卷第91至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