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顗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顗珈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169、39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5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其餘被訴(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癸○○為貪圖詐欺所獲之不法利益,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由廖柏俊於000年0月間發起,成員有莊旺家(000年0月間加入)、王柏翔(000年0月間加入)、梁廣興(000年0月間加入)、馮梓喻(110年5月8日加入)、張溢麟(108年3月9日加入)、張溢誠(110年7月19日加入)、徐苡媞(原名徐孟君,110年7月22日加入)(廖柏俊等8人所涉本案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24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78、2790號判處罪刑確定)、「阿安」及「阿忠」及其他不詳之人等(無證據證明有少年),名稱為「運彩分析團隊」之3人以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莊旺家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市○○區○○○街000號及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等址設立詐欺客服話務機房,廖柏俊則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設置廣告組、拉人組及對話組之分工,其等詐欺分工及方式為:先由廣告組負責製作影音廣告,並購買Youtube影音平臺的廣告刊登權,在平臺各種影音節目穿插運彩分析廣告(分設立「火力全開」、「招財飛仙」、「Lucky-King 」、「Winner-King」、「Vlentine」、「Perfect-Sport」及「Fighter-Sports」、「奇蹟飛哥」、「浴火重生」、「現金哥」、「BOSS」等不同名稱),以「分析賽事近百分百勝率」、「串關獲高額獎金穩賺不賠」、「未中獎會保本退錢」等話術吸引瀏覽上開影音平臺廣告之不特定被害人點選廣告中之網址,該網址則分連結至本案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設立與前開名稱相同之群組,再由梁廣興、張溢麟、張溢誠及徐苡媞等10至15名集團成員所組成之拉人組進行鼓吹。嗣各被害人復經引導下載通訊軟體Telegram與各該版主聯繫,由「奇蹟飛哥」版主癸○○、「串關神」版主廖柏俊、「現金哥」版主莊旺家、「BOSS哥」版主馮梓喻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安」及「阿忠」等版主佯以代操下注運動彩券,並提供由對話組成員以1人分飾兩角之方式,持兩支行動電話相互傳輸訊息,製作自問自答,成功獲取高額獲利之對話紀錄以取信之,待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委託本案詐欺集團進行所謂下注後,即由癸○○、廖柏俊、莊旺家、馮梓喻、「阿安」及「阿忠」等版主指示集團中負責美編之不詳成員、王柏翔以電腦使用繪圖軟體小畫家變造向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運彩公司)下注屬電磁紀錄之下注單【本案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下注款項後,每注均向台灣運彩公司下注新臺幣(下同)100元,卻變造下注單號、賽事內容、結果及下注金額,王柏翔加入前,應係由不詳成員處理】圖片之準私文書後,以Telegram傳輸予癸○○、廖柏俊及莊旺家等版主,再傳送予被害人以虛稱所下注之串關賽事均以失敗收場而行使之,藉此謀取金錢,並足生損害於各被害人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運動彩券銷售管理之正確性,嗣若被害人要求退回保本費用時,各該版主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封鎖聯絡方式或消失。癸○○即以如附表一「分析團隊及參與被告」欄所示之共犯組合方式,與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阿安」、「阿忠」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進行分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地○○、褚懷文、天○○、A○○、寅○○、B○○、D○○、丑○○、未○○、F○○、C○○、宙○○、申○○(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簡紹威)、卯○○、己○○、丙○○、壬○○、戊○○、戌○○、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誤載為蘇嘉禧)、庚○○、黃○○、辰○○、J○○、子○○、H○○、辛○○、I○○、午○○、丁○○、宇○○、酉○○、玄○○、巳○○、E○○等35人行詐(被害人參與之運彩分析群組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載),致地○○等各陷於錯誤,分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車手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時間提領,復層轉交與廖柏俊,或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贓款再轉匯其他金融帳戶,藉此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癸○○並因此獲得000元之犯罪所得。 二、嗣警據報後,於110年8月24日13時5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本院開立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執行拘提及搜索,拘提癸○ ○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6至29、31、33、47至56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就如附表一編號29、35、36 所示告訴人午○○、E○○、G○○遭本案詐欺集團施詐部分之犯罪 事實,就被告癸○○而論,皆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此 據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追加起訴,並告知所犯法條亦同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在案(見本院金訴卷第294 至295頁),本院爰併予審理。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內容,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而均未聲明異議,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詢及證據方法之意見時,被告稱請律師回答,辯護人則表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22至146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具有證據能力。然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故被告以外之人之警詢及偵查中 未經具結之證述,就被告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依上開規定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另卷附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上開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21至122頁、第389至392頁),其就本案詐欺方式及分工之供述,與同案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徐苡媞、共犯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於警詢、偵訊、同案被告張溢誠、共犯梁廣興於偵訊之供述互核一致(見偵27169號卷一第275至286頁、第375至385頁、第475至483頁、第775至778頁、第781至791頁,偵27169號卷二第13至16頁,本院金訴緝卷第163至199頁、第203至209頁、第215至231頁、第235至246頁),遭他人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方式行詐之經過,亦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告訴人地○○、褚懷文、天○○、A○○、寅○○、B○○、D○○、丑○○、未○○、F○○、C○○、宙○○、申○○、卯○○、己○○、丙○○、壬○○、戊○○、戌○○、亥○○、庚○○、黃○○、辰○○、J○○、子○○、H○○、辛○○、I○○、午○○、丁○○、宇○○、酉○○、玄○○、巳○○、E○○等於警詢時指述甚明(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5至567頁、第572至574頁、第579至581頁、第585至587頁、第595至596頁、第604至606頁、第612至614頁、第619至620頁、第629至632頁、第641至642頁、第650至653頁、第664至666頁、第675至677頁、第683至686頁、第695至698頁、第711至712頁、第719至721頁、第727至728頁、第733至735頁,偵39391號卷二第75至77頁、第85至87頁、第103至105頁、第121至125頁、第135至137頁、第146至148頁、第154至155頁、第161至165頁、第175至178頁、第184至185頁、第207至210頁、第253至255頁、第262至263頁、第281至282頁,偵10627號卷三第89至91頁、第201至203頁、第283至287頁、第299至301頁,本院金訴緝卷第249至251頁、第260至262頁,惟上述同案被告、共犯等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及告訴人等之警詢陳述,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述,是本院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不採上開筆錄為證,惟縱就此予以排除,仍得認定其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有運彩分析詐欺集團「火力全開」、「Lucky King」、「PerfectSport」、「招財飛仙」、「Vientiane」、「Winner-King」通訊軟體擷圖及註冊使用門號明細、運彩分析詐欺集團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上網紀錄及IMEI通聯紀錄、IP(110.26.165.224,PORT:25881)查詢紀錄及門號(0000000000號)上網、IMEI紀錄、設備資訊、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IMEI通聯紀錄及IP資料、莊旺家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及基地臺位置關連圖、臺中市北屯區區祥順三街42號及地下室停車場監視錄影照片(莊福添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臺中市○○區○○○街00號蒐證照片、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資料、張溢誠、張溢麟、馮梓喻指認癸○○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行動電話(編號不詳)備忘錄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1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7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9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1-5筆記型電腦LINE、臉書、Telegram、台灣運彩網頁等資料、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01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馮梓喻,110年8月24日,臺中市○○區○○○街00號)、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現場平面圖、癸○○、徐孟君指認張溢麟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物品編號1-1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1-7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1-8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2-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1-1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1-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運彩分析詐欺團隊被害人一覽表(含車手提款畫面)、癸○○行動電話微信及LINE對話紀錄、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2-1、2-3、2-4)及其內資料擷圖(馮梓喻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1-7、1-12)及其內資料擷圖(癸○○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2-7、3-2-2)及其內資料擷圖(張溢麟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2-1、3-2-9)及其內資料擷圖(張溢誠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1-1、3-1-2)及其內資料擷圖(徐孟君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不詳)及其內資料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0488號函暨附件:⑴廖峟勛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林坤豪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梁瑞輝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林協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⑸蘇妍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⑹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⑺魏士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⑻黃峻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⑼謝叡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⑽唐清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⑾賴冠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6月21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5941號函暨附件:⑴江權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林建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甘芳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12261號函暨附件:劉世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0月8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3041號函暨附件:邱俊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0年7月20日合金大里字第1100001887號函暨附件: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4月16日一總營集字第41376號函暨附件:⑴林建嘉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劉家豪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1567號函暨附件:⑴張仕杰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江權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張雅芳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10年7月20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32578號調閱資料回覆暨附件:尤士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儲字第1100158656號函暨附件:⑴陳佳皇善化溪美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陳鈺雯台中公益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甘芳瑀台中敦化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8610號函暨附件:⑴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謝昀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昱賢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1283號函暨附件:⑴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賓利企業社陳奕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運彩字第000000000號、110年9月7日運彩字第110200055號函「函覆運彩投注紀錄真偽說明」、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0129號函暨附件:⑴陳思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林璟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26027號函暨附件:王浩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9677號函暨附件:⑴徐婕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黃華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劉諺霖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林伯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見他5770號卷第11至22頁、第26至31頁、第34頁、第39至55頁,偵27169號卷一第85至151頁、第185至211頁、第287至291頁、第301至312頁、第387至411頁、第499至509頁、第821至833頁,偵27169號卷二第31至46頁,偵39391號卷一第403至448頁,偵39391號卷二第295至513頁,本院金訴卷二第11至63頁、第67至194頁),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卷證附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16至29、31、33、47至56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月24日經 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然該條例第3 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且原同條第2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 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刪除,與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並無不 合,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之修正,對本案被告所 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無影響,對其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2.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固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 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事由,其餘則未修正,而被告所為本案之犯行並無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情事,對其本案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並無比較新舊法問題,均併予說明。 3.另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前項加重其刑,其最 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被告本案所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行,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律。 4.再被告犯罪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 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該法復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施行。其中修正公布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另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後該條項規定:「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 年7月16日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本案而言,被告所為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詳如 附表一),且於偵查中未曾自白,迄本院審理時方為坦認,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項第2項規定,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之處 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再被告本案有獲得犯罪所得,惟並未繳回,故並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 規定適用。綜合比較上述被告本案犯行所涉洗錢罪之法定刑、自白減輕其刑等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整體以觀,應以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二)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詐欺犯行遭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之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應於本案中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併予論處 。又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而使用小畫家更改向台灣運彩公司之下注單,且顯示於電腦或行動電話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向台灣運彩公司下注運動彩券內容之圖像及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 一編號2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 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共犯所為本案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具體敘明「俟被害人聽從指示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下注後,再由馮梓喻、癸○○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安』及『阿忠』等版主指示 該犯罪組織中負責美編之成員變造向運彩公司下注之下注單【該集團成員收受被害人投資款項後,每注均向運彩公司下注100元,卻由集團成員變造下注單號、賽事內容、結果及 下注金額】後傳輸予莊旺家等版主訛騙被害人所下注之賽事均以失敗收場」等語。是檢察官起訴起訴範圍,應包含被告行使變造屬電磁紀錄之下注單圖片之準私文書之事實,縱起訴書就此部分漏載所犯法條,亦不影響前揭判斷。則就被告此部分涉犯事實,亦屬本案起訴及本院應予審判之範圍,且本院已諭知其涉犯此部分罪嫌(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21頁) ,已保障其防禦權。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犯行,各與如附 表一「分析團隊及參與被告」所載之共犯、「阿安」、「阿忠」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有部分告訴人先後遭本案詐欺集 團所成立之分析團隊施行詐術,及部分告訴人受騙陸續匯款,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多次提領或轉匯部分告訴人匯入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之詐欺款項,均各是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皆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起訴書附表一固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告訴人子○○亦有遭本案詐欺集團施行詐術,而 於110年3月27日22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尤士鴻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轉匯至其他銀行之事實,然此部分經告訴人子○○於警詢時陳明(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3至73 5頁),且有子○○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上開尤士鴻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且此部分與被告前揭被訴共同對告訴人子○○行詐 經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逕予補充之。 (六)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 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35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 ,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被告所犯上開35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同,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八)刑之減輕部分: 1.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 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部分規定有利於被告,惟被告於偵查並未自白犯罪,自無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2.又被告雖於審判中自白本案一般洗錢犯行,然其未曾於偵查中自白,且未繳回犯罪所得,自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然被告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圖不法利益,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以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分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地○○等施詐及製造金流斷點,所為不僅干擾社會 正常交易秩序、破壞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且致告訴人地○○等各至少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 另衡酌被告擔任本案詐欺集團版主,親自參與對如附表一編號25、30、33、34所示告訴人子○○、丁○○、玄○○、巳○○行詐 之犯行;又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期間,屢次經合法傳喚,皆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通緝始到案接受審理,被動面對本案刑事程序,且無端耗費警察機關執行拘提、逮捕通緝犯之人力資源;再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惟尚未與本案各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損害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緝卷第39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 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依其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犯罪工具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係供本案詐欺犯罪聯絡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本院金訴緝卷第381至385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2.至附表二其餘扣案物品,皆非被告所有,復非違禁物,自均無從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供稱本案獲利為1500元至2000元等語(見本院金訴緝卷第392頁),依被告擔任版主親自參與行詐之對象(即如附 表一編號25、30、33、34所示之告訴人子○○、丁○○、玄○○、 巳○○)人數,並依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其本案犯罪所得應 為6000元(計算式:1500×4=6000),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洗錢標的部分: 本件犯行所隱匿之詐騙贓款,為被告犯本案一般洗錢之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除上開所得外,另有獲得其他犯罪報酬或利得,故如對其沒收本案與其他共犯一同隱匿去向之詐欺贓款全數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亦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分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G○○共同行詐,因認被告就 此部分亦均係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語(見本院金訴1197號卷二第295頁)。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參照 )。 三、告訴人G○○於110年9月25日,遭他人以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之方式行詐,並於110年9月25日17時7分許陸續匯款之情, 經其於警詢時指明(見偵10627號卷三第299至301頁),且 有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627號卷三第297頁、第305至307頁)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四、惟被告就所犯本案犯行,係於110年8月24日13時55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0號查獲,並扣得其與本案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聯繫或工作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之後被告即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嗣由本院釋放等節,有被告於110年8月24、25日之警詢筆錄、110年8月25日之偵訊筆錄、點名單,及本院110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等在卷可參(見偵27169號卷一第167至179頁、第773頁、第781至791頁,聲羈461號卷第67至71頁),且有上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亦足可認定。是被告於110 年8月24日遭警查獲後,雖未遭關押,然其原持以與本案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及工作使用之行動電話及相關電腦設備,亦同時遭扣押,已非被告得以接觸使用,於遭查獲後,是否仍回歸本案詐欺集團並參與對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告訴人G○○共同行詐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卷內實乏證據可佐。從 而,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G○○受詐騙匯款,及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該次各筆詐得款項之過程,既均發生於被告業經查獲後之110年9月25日起,自無從認其有參與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般洗錢等犯行。 五、綜上所述,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G○○部分,亦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 嫌,所憑之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確有參與此部分犯罪之事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其等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 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乙○○言詞追加起訴,僅察 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及金額 匯款人頭帳戶 提領/轉匯日期 及金額 分析團隊 及參與被告 1 地○○ 地○○於000年00月間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轟哥」後,「轟哥」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1月24日 22時41分許 【5萬元】 廖峟勛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5日 0時24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1月25日 1時20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25日 3時38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9年11月25日 22時2分許 【3萬元】 109年11月26日 0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元】 109年11月26日 2時25分許 【6000元】 109年11月26日 3時35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09年12月13日 22時19分許 【1萬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4日 1時3分許 【4000元】 109年12月14日 1時5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2 褚懷文 褚懷文於109年11月22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資勝率為98%,未獲利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褚懷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1月29日 22時41分許 【3萬元】 廖峟勛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9日 22時58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1月29日 23時0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09年11月29日 23時1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900元】 109年11月29日 23時2分許 轉匯至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109年11月30日 3時40分許 【6萬4000元】 3 天○○ 天○○於109年12月24日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下單投注,輸了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2月14日 19時20分許 【5000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4日 23時23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2月15日 20時23分許 【2萬元】 109年12月15日 21時4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0元】 109年12月15日 23時3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4 A○○ A○○於109年12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係合法經營,且有100%獲利活動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2月25日 18時4分許 【1萬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26日 0時35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2月25日 23時43分許 【1萬9999元】 109年12月26日 0時37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109年12月26日 3時29分許 【6萬5000元】 5 寅○○ 寅○○於110年1月1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帶著贏錢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6日 22時47分許 【9000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16日 23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6 B○○ B○○於110年1月14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注,獲利須抽成,輸了會保本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8日 19時48分許 【2萬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18日 20時40分許 轉匯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10年1月18日 22時4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110年1月19日 1時5分許 轉匯至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7 D○○ D○○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分析師可精準預測、命中率極高,且可保本金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8日 20時30分許 【5000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8 丑○○ 丑○○於110年1月21日經朋友介紹運動彩券APP連結,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買運動彩券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1日 22時36分 【8888元】 林協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22日 1時40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9 未○○ 未○○於110年1月2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輸了可保本金20%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1日 23時20分許 【1萬元】 林協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 F○○ F○○於110年1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9日 7時33分許 【1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29日 15時38分許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3日 17時6分許 【2萬9000元】 110年2月4日 22時19分許 【15萬元】 11 C○○ C○○於110年2月4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獲利近5倍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4日 20時27分許 【2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2 宙○○ 宙○○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第1次投注若輸可返還本金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0日 19時23分許 【1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1日 0時3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1日 4時19分許 【8萬元】 13 申○○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誤載為簡紹威) 申○○於110年2月2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28日 23時9分許 【1萬元】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3月1日 0時1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3月1日 0時2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3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5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5分許 【2萬元】 14 卯○○ 卯○○於110年3月初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及「轟哥」WHAT 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轟哥」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3月5日 13時7分許 【7100元】 蘇妍菲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5日 13時9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5 己○○ 己○○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卷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豪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係專門做運動彩卷分析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2時53分許 【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6 丙○○ 丙○○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Lucky King」網站並加入WAH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注多少就會賺多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3時1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2日2時15分許)【2萬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3時51分許 【12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19時12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0時5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5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56分許 【8000元】 110年4月4日 18時27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20時24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4月5日 21時45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5日 21時51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19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10日 16時58分許 【3萬元】 甘芳瑀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22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0時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3時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2時56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1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2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4月14日 21時6分許 【1萬元】 林建嘉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4日 22時48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4月18日 21時37分許 【5000元】 甘芳瑀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9日 0時2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9日 0時25分許 【1萬6000元】 110年4月23日 21時54分許 【5000元】 黃峻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4日 0時32分許 【6萬5000元】 17 壬○○ 壬○○於110年4月5日或6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豪哥」WAH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8日 18時26分許 【1萬元】 林建嘉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8日 22時54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8日 22時5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2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2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9日 18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9日 23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9日 23時14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12分許 【6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21分許 【6000元】 18 戊○○ 戊○○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帶你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執行長」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投注,保證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25日 18時4分許 【1萬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5日 19時50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7月4日 19時21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4日 22時1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5日 18時57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8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13日 16時33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3日 16時50分許 【8萬6000元】 110年7月13日 17時55分許 【2萬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 20時46分許 【2萬元】 19 戌○○ 戌○○於110年5月月7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仙姑團隊」網路投注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進行網路投資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7日 20時27分許 【1萬元】 謝叡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7日 21時58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招財飛仙」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5月8日 20時23分許 【1萬元】 110年5月8日 22時3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0年5月19日 19時39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9日 19時51分許 【10萬元】 20 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誤載為蘇嘉禧) 亥○○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Xiangu team2.0」及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8日 0時13分許 【3萬元】 張雅芳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8日 2時7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招財飛仙」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5月28日 21時12分許 【1萬元】 賴冠邑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8日 22時10分許 【7萬元】 21 庚○○ 庚○○於110年3月9日經友人介紹加入「中哥」WHATSA PP後,「中哥」即對之佯稱:可下注運動賽事獲取利益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3月27日 19時17分許 【2萬元】 尤士鴻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7日 19時24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88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2 黃○○ 黃○○於110年4月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VientianeUpdat e」及「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有保本賽事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2日 19時38分許 【5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0時22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20時1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30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32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日 21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日 21時3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5000元】 110年4月3日 20時13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3時21分許 【5萬元】 江權俊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0時19分許 【8萬元】 110年4月3日 23時28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0時13分許 【3萬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19時0分許 轉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00元】 110年4月6日 0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6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1時46分許 【2萬元】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8日 21時52分許 【6萬元】 110年4月8日 21時53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9日 23時58分許 【5萬元】 謝昀晏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0時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0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0時8分許 【2萬元】 23 辰○○ 辰○○於110年4月5日21時49分前某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投資運動彩券勝率百分之百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5日 21時49分許 【3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5日 21時54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6日 19時58分許 【2萬元】 江權俊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0時57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0時58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0時59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0分許 【9000元】 110年4月6日 21時33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1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17時59分許 【1萬元】 甘芳瑀 臺中敦化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18時28分許 【6萬元】 110年4月10日 18時29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11日 19時28分許 【2萬5000元】 江權俊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1日 22時14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12日 21時45分許 【5000元】 林建嘉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2日 23時43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4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5分許 【1萬4000元】 24 J○○ J○○於110年4月3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資,獲利分成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6日 23時45分許 【4000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3時52分許 轉匯至陳奕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58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6日 23時53分許 轉匯至陳奕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25 子○○ 子○○於110年2月1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Winner -King」、「浴火重生、奇蹟飛哥」、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參加比賽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1日 22時6分許 【1萬5000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2日 15時39分許 【4萬元】 110年2月26日 23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3月2日 0時21分許 【6萬900元】 (GOOGLE消費) 110年2月11日 22時8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3日 3時26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6日 21時26分許 【8000元】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2月17日 5時0分許 【2萬元】 110年2月17日 0時16分許 【5000元】 110年3月23日 22時1分許 【1萬元】 唐清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3日 22時1分至16分間某時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9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Winner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3月27日 22時33分許 【2萬元】 尤士鴻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7日 23時15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1077元】 (起訴書附表一未記載) 「Winner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3月23日 22時16分許 【2萬元】 唐清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3日 22時16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1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6 H○○ H○○於110年4月3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賽事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Winner-King王者團隊」及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下注球類賽事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3日 22時54分許 【9000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15時8分許 轉匯至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Winner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4日 21時14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21時3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27 辛○○ 辛○○於110年3月30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專人指導保證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1時38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1時48分許 【1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17時58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1時6分許 【9900元】 110年4月2日 21時17分許 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0年4月7日 20時50分許 【1萬元】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7日 21時4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50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51分許 【1萬元】 28 I○○ 辛○○於110年4月2日17時38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穩賺不賠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2日 17時38分許 【3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17時45分許 【11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9 午○○ 午○○於110年6月初某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暱稱「現金哥」、「執行長」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台灣運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23日 22時8分許 【50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3日 23時45分許 【6萬元】 (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110年6月26日 22時52分許 【2萬元】 徐婕姍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6日 23時21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27日 20時37分許 【1萬9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7日 20時59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6日 19時25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6日 21時39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26日 22時2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110年7月26日 22時32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8日 21時27分許 【6萬元】 黃華揚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23時17分許 【9萬元】 110年7月30日 19時43分許 【5萬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 23時2分許 【11萬2000元】 110年7月31日 1時37分許 【7萬8000元】 110年7月30日 20時20分許 【6萬元】 黃華揚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 23時37分許 【9萬9000元】 110年8月1日 16時32分許 【1萬6000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日 1時22分許 【5萬4000元】 30 丁○○ 丁○○於110年1月19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代為投資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3日 23時54分許 【2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4日 2時8分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4日 2時9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0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1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2分 【5000元】 110年2月11日 21時57分許 【3萬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與編號25同日匯款部分合併提領)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2日 15時39分許 【4萬元】 31 宇○○ 宇○○於110年2月7日18時36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快速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7日 18時36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8日 7時5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32 酉○○ 酉○○於110年2月7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保證保本2成機制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7日 19時9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8日 18時58分許 【1萬元】 110年2月8日 21時7分許 【1萬7000元】 33 玄○○ 玄○○於110年2月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7日 0時10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誤載為12分許) 【2萬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7日 0時33分許 【6萬900元】、 【6萬900元】、 【3萬450元】、 【2萬300元】 (GOOGLE消費)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34 巳○○ 巳○○於110年6月底7月初某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廣告並加入「飛哥」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為線上博弈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7月21日 16時10分許 【1萬50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2日 0時31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110年7月21日 19時42分許 【5000元】 110年7月22日 0時31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1日 22時52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8日 23時55分許 【5000元】 劉家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9日 0時45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7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8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9分許 【7000元】 110年8月5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誤載為6日) 15時9分許 【5000元】 邱俊斌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6日 1時44分許 【3萬5000元】 110年8月6日 17時55分許 【1萬元】 110年8月6日 18時3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23日 18時44分許 【5000元】 劉世德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3日 20時51分許 【5萬7000元】 110年8月23日 18時45分許 【5000元】 35 E○○ E○○於110年6月13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暱稱「串關神」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30日 18時54分許 【1萬元】 徐婕姍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30日 21時8分 【12萬元】 (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書) 「串關神」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癸○○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7月5日 18時56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5日 22時30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6日 1時28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1時29分許 【2萬元】 36 G○○ G○○於110年9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預言家」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賠率高達40倍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9月25日 17時7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萬元】 王浩維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27日 某時許 【5萬5000元】 (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 「預言家」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麟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誠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徐苡媞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癸○○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110年9月26日 20時50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000元】 110年9月27日 某時許 【4萬元】 110年9月26日 21時6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9000元】 110年9月27日 20時25分許 【1萬元】 110年9月27日 20時25分後某時許 【8萬元】 110年9月29日 19時43分許 【1萬元】 110年9月29日 19時43分後某時許 【6萬元】 110年9月30日 19時9分許 【3萬元】 110年9月30日 19時9分後某時許 【4萬元】 110年10月5日 16時3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5日 16時46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5日 16時52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6日 20時0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6日 21時39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0年10月9日 18時8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9分) 【1萬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6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1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14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0年10月13日 19時16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17分) 【1萬元】 林伯原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13日 19時57分許 【3萬6000元】 110年10月14日 17時24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14日 18時29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10年10月14日 20時51分 【8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原扣押 編號 備註 1 MSI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1 密碼:00000000 2 LAVIE筆記型電腦(白色) 1臺 01-02 無法開機 3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3 4 ACER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4 5 MSI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5 6 IPHONE行動電話(藍色) 1支 01-06 7 IPH0NE 12行動電話(藍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癸○○ 01-07 8 IPHONE行動電話(銀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01-08 9 TP-LINK網路分享器 1臺 01-09 10 TP-LINK網路分享器 1臺 01-10 11 TP-LINE網路分享器 1臺 01-11 12 IPHONE XS行動電話(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01-12 13 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01-13 14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14 15 IPHONE行動電話 1支 01-15 16 IPHONE 11PRO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1 17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2 18 IPHONE X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3 19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4 20 IPHONE行動電話(金色) 1支 馮梓喻 2-5 停用 21 SAMSUNG行動電話 1支 馮梓喻 2-6 22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7 23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8 24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9 25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0 26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1 27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2 28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3 29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4 30 IPHONE XR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徐苡媞 3-1-1 密碼:2580 31 IPHONE XS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徐苡媞 3-1-2 32 薪資袋 7個 徐苡媞 3-1-3 33 現金新臺幣 4800元 徐苡媞 3-1-4 34 玉山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5 110年9月27日發還 35 第一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6 110年9月27日發還 36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7 110年9月27日發還 37 永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8 110年9月27日發還 38 合作金庫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9 110年9月27日發還 39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10 110年9月27日發還 40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11 110年9月27日發還 41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12 110年9月27日發還 42 兆豐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3 110年9月27日發還 43 合作金庫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4 110年9月27日發還 44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5 110年9月27日發還 45 第一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6 110年9月27日發還 46 玉山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7 110年9月27日發還 47 IPHONE 8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1 48 IPHONE XR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2 49 SAMSUNG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張溢麟 3-2-3 無法開機 50 SAMSUNG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張溢麟 3-2-4 無法開機 51 XPERIA行動電話(白色) 1支 張溢麟 3-2-5 52 IPHONE行動電話(粉色) 1支 張溢麟 3-2-6 無法開機 53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7 54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8 55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誠 3-2-9 56 華為無線分享器 1臺 張溢麟 3-2-10 57 續約服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1份 張溢麟 3-2-11 58 門號卡套(遠傳門號:0000000000、台哥大門號:0000000000) 2張 張溢麟 3-2-12 59 門號卡套、門號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1份 張溢麟 3-2-13 60 張溢麟台新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4 61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5 62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6 63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7 64 中華郵政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張溢麟 3-2-18 65 門號卡套(門號:0000000000) 1張 張溢麟 3-2-19 66 印章 3個 張溢麟 3-2-20 67 薪資袋 2封 張溢誠 3-2-21 68 IPAD平板電腦(粉紅) 1臺 4-1 69 IPHONE 7PLUS行動電話(粉紅)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4-2 70 通行費繳費通知單 1張 4-3 71 車輛檢驗單 1張 4-4 72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6-01 含線材、滑鼠 73 隨身碟 1個 06-02 附表三: 卷證 ㈠告訴人地○○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1至682頁) ⒉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5頁) ⒊地○○提出與「轟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7至690頁、偵10627號卷二第71至74頁) ㈡告訴人褚懷文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7頁) ⒉褚懷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5至576頁、偵10627號卷二第87至88頁) ㈢告訴人天○○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7至628頁、偵10627號卷二第89至91頁) ⒉天○○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3頁) ⒊天○○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3頁、第635至63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4至109頁) ㈣告訴人A○○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9至640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1至112頁) ⒉A○○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0頁) ⒊A○○提出LINE暱稱「火力全開」帳號資料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9頁) ㈤告訴人寅○○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1頁) ⒉寅○○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5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9頁) ⒊寅○○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6頁、第60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0頁) ㈥告訴人B○○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1頁) ⒉B○○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8至60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9至140頁) ㈦告訴人D○○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7至57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41頁) ㈧告訴人丑○○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3至5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51至152頁) ⒉丑○○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頁、第5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⒊丑○○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至59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7頁) ㈨告訴人未○○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3至59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9頁) ⒉未○○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6頁) ⒊未○○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9至60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7至180頁) ㈩告訴人F○○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81頁) ⒉F○○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5至65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3至194頁) ⒊F○○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8至66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1至192頁、第195至198頁) 告訴人C○○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3至6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03至204頁) ⒉C○○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4頁) ⒊C○○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9至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3至214頁) 告訴人宙○○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5頁) ⒉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9頁) ⒊宙○○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7至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5至229頁) 告訴人申○○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1頁) ⒉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⒊申○○提出「火力全開」YOUTUBE廣告網頁資料(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告訴人卯○○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7至618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1至242頁) ⒉卯○○提出與「轟哥」WhatsAPP對話紀錄及「火力全開」 FACEBOOK網頁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1至625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7至251頁) 告訴人己○○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73至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53至254頁) ⒉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6頁) ⒊己○○與「豪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81至82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3至264頁) 告訴人丙○○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3至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7至268頁) ⒉丙○○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89至9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77至287頁) 告訴人壬○○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1至102頁、偵10627號卷三第3至4頁) ⒉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7至10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至14頁) ⒊壬○○與「P」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9至11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至23頁) 告訴人戊○○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19至1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至26頁) ⒉戊○○與「Lucky King」、「執行長專屬」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28至1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37至40頁) 告訴人戌○○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3至134頁、偵10627號卷三第41至42頁) ⒉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3頁、偵10627號卷三第57頁) ⒊戌○○與「仙姑」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9至142頁、偵10627號卷三第53至56頁) 告訴人亥○○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5頁、偵10627號卷三第59頁) ⒉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9頁、偵10627號卷三第70頁) ⒊亥○○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0至1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69至71頁) 告訴人庚○○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3頁、偵10627號卷三第73頁) ⒉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7頁、偵10627號卷三第79頁) 告訴人黃○○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9至160頁、偵10627號卷三第81至82頁) ⒉黃○○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9至1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97至99頁) ⒊黃○○與「中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7至168頁、偵10627號卷三第95至96頁) 告訴人辰○○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3至174頁、偵10627號卷三第101至102頁) ⒉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7頁) ⒊辰○○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6頁) 告訴人J○○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9頁) ⒉J○○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頁、第189至19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7至129頁) ⒊J○○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至18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9至130頁) 告訴人子○○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1至132頁) ⒉子○○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7至7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9至146頁) 告訴人H○○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05至2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47至148頁) ⒉H○○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1至212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9至160頁) ⒊H○○與「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3至2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1至168頁) 告訴人辛○○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9頁) ⒉辛○○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7頁) ⒊辛○○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9至7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79至186頁) 告訴人I○○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9至71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9至190頁) ⒉I○○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27169號卷一第713至715頁、偵10627號卷三第195至197頁) 告訴人午○○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199至200頁) ⒉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07至209頁) 告訴人丁○○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5至726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1至212頁) ⒉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7頁) ⒊丁○○與「浴火重生」、「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8頁) 告訴人宇○○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9頁) ⒉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1頁) ⒊宇○○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7至25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27至229頁) 告訴人酉○○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3頁) ⒉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4至265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9至240頁) ⒊酉○○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提出賽事投注明細資料(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6至2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1至246頁) 告訴人玄○○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17至71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7頁) ⒉玄○○與「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3至72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7至260頁) 告訴人巳○○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7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1頁) ⒉巳○○台南成功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3至287頁、第29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73至279頁) ⒊巳○○與「飛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9至290頁、第292至29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9至272頁、第274頁) 告訴人E○○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81至282頁) ⒉E○○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94至295頁) ⒊E○○與「串關神」LINE對話紀錄照片(偵10627號卷三第291至294頁) 告訴人G○○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97頁) ⒉G○○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627號卷三第305至307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地○○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褚懷文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天○○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4(A○○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5(寅○○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6(B○○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7(D○○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8(丑○○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9(未○○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0(F○○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1(C○○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2(宙○○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3(申○○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4(卯○○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5(己○○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6(丙○○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7(壬○○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8(戊○○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9(戌○○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0(亥○○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1(庚○○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2(黃○○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3(辰○○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4(J○○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5(子○○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6(H○○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7(辛○○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8(I○○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午○○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0(丁○○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1(宇○○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2(酉○○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3(玄○○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4(巳○○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5(E○○部分)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