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7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宜璇

原告
順太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國想
被告
高宏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6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向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巫國想提議合資成立公司,預定資本額1500萬元,被告表示自己將出資300萬元,其餘1200萬元由原告出資,原告並依被告之通知,於民國101年3月27日給付該出資款1200萬元,然原告其後發現,被告自始未出資,該等投資僅是詐騙手法,故依民法第184條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於113年10月23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687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