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青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松鴻交通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 王 靜 秋 法官 許 金 樹 法官 陳 淑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廿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