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 乙○○ 己○○ 丁○○ 丙○○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告 甲○○ 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鳳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許 金 樹 法 官 朱 光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