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七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八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 刑捌月。偽造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寄單上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曾因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 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竟未知謹慎,自八十七年五月一日 起,在台中市○○區○○路四十七之二號「登翔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登翔公司 )擔任業務員之工作,負責接洽業務訂單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不料甲○○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於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給付予登翔公司之貨 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萌生侵占登翔公司貨款之概括犯意,連續偽造 附表備註欄所示客戶之署押於「寄單」上,充作該客戶要求延期付款及尚未收取 該客戶貨款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客戶,而將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侵吞入己, 供己花用(侵占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甲○○並將其偽造之「寄單」,行使交予 登翔公司,並向登翔公司偽稱附表所示客戶於收款時,均告以「隔幾天再收」、 「負責人不在」或「手頭不便」等詞,致登翔公司未能及時發覺,足生損害登翔 公司對客戶收帳管理之正確性。嗣至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甲○○曠職數日,登翔 公司向附表所示客戶查詢結果,始知甲○○早已向客戶收取貨款完畢,經核共計 侵占貨款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七千五百三十三元。 二、案經登翔公司委由王俊凱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登翔公司委任代理人王俊凱律 師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合。此外,並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影本、附表所示「 寄單」影本、客戶出具之證明書影本、客戶大豐行付款簽收簿影本、登翔公司出 貨單影本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為登翔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接洽業務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偽造用以證明客戶要求延期付款及尚未收款之「寄單」,並持向登翔公司行使 ,均足生損害於被偽造之客戶及登翔公司對其客戶收款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寄單上偽造 署押之行為,為上述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侵占行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 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業務侵占罪處斷。查被告於八十三年間曾因賭博 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 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 累犯,應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以及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於附表備註欄所示「寄單」上之署 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金 額 備註(行為態樣) 一 御合興雜糧行 一0三六0 偽造「廖」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二 吳美行 六一四0 偽造「JANE」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三 賴曾美李 三三00 偽造「曾」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四 堯舜果菜行 二二六八五 五 明松超市 一四八0 偽造「葉滿男」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六 禾新商行 五四二0 偽造「王」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七 沅香行 四九七四七 偽造「周俊仁」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八 大豐行 三一四九六 偽造「李春敏」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九 廣東粥 四四00 即鍾耀武 十 協文商店 一九六0 偽造「黃文顯」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黃文顯 十一 興源商店 一七四七0 偽造「文喜」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張銀林 十二 金大裕行 五四六0 偽造「洪」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黃劉會 十三 品味涮涮鍋 七五六0 偽造「吳天來」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吳勝源 十四 見安寶號 二九0五 偽造「林文彬」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林世憲 十五 達進隆商行 九0四九五 偽造「彭」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邱瓊瑤 十六 新合興 一二五八0 偽造「林」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十七 清一色牛肉麵館 九三六0 偽造「楊立夫」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楊立夫 十八 漢彌敦興業社 四三六六 偽造「AMY」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鄭素芬 十九 正利 五二九0 偽造「吳宏堯」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二十 彬興號 三一六0 偽造「阿卻」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江梓彬 二十一 明宏商行 二四四0 偽造「陳世芳」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黃世宏 二十二 新義興商店 四00一 偽造「陳金城」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盧鴻儒 二十三 秀林塑膠企業 四一四二五 偽造「劉湘萍」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公司 二十四 大春風 九八七五五 偽造「信宏」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二十五 新榮豐 八二00 偽造「楊」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二十六 嚇嚇叫飲食店 五五00 偽造「魏」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即黃如滿 二十七 水崛頭黃昏市場 一九七八八 即三兄弟蔬菜批 發零售行 二十八 仁里商號 三三四0 偽造「陳」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二十九 陳淑媛 八四五0 偽造「涂」之署押一枚作成寄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 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