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五號 原 告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六十八號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謝天秀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自字第五八二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信用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自 字第五八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