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住南投縣名間鄉赤水村瓦厝巷六號居臺灣臺中戒治所 被 告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路一二七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