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蔡得謙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三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 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為新運國際開發有限司之負責人,分別在臺中市○區○○路一號及臺中縣潭 子鄉○○○路二四九號開設「動力站」體育用品店,販賣各類運動衣褲、鞋類及 運動相關用品。其明知附件所示「adidas」等商標圖樣,業經商標申請人亞得脫 士.沙洛蒙股份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登記而取得專用權(其審定字號、申請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限 等詳如附件之商標查詢資料所示,該等商標,嗣均授權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使用該等商標圖樣,竟基於概括犯意, 意圖欺騙他人,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入仿冒前開「adidas」等 商標圖樣之運動衣褲及運動鞋,並將之陳列在右開體育用品店內,連續多次販賣 予不詳姓名之顧客。迨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十四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 查獲,並分別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運動衣褲及運動鞋。 二、案經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販賣標示「adidas」商標之運動衣褲及運動鞋之事實 供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扣案鞋子是基隆「小李子的 店」負責人乙○○賣給伊的,扣案衣服則是從韓國與菲律賓進口,伊主要是進口 NIKE廠牌,adidas的衣服是夾帶進口,不知遭查扣的運動衣褲及鞋子是仿冒品云 云。惟查: (一)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運動衣褲及運動鞋,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此分別有 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報告二紙(附於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九號偵查卷)及本院審理時陳報之鑑定結果(見九十年八月 三十一日陳報狀)在卷可稽。 (二)被告對於扣案運動鞋來源,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是韓國華僑游晶煥跑單幫從韓 國帶回臺灣賣給伊(見同上偵查卷第九十六頁背面),然於本院審理時卻改稱 是向基隆「小李子的店」負責人乙○○購買,並庭呈估價單一紙為據(見本院 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其前後供述已有矛盾;況證人乙○○於本院庭 訊時證稱被告固曾託其出國帶愛迪達之鞋子,但並無上開估價單所示之該批鞋 子,且估價單品名欄所載「三條粘」是converse廠牌的鞋子等語(見本院九十 年五月三日訊問筆錄),亦即乙○○否認曾經販賣扣案運動鞋予被告之事實。 雖證人即曾受僱被告擔任會計之甲○○證稱該估價單上所載品名「三條粘」者 即是扣案運動鞋,然甲○○既曾受僱被告擔任會計,其立場不免有偏坦迴護被 告之虞,故所為證言之信用性自嫌不足。又被告辯述之情,除甲○○前開證述 外,要無其他證據輔以證明。從而被告此部分辯解,尚難採認。 (三)被告於警員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辯稱扣案運動衣褲係向韓國及菲律賓之經銷商 購買,以平行輸入的方式進口,並提出進口報單影本二紙為其依據(見同上偵 查卷第六十、六一頁)。然被告提出之該進口報單,並未顯示進口商品品牌, 無從證明其所買入者即為本案標示adidas商標之商品,更遑論證明為真品。又 扣案之運動夾克及長褲,其上掛牌均標識有「建議售價NT$(含稅)」字樣(見 本院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勘驗筆錄),而證人甲○○證稱該吊牌均在進貨時即有 。該吊牌既以新臺幣標定建議售價,即表示商品製造商已將該等貨品銷售範圍 界定在臺灣地區。扣案夾克及長褲若係自韓國或菲律賓平行輸入之真品,因其 製造商事前無從預見該商品會銷往臺灣地區,實無可能自始即在該商品上掛有 標識「建議售價NT$(含稅)」字樣之吊牌。故被告所辯上情,顯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多次販賣行為,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對告訴人商標專用權 所生危害之程度,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權而陳列或散布者。 附表: ┌───┬───────┬──────┬────────────────┐ │編號 │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查 扣 地 點 │ ├───┼───────┼──────┼────────────────┤ │ 一 │上衣夾克 │五十件 │臺中市○區○○路一號 │ ├───┼───────┼──────┼────────────────┤ │ 二 │長褲 │四十二件 │同右 │ ├───┼───────┼──────┼────────────────┤ │ 三 │上衣夾克 │三十五件 │臺中縣潭子鄉○○○路二四九號 │ ├───┼───────┼──────┼────────────────┤ │ 四 │長褲 │二十一件 │同右 │ ├───┼───────┼──────┼────────────────┤ │ 五 │短褲 │四件 │同右 │ ├───┼───────┼──────┼────────────────┤ │ 六 │長袖T恤 │一件 │同右 │ ├───┼───────┼──────┼────────────────┤ │ 七 │運動鞋 │二十四雙 │同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