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原姓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表壹所示之物、如附表貳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緣許桐任(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已更名為丁○○)因需現金週轉,適於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見聯合報之分類廣告,得知戊○○(本件同案被告,前已 審結)可協助不特定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乃依該分類廣告上之聯絡電話0000 000號與戊○○聯絡後,便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由戊○○向銀行申請貸款,惟 嗣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因許桐任所提出之上開相關證件資格不符,而遭銀行退 件,戊○○乃提供某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羅先生」男子之聯絡電話00000 00000號予許桐任,而唆使原無犯意之許桐任向「羅先生」聯繫購得申請貸 款所需之資力證明文件後,再向銀行詐取貸款。嗣許桐任果依戊○○之唆使以新 臺幣(下同)九千五百元之代價,委託該「羅先生」代為取得申請貸款所需之資 力證明文件,以讓其符合貸款之資格。該「羅先生」即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法,偽造許桐任任職於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昇公司)之相 關依憑文件(詳如附表壹),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十四時許,在臺中市○ ○路臺灣汽車客運干城車站前,將前開偽造之文件交付許桐任。許桐任旋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持前揭偽造之文件,前往設在臺中市 ○○○路一段一六○之一號萬泰商業銀行小額貸款中心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三 十萬元而行使之,欲使該銀行徵信人員誤認其確有相當資力而核撥貸款,其所為 足以生損害於鴻昇公司、勞工保險局及萬泰銀行審查貸款之正確性,惟經萬泰銀 行承辦人員楊宗翰查證發現前揭文件係偽造而來,始未貸予款項並報警處理,而 當場扣得上開偽造之文書,嗣復經警循線於戊○○任職之大世紀房屋仲介公司( 設在臺中市○○街一二七號)處,扣得如附表貳、參、肆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及 桌曆二本、羅繼強身分證影本一張。 二、案經鴻昇公司副總經理呂鳳儀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前開購入偽造之資力證明文件及持以向銀行行使之情事 ,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辯稱:「那時我是在外頭做 生意週轉不靈,而去銀行辦理可以預借現金的信用卡,並非辦理貸款三十萬元。 卷附聲請貸款的單子實際上是申請信用卡而非申請貸款,且是承辦小姐跟我說必 須要填上借款額度三十萬元。我沒有與被告戊○○約定以給付向銀行詐得貸款金 額百分之五給他作為傭金,而是說若以我自己提供給他的資料申請出來的話,付 百分之五的貸款金額給他。我並不知道那些文件是偽造的,我那時有跟羅先生確 定過,他跟我說這些都是真的、沒有問題」云云,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共 同被告戊○○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楊宗翰、呂鳳儀於警訊、 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書一紙附卷及如附表壹所示之文件扣案 可稽。又被告丁○○為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由其明知自己未在鴻昇公司任職 ,竟以金錢購買之不正手法,向真實身分不明之「羅先生」,取得內容顯有不實 、記載其任職於鴻昇公司之相關文件等情觀之,丁○○當時顯無不知該等文件係 偽造之理。又關於被告丁○○確係持偽造文件,欲向萬泰銀行申請三十萬元貸款 一節,業經證人楊宗翰於警訊時證述明確,復有卷附之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申請書一紙可憑,丁○○亦自承係因生意週轉不靈而購入前開文件向銀行洽辦 信用卡,顯見其係因需款孔急而持用偽造文件申請貸款,欲使銀行承辦人員誤信 其確有相當資力而核撥款項,進而取得融資。至於前開貸款是否以信用卡預借現 金方式給付,又其是否有與戊○○約定給付貸款金額百分之五作為傭金,核均無 影響其詐財犯行之成立。綜上所析,被告丁○○前開所辯乃飾卸之詞,顯無可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丁○○前揭所持以行使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袋均係刑法第 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勞工保險卡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在職證明 書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持前開文件而行使之行為,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公訴人於論罪欄漏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二條,惟於起訴事實既已敘及,自在公訴人起訴之範圍內,本院自得併予審 酌,附此敘明。被告與「羅先生」間,就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本案尚無具 體事證可認被告事前知悉「羅先生」如何進行偽造文書行為,故被告與「羅先生 」間,並不具有偽造公、私、特種文書之共犯關係,併此敘明。被告於同一時地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至被告以不實文書申辦貸款 ,欲使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貸款,惟未得逞之行為,另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與 詐欺取財未遂罪之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丁○○犯罪之動機、目的為貪圖私 利,所為係行使偽造之文書,欲使銀行誤准放款而詐借款項,嚴重破壞金融交易 安全及秩序,所生危害匪淺,犯後復未能坦承犯行、不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係被告丁○○所有,且為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⑵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申請貸款文件,尚查無實據係共同被告戊○○所偽造或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均係偽造之文書,且其上之印文及署押亦屬偽造,此業據 證人即鴻昇公司行政管理部經理吳昭瑢、新富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課課長劉 坤森、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理施倩琴於警訊中,三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會計 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故就其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部分,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⑶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均屬內容、名義俱實 之文書,此業據證人即翊笙精品服飾店職員張素珍、朝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經理周益輝、仁化油漆工程行負責人王仁化、足輝企業有限公司會計林秀華於警 訊中,全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辛○○、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要 科科長壬○○、臺中縣潭子鄉公所人事室課員甲○○、財政課課員乙○○、順益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部職員庚○○、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己○○ 於本院調查中證述綦詳;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則查無實據係偽造之文書或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之桌曆二本、羅繼強身分證影本一張亦查無實據與本 件犯罪有關,又皆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蔡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附表壹: 編號 偽造之文書 數量 一 許桐任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即於鴻昇公司任職之 壹紙 在職證明書 二 年度給付總額為七十二萬四千八百二十九元、扣繳稅額為 壹紙 二萬一千七百四十五元之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 三 八十九年度二至六月份之薪資袋 伍個 四 勞工保險卡 壹紙 附表貳: 編號 申貸者 服務單位 申請貸款文件及其上之印文、署押 一 張照青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袋三個 (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參枚及負責人章參枚) 二 林平陞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三 周清源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二紙(其上有偽 造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貳枚)、在職證明書(其 上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袋六 個(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陸枚及負責人章陸枚) 四 楊永為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五 程麗娜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六 林煌育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七 蕭明佶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八 宋志松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九 曾玉英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 陳世寧 鴻昇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一 林佑祝 新富精機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二紙(其上有偽 廠股份有 造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貳枚)、在職證明書(其 限公司 上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二 詹益宗 新富精機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限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明細表 三紙(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參枚、負責人章參枚、 主管章參枚、負責人署押參枚及主管署押參枚) 十三 林譽蒼 新富精機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限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四 賴明舉 新富精機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限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五 蔡正達 新富精機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限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六 梁富雄 新富精機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限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七 廖述坤 安豐企業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八 宋勇發 三久建材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九 王丕承 三久建材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二十 楊淑穗 三久建材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公司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附表參: 編號 申貸者 服務單位 申請貸款文件 一 張素珍 翊笙精品服飾店 一份 二 胡樹國 翊笙精品股飾店 一份 三 吳松遑 日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一份 四 賴基正 朝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份 五 王慧玲 全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份 六 楊文村 仁化油漆工程行 一份 七 張淑惠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份 八 林益全 足輝企業有限公司 一份 九 賴崇文 臺中縣潭子鄉公所 一份 十 徐健民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一份 十一 陳明全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一份 附表肆: 編號 申貸者 服務單位 申請貸款文件 一 莊琇如 臺中縣沙鹿鎮公所 一份 二 楊錫祥 交通部電信總局 一份 三 林瑞鑫 臺中縣西點麵包業職業公會 一份 四 游清源 三能企業社 一份 五 尤希又 無 一份 ‧亞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