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己○○ 地○○ 宇○○ 黃○○ 庚○○ 巳○○ B○○ 壬○○ 宙○○ 丙○○ 申○○ 癸○○ 子○○ 錢秀惠 未○○ 卯○○ 辛○○ 寅○○ 天○○ 亥○○ 辰○○原名張 丑○○ 戌○○ 酉○○原名陳 午○○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 一九二00號、一九二0一號、一九二0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六二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內容之職務証明書其上服務單 位「裕歡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張文香」之印文及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內容之職務證明書其上服務單 位「龍業室內裝潢行」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林銘德」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內容之在職証明書其上服務單位「 勝興印刷廠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林財庫」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其上服務單 位「毅冠粉刷工程行」之印文壹枚、負責人「郭銘釧」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其上服務單 位「依莎貝爾服飾設計實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翁淑芬」之印文壹枚, 均沒收。 黃○○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 「提方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江侑霖」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庚○○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其上服務單位「皇保建 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張管玉清」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培 訊資訊開發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張子哲」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B○○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 「昱晶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陳坤輝」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上服務單位 「金滿家大飯店」之印文壹枚、負責人「劉偉明」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 位「川益鉛錘廠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林丞如」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 位「我家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蘇文和」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四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賴誠吉」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 位「晉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陳雄義」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錢秀惠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 位「新保鴻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李麗華」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 位「皇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張管玉清」之印文壹枚,均 沒收。 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 位「傑座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張傑明」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 建隆鐵網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陳建文」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寅○○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 位「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李富國」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天○○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上服務 單位「和平動物醫院」之印文壹枚、負責人「黃茂林」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二所示內容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 服務單位「王鑫法律代書事務所」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林坪鑫」之印文壹枚,均沒 收。 辰○○(原名張勝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三所示內容之服 務證明書上服務單位「威陸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李昌吉」之印文壹 枚,均沒收。 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四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德鴻 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陳健全」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戌○○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五所示內容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 服務單位「羽立揚貿易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劉銀順」之印文及署押各壹 枚,均沒收。 酉○○(原名陳慧燕)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六所示內容之員 工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醫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林永裕」之印 文壹枚,均沒收。 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所示內容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服務 單位「新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壹枚、負責人「蔡王淑美」之印文壹枚,均沒 收。 事 實 一、己○○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確定,經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前於八十七年間因常業重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緩刑三年(未構成累犯);巳○○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罪,經台灣 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癸○○前曾於八十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二年二月九日執行完畢;辛○○曾於八十六年間因 傷害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而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丑○○前曾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廿二日確定(未 構成累犯);午○○前曾於八十一年間因妨害風化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執行完畢。 二、乙○○、丁○○、己○○、地○○、宇○○、黃○○、庚○○、巳○○、B○○ 、壬○○、宙○○、丙○○、申○○、癸○○、子○○、錢秀惠、未○○、卯○ ○、辛○○、寅○○、天○○、亥○○、辰○○(原名張勝華)、丑○○、戌○ ○、酉○○(原名陳慧燕)、午○○等廿七人(下稱乙○○等廿七人)因需現金 使用,分別於八十六年十、十一月間,因知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C室 中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分別與中福公 司之業務員(另案偵辦,各該承辦業務員姓名詳如附表一所示)接洽,中福公司 對外雖以銷售靈骨塔為經營業務,實際上係經營代辦信用貸款業務,惟乙○○等 廿七人或因未任職,或因年收入太低,不符合銀行信用貸款之條件,而各業務員 每辦成一件貸款,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不等之佣金,有 利可圖,乙○○等廿七人遂各別與承辦業務員(詳如附表一所示)基於偽造文書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各該承辦業務員提供年籍資料,經由同公 司之業務員陳暐庭(原名陳思惠,另案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委 請「林先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一所示 內容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並將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 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在職 證明書、服務證明書或職務證明書上,並在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職務證明書及 編號廿五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各該負責人之署押,而偽造除申○○外 ,其餘乙○○等廿六人在該申報單位任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服務 證明書或職務證明書,再由乙○○等廿七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在台中 市第甲○○用合作社(下稱甲○○)對保人員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持上開 偽造之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或職務證明書,其 中申○○未行使偽造之職務證明書,向甲○○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 款三十萬元,而行使之,致甲○○誤信其個人年所得、工作職位及職業符合貸款 條件而陷於錯誤,均依該合作社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辦法准予貸款三十萬 元,並核撥完畢,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之申報單位(即服務單位)、扣繳義務人 (即負責人)及甲○○。乙○○等廿七人於借得三十萬元後,扣除各種費用外, 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每塔位約十二萬元不等之納骨塔,實得僅約十五萬元至二十 餘萬元左右。迨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警在台中市○○路○段八一號六樓 查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罪嫌,再至甲○○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 資料袋,共一千二百十一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 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等廿七人對於右揭時地分別透過中福公司業務員(各如附表一所 載)向甲○○辦理信用貸款三十萬元等情均自承在卷,惟均辯稱:伊等廿七人根 本不知道中福公司會提供假的在職証明及扣繳憑單,且伊等廿七並無詐欺之意圖 云云。惟查: (一)洽借前揭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之借款人,應知悉中福公司之業務員為其準備 假造之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等情,業據證人即中福公司業務員石惠 禎、江銘章、邱春龍、王宥筌、王緒宏、廖子淇、莊家蓉、郝鎮西、張芝偉、 王清華及賴金華等人於偵查中證述甚詳,且本件同案被告姚淳於偵查中供承: 伊並未提供服務證明書及扣憑單,該二張不是伊提供的,當時他們(指中福公 司)說沒有關係,由他們處理就好了等語,被告己○○於偵查中亦供承:(未 提供服務證明書及扣憑單),是中福公司之人幫我們找的等語,其他本件被告 或未提供扣繳憑單或未提供在職證明或二者均未提供,均不否認,而且扣繳憑 單及在職服務證明,二者則屬任職之證明,除非自己向其所任職之公司申請, 中福公司之業務員實無法為被告等廿七人準備真正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被 告乙○○等廿七人委稱不知該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係偽造云云,顯與常情不符 ,另外,被告乙○○等廿七人亦均不否認於辦理對保借款手續時,確曾親往, 且均親自借款在「授信約定書」上簽名等情,而乙○○等廿七人或因未任職, 或因年收入太低,不符合銀行信用貸款之條件,在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透過中 福公司即可通過對保,且提向甲○○之資料中又確實不實,被告乙○○等廿七 人豈有不知之理?再參以被告乙○○等廿七人均無法達到甲○○的貸款的標準 始配合寶塔購買,既已無法達到貸款,配合寶塔購買即可達到標準購買,其理 何在,雖至愚之人,亦知事有奚翹,而被告秋安菊等廿七人均有配合寶塔貸款 ,足徵被告乙○○等七廿人確知中福公司所提供者假造之扣繳憑單及服務(在 職)證明書之事無訛。 (二)再證人即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專門委員黃達政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一五號案件偵查供証稱:「他們(指借款人)在對保時 ,才現場蓋上私章,表示他們所提出之資料真實」、「借款人都拿著(扣繳憑 單)正本出來,讓我與影本核對相符後,才由他們自己或中福公司的人員蓋在 其上」等語,有該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且證人鄭信吉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本院 八十九年訴緝字第五二0號審理時亦結證稱:「現任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 總社經理,我與黃達政互為授信或對保的工作,...詢問他們每月薪資、在 公司的職位、公司成立多久等事項,徵信的資料我都會記錄在申請書上面或後 面,被告回答的薪資資料都是大約的數字‧‧‧我徵信的目的,主要是要求證 他們是否確實在該公司上班。」等語,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依上開二位證人證詞均可證明被告等於對保時,均已知 有上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否則如何依資料內容回答對保人員所詢問之諸如 任職何公司、擔任之職位、每月薪資...等之問題。 (三)另證人陳思惠(後改名為陳暐庭)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二六四四八號案偵查中供稱:取得扣繳憑單之方法有二種,一種是向他人購 買,一種是自己用手寫。向他人購買部分,每天都會有一個林先生打電話來問 伊是否需要扣繳憑單,伊提供林先生資料後,林先生就會交給伊所需的扣繳憑 單,至於扣繳憑單上之資料,有些是由熱河路分公司的同事冒充稅務員打電話 去查詢的,有些是依據名片上的資料;自己用手寫部分,伊曾看過文心路的同 事用手寫過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四八號卷第七十頁至第七十二頁 ,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號起訴書)。又陳思惠嗣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 七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審理時結證稱:「我是中福公司的總機 及業務員,我們在跟甲○○辦理對保的時候,公司會提供一些假的工作證明及 報稅資料,都是由業務員自己去設計提供,不一定是公司同意製作,對保之前 都會跟貸款人說明這些是假的資料,跟他們套好,要他們配合,對保時貸款人 應該都知道,因為還要辦理電話徵信,甲○○也會詳細審核,沒有核准的也有 很多。」等語,其證述內容與證人黃達政、鄭信吉之證詞相符,是亦可證明被 告等確實明知上開為偽造資料,並與中福公司之業務員配合以達獲得貸款之目 的。此外,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扣案之扣繳憑單及服務證明書(或 在職證明書)、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歡喜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借款申 請書、委託書、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授信約定書、臺中市第甲○○用合作 社徵信報告表、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消費性貸款個人信用等級評定表暨應 檢附資料表附卷可證。 綜上所述,被告乙○○等廿七人前開所辯各語洵屬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等人右揭犯行足堪認定。 二、查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服務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 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被告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之行為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餘被告乙○○ 等廿六人(即扣除被告申○○)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乙○○等廿七人分別與附表一所 載之中福公司之承辦業務員間,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至陳思惠、「林先生」與被告乙○○等廿七人未有任何接觸,難認被告乙○○等 廿七人事前即知悉各業務員係經由陳思惠轉交「林先生」進行偽造,自不得認被 告與陳思惠、「林先生」間,存有共犯之關係。又被告申○○偽造私文書及被告 乙○○等廿六人(即扣除被告申○○)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等廿六人(即扣除被告申○ ○)同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爰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 告乙○○等廿七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手段、目的之 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己○○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確定,經合併定執行有期徒 刑八月,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巳○○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 賭博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癸○○前曾於八十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二年二月九日執行完畢;辛○○曾 於八十六年間因傷害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而於八十六 年十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午○○前曾於八十一年間因妨害風化罪,經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執行完畢。各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等五人於五年以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乙○○等廿七人因需用款項而向甲○○借用款項,其借用款項亦需返還, 又渠等因受中福公司詐騙該借得款項亦需購買靈骨塔,其實際借得款項亦不足三 十萬元,惟被告等人為使銀行核准貸款,竟不惜以身試法,行使偽造之文書借貸 ,破壞社會金融交易安全及秩序,然念及被告等人因經濟困窘,始為此下策,又 社會歷練不足,遭人唆使利用,其中被告己○○、地○○、巳○○、壬○○、宙 ○○、申○○、未○○、卯○○、寅○○及午○○甚已全數清償向甲○○貸款之 金額,而被告黃○○、子○○、癸○○亦繳清部分款項,暨渠等犯罪之目的、手 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江森梁、地○○、宇○○、黃○ ○、B○○、壬○○、宙○○、丙○○、申○○、子○○、錢秀惠、未○○、卯 ○○、寅○○、天○○、亥○○、戌○○及酉○○即陳慧燕等十九人,前均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辰○○即張勝華,雖於八十一年間曾因著作權 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而於八十一年五月廿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各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經此教訓,當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 宣告如主所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至於被告己○○、李珮玲、巳○○、癸○ ○、辛○○、午○○等六人,核與緩刑之要件不符,自無法為緩刑之宣告,又被 告丑○○前曾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廿二日確定,依刑法第七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犯本件之罪,已構成撤銷緩刑之宣告之事由,自不宜 再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業經修正, 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被告蔡長禮等十二 人所犯上開罪行,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 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被告乙○○等人廿七人本件犯行經本院為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依修正前刑法之適用 結果,則不得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之適用結果,則得易科罰金,是以新法 之適用結果較舊法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就被告乙○○等 廿七人本件宣告刑,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經被告乙○○等廿七人持向臺中市第甲○○用合 作社辦理貸款申請後,除影本留存於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外,正本去向不明 ,是該等扣繳憑單正本,既未扣案,顯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扣繳 憑單「影本」已因行使而非被告乙○○等廿七人所有,爰不諭知沒收;至於如附 表二所示內容之職務證明書、員工職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等,業 因行使交付予甲○○申請貸款,不復屬被告乙○○等廿七人所有,惟其上各服務 單位之印文、各負責人之印文或署押,均係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末者,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 職務證明書、員工職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上所蓋用之各服務單位 及各負責人之印章,核屬「林先生」所偽造,被告就此部分既與「林先生」無共 犯之關係,依從刑依附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在本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另公訴 人雖於附表二備註欄內敘明:被告丁○○、己○○、地○○、宇○○、黃○○、 李珮玲、巳○○、B○○、壬○○、宙○○、丙○○、癸○○、子○○、錢秀惠 、未○○、卯○○、辛○○、寅○○、天○○、亥○○、張勝華即辰○○、丑○ ○、陳慧燕即酉○○及午○○等人(下稱丁○○等廿四人),復有於員工證明書 、職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上為偽造公司負責人署押之行為,惟按 ,所謂偽造署押,一方面必須違反本人之意思而具偽造之故意,另方面則在表示 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查本件前開偽造被告江林樑等廿四人之前開證明書,其 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地址、服務單位、負責人、職稱等字跡,均或 係以列印方式製作,是其上固有服務單位負責人之姓名,惟該姓名僅係表明負責 人為何人,而非表示承認簽署文書之意思,故該等姓名非屬偽造之署押,公訴人 認此部分屬於偽造署押之行為,顯屬誤認,惟此部分與前起訴部分為單純一罪之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自亦無沒收之問題,併此說明。 五、被告玄○○、戊○○及A○○,尚有證據待查,將另行審結;至於其他起訴之被 告,俟到案後,再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 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九十訴字第七七二號) ┌──┬───┬────┬───┬─┬────┬───┬───┬────┐ │ 編 │所得人│給付總額│扣 繳│年│申報單位│扣 繳│業務員│行使日期│ │ 號 │姓 名│ │稅 額│度│ │義務人│ │ │ ├──┼───┼────┼───┼─┼────┼───┼───┼────┤ │ 一 │乙○○│873508 │10320 │85│裕歡有限│張文香│劉耀祖│86.10.08│ │ │ │ │ │ │公司 │ │ │ │ ├──┼───┼────┼───┼─┼────┼───┼───┼────┤ │ 二 │丁○○│849000 │50940 │85│龍業室內│林銘德│陳榮民│86.10.23│ │ │ │ │ │ │裝潢行 │ │ │ │ ├──┼───┼────┼───┼─┼────┼───┼───┼────┤ │ 三 │己○○│636000 │38160 │85│勝興印刷│林財庫│石恩雄│86.11.03│ │ │ │ │ │ │廠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四 │地○○│836600 │5019 │85│毅冠粉刷│郭銘釧│石恩雄│86.11.07│ │ │ │ │ │ │工程行 │ │ │ │ ├──┼───┼────┼───┼─┼────┼───┼───┼────┤ │ 五 │宇○○│832000 │49920 │85│依莎貝爾│翁淑芬│不 詳│86.10.28│ │ │ │ │ │ │服飾設計│ │ │ │ │ │ │ │ │ │實業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六 │黃○○│835000 │50100 │85│提方企業│江侑霖│蘇怡菁│86.10.28│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七 │庚○○│630500 │37830 │85│皇保建設│張管玉│不 詳│86.11.03│ │ │ │ │ │ │事業股份│清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八 │巳○○│665000 │39900 │85│培訊資訊│張子哲│不 詳│86.10.15│ │ │ │ │ │ │開發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九 │B○○│810000 │48600 │85│昱晶有限│陳坤輝│徐碧濃│86.11.06│ │ │ │ │ │ │公司 │ │ │ │ ├──┼───┼────┼───┼─┼────┼───┼───┼────┤ │ 十 │壬○○│643500 │38610 │85│金滿家大│劉偉明│鄭懷明│86.11.07│ │ │ │ │ │ │飯店 │ │ │ │ ├──┼───┼────┼───┼─┼────┼───┼───┼────┤ │十一│宙○○│624700 │37440 │85│川益鉛錘│林丞如│劉偉頌│86.10.13│ │ │ │ │ │ │有廠限公│ │ │ │ │ │ │ │ │ │司 │ │ │ │ ├──┼───┼────┼───┼─┼────┼───┼───┼────┤ │十二│丙○○│836500 │39240 │85│我家有限│蘇文和│不 詳│86.11.11│ │ │ │ │ │ │公司 │ │ │ │ ├──┼───┼────┼───┼─┼────┼───┼───┼────┤ │十三│申○○│846000 │50760 │85│華菱冷凍│鮑治華│劉耀祖│86.11.11│ │ │ │ │ │ │設備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十四│癸○○│446786 │20589 │85│仁有通運│賴誠吉│廖子淇│87.01.20│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十五│子○○│649000 │38940 │85│晉升股份│陳雄義│程鴻學│86.11.17│ │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六│錢秀惠│844000 │50640 │85│新保鴻工│李麗華│蘇怡菁│86.10.21│ │ │ │ │ │ │程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十七│未○○│822000 │49320 │85│皇保建設│張管玉│張芝瑋│86.10.21│ │ │ │ │ │ │事業股份│清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八│卯○○│673000 │40380 │85│傑座企業│張傑明│張芝瑋│86.10.21│ │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九│辛○○│839650 │41982 │85│建隆鐵網│陳建文│程鴻隆│86.10.21│ │ │ │ │ │ │公司 │ │ │ │ ├──┼───┼────┼───┼─┼────┼───┼───┼────┤ │二十│寅○○│853000 │51180 │85│欽國營造│李富國│簡清標│86.10.21│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二十│天○○│856738 │41262 │85│和平動物│黃茂林│簡先生│86.10.13│ │一 │ │ │ │ │醫院 │ │ │ │ ├──┼───┼────┼───┼─┼────┼───┼───┼────┤ │二十│亥○○│882760 │36124 │85│天鑫法律│林坪鑫│簡先生│86.10.17│ │二 │ │ │ │ │代書事務│ │ │ │ │ │ │ │ │ │所 │ │ │ │ ├──┼───┼────┼───┼─┼────┼───┼───┼────┤ │二十│張勝華│881437 │36457 │85│威陸企業│李昌吉│簡先生│86.10.28│ │三 │ │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丑○○│936000 │56160 │85│德鴻廣告│陳健全│何鴻洲│86.10.24│ │四 │ │ │ │ │事業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二十│戌○○│820000 │49200 │85│羽立揚貿│劉銀順│陳先生│86.10.28│ │五 │ │ │ │ │易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二十│陳慧燕│812607 │34942 │85│醫融股份│林永裕│不 詳│86.11.10│ │六 │ │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午○○│200000 │0 │85│新民交通│蔡王淑│不 詳│86.11.10│ │七 │ │654830 │26193 │85│事業有限│美 │ │ │ │ │ │ │ │ │公司 │ │ │ │ └──┴───┴────┴───┴─┴────┴───┴───┴────┘ 附表二:(九十訴字第七七二號) ┌──┬───┬────┬──────┬────┬────┬──────┐ │ 編 │在職人│所任職位│服 務 單 位 │負 責 人│證明日期│ 備 註│ │ 號 │姓 名│ │ │ │ │ │ ├──┼───┼────┼──────┼────┼────┼──────┤ │ 一 │乙○○│業務主任│ 裕歡有限公 │ 張文香 │86.09.10│ │ │ │ │ │ 司 │ │ │(職務證明書)│ ├──┼───┼────┼──────┼────┼────┼──────┤ │ 二 │丁○○│外務部主│ 龍業室內裝 │ 林銘德 │86.09.22│ │ │ │ │任 │ 潢行 │ │ │(職務證明書)│ ├──┼───┼────┼──────┼────┼────┼──────┤ │ 三 │己○○│課長 │ 勝興印刷廠 │ 林財庫 │86.10.09│ │ │ │ │ │ 有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 四 │地○○│經理 │ 毅冠粉刷工 │ 郭銘釧 │86.09.25│ │ │ │ │ │ 程行 │ │ │(在職證明書)│ ├──┼───┼────┼──────┼────┼────┼──────┤ │ 五 │宇○○│設計部經│ 依莎貝爾服 │ 翁淑芬 │86.10.13│ │ │ │ │理 │ 飾設計實業 │ │ │(在職證明書)│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六 │黃○○│美容部主│ 提方企業有 │ 江侑霖 │86.10.08│ │ │ │ │任 │ 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 七 │庚○○│主任 │ 皇保建設事 │張管玉清│86.09.25│ │ │ │ │ │ 業股份有限 │ │ │(在職證明書)│ │ │ │ │ 公司 │ │ │ │ ├──┼───┼────┼──────┼────┼────┼──────┤ │ 八 │巳○○│資訊課課│ 培訊資訊開 │ 張子哲 │86.10.14│ │ │ │ │長 │ 發有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 九 │B○○│美容指導│ 昱晶有限公 │ 陳坤輝 │86.10.16│ │ │ │ │經理 │ 司 │ │ │(在職證明書)│ ├──┼───┼────┼──────┼────┼────┼──────┤ │ 十 │壬○○│職員 │ 金滿家大飯 │ 劉偉明 │86.10.17│ │ │ │ │ │ 店 │ │ │(服務證明書)│ ├──┼───┼────┼──────┼────┼────┼──────┤ │十一│宙○○│經理 │ 川益鉛錘廠 │ 林丞如 │86.09.26│ │ │ │ │ │ 有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十二│丙○○│技工 │ 我家有限公 │ 蘇文和 │86.10.29│ │ │ │ │ │ 司 │ │ │(在職證明書)│ ├──┼───┼────┼──────┼────┼────┼──────┤ │十三│申○○│工程部經│ 華菱冷凍設 │ 鮑治華 │86.10.14│未偽造 │ │ │ │理 │ 備有限公司 │ │ │(職務證明書)│ ├──┼───┼────┼──────┼────┼────┼──────┤ │十四│癸○○│職員 │ 仁有通運股 │ 賴誠吉 │86.12.15│ │ │ │ │ │ 份有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十五│子○○│總務部組│ 晉升股份有 │ 陳雄義 │86.10.29│ │ │ │ │長 │ 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十六│錢秀惠│主任 │ 新保鴻工程 │ 李麗華 │86.09.25│ │ │ │ │ │ 有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十七│未○○│經理 │ 皇保建設事 │張管玉清│86.09.25│ │ │ │ │ │ 業股份有限 │ │ │(在職證明書)│ │ │ │ │ 公司 │ │ │ │ ├──┼───┼────┼──────┼────┼────┼──────┤ │十八│卯○○│業務部主│ 傑座企業有 │ 張傑明 │86.09.24│ │ │ │ │任 │ 限公司 │ │ │(職證明書) │ ├──┼───┼────┼──────┼────┼────┼──────┤ │十九│辛○○│銷售部主│ 建隆鐵網公 │ 陳建文 │86.09.29│ │ │ │ │任 │ 司 │ │ │(在職證明書)│ ├──┼───┼────┼──────┼────┼────┼──────┤ │二十│寅○○│經理 │ 欽國營造股 │ 李富國 │86.09.25│ │ │ │ │ │ 份有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二十│天○○│獸醫師 │ 和平動物醫 │ 黃茂林 │86.09.22│ │ │一 │ │ │ 院 │ │ │(服務證明書)│ ├──┼───┼────┼──────┼────┼────┼──────┤ │二十│亥○○│房仲部經│ 天鑫法律代 │ 林坪鑫 │86.09.17│ │ │二 │ │理 │ 書事務所 │ │ │(員工職務證 │ │ │ │ │ │ │ │明書) │ ├──┼───┼────┼──────┼────┼────┼──────┤ │二十│張勝華│業務部經│ 威陸企業有 │ 李昌吉 │86.10.02│ │ │三 │ │理 │ 限公司 │ │ │(服務證明書)│ ├──┼───┼────┼──────┼────┼────┼──────┤ │二十│丑○○│土地開發│ 德鴻廣告事 │ 陳健全 │86.10.15│ │ │四 │ │部經理 │ 業有限公司 │ │ │(在職證明書)│ ├──┼───┼────┼──────┼────┼────┼──────┤ │二十│戌○○│業務經理│ 羽立揚貿易 │ 劉銀順 │86.10.13│ │ │五 │ │ │ 有限公司 │ │ │(員工職務證│ │ │ │ │ │ │ │明書) │ ├──┼───┼────┼──────┼────┼────┼──────┤ │二十│陳慧燕│行政管理│ 醫融股份有 │ 林永裕 │86.10.20│ │ │六 │ │ │ 限公司 │ │ │(員工在職證│ │ │ │ │ │ │ │明書) │ ├──┼───┼────┼──────┼────┼────┼──────┤ │二十│午○○│業務部經│ 新民交通事 │蔡王淑美│86.10.17│ │ │七 │ │理 │ 業有限公司 │ │ │(員工職務證│ │ │ │ │ │ │ │明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