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五九號) ,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之甲○○印章壹顆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是甲○○之妹婿,並同住在台中市○○區○○街十八號,嗣乙○○於民國 (以下同)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搬離時,竟盗取甲○○放在上述住處刻有統一編 號之「一倫企業社」印章一枚,並偽刻「甲○○」名義之印章一枚,嗣乙○○與 江朝旺一起經營「朝旺不鏽鋼工廠」,承攬台中市文華高中福利社防盜窗修理工 程,費用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元,因「朝旺不鏽鋼工廠」未申請公司行號登記 ,沒有統一編號印章可蓋用在收據上請款,乙○○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將 上述之「一倫企業社」印章及「甲○○」私章,交與不知情江朝旺(另為不起訴 處分)蓋用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向文華高中庶務組請款,足生損害於甲○○ ,嗣經文華高中庶務組洪組長通知甲○○前去領款時,甲○○始知被冒名開立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經報警後,由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乙○○之X7-六 四二七號自用小客車內,查扣「一倫企業社」、「甲○○」印章各一枚、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一本。 二、案經甲○○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乙○○,當庭坦承不諱,核與甲○○指述情節相符,復 有扣案之「一倫企業社」、及「甲○○」印章各一顆足資佐證,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 章及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一切犯罪情狀且只為領取合法工作所得二千元,自 屬誤觸法網且告訴人亦不願追究,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之標準,未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警愓,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貳年,以策自新。扣案之甲○○印章一枚沒 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炎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