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右列聲明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H00000000號裁 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 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必須係受處分人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 始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上所載受處分人係「紀家建材有限公司 」,此有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中監違字第裁六0 一H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裁決書一紙在卷可稽;而本件 原處分機關移送雖以「紀家建材有限公司」為聲明異議人,且所附之狀紙亦當事 人欄亦記載「紀家建材有限公司」為異議人,惟查該狀紙之具狀人處僅由甲○○ 簽名及蓋指印,並無記載紀家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及簽名蓋章, 尚難認為「紀家建材有限公司」為異議人,而經本院通知「紀家建材有限公司」 到庭訊問,係由甲○○到庭,其雖自稱係由「紀家建材有限公司」委任到庭,惟 經當庭命於三日內補正委任狀,迄未補正,實難認紀家建材有限公司有異議及委 託甲○○到庭之意,本件受處分人既為「紀家建材有限公司」而非甲○○,則甲 ○○對本件裁決提起異議,揆諸上揭說明,自與聲明異議之規定不合,本件異議 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