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訴第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一四四二五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係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司機,平時以駕駛聯結車為該公司載運貨物為業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 駕駛車牌KC─四一二號聯結車沿台中縣大肚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 經大肚鄉○街村○○路五0八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 道路無障礙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林載成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在同鄉○○路同方向外側車道行駛,途經上址, 由慢車道分向島缺口處欲左轉,甲○○所駕駛之聯結車煞避不及,自後撞及林載 成所駕駛機車,造成林載成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往台中縣沙鹿鎮光田綜合 醫院急救,於同日晚上八時許不治死亡。甲○○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 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自動向警局報案自首並陳明其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並願接 受裁判。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載成之配偶乙○○○於偵 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乙份、現場相片十二幀在卷 可稽。而被害人確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檢驗員到場相驗明確,製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 驗屍體証明書各一份附卷足憑。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 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 有明文。被告為領有職業聯結車駕照之駕駛人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且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等情形,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使被害人死亡,被告顯有過失。且本 案經送臺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亦同認被告之過失為肇事之原因,有 該委員會中鑑字第八九0八0一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 死亡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因駕車之過失致被害人死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 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 向警局報案坦承其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並願接受裁判,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 有警方製作之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內報案人均載 明為被告及警卷筆錄一份附卷可稽,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 被告過失程度非輕、被害人因本件車禍死亡所生之危害重大,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次係犯過失行為,且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堪認具有悔意,本院認被告 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