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受 處分 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家欣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ZH0000000號 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八隊(移送書誤載為第五隊)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移送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以ZH00000 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OA─三九六 五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一年八月三日(移送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十時十 六分許在國道三號二八四點一公里北向處因超速行駛違規,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 日期前提出申訴,該所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ZH0 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六千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 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則以:異議人因公司設立地址為臺 中市○區○○○街六三號一樓,而辦公地點為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四八號 十樓,原營業地點白天關門,晚上有職員許忠元住宿,所以郵件得以轉交至辦公 室。而本案因郵局以「遷移不明」退回,本公司無從得知本違規,請准以最低額 繳罰鍰,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守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 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管制規則第五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而逕行 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 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 ;再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 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時 ,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亦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項所明定。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OA─三九六五 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一年八月三日十時十六分許在國道三號二八四點一公里北向處 因限速一百公里時速一百十二公里超速十二公里之違規,為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 第八隊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並掣開舉發通知單等情,有號舉發通知單等在卷可 稽。又異議人因逾期限內到案,為原處分機關以加重罰鍰方式裁處。本件異議人 雖不否認有前揭違規事實,惟辯稱:異議人因公司設立地址為臺中市○區○○○ 街六三號一樓,而辦公地點為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四八號十樓,原營業地 點白天關門,晚上有職員許忠元住宿,所以郵件得以轉交至辦公室。而本案因郵 局以「遷移不明」退回,本公司無從得知本違規,請准以最低額繳罰鍰,爰聲明 異議云云。然經查:前揭舉發通知單業由原舉發機關寄發至受處分人當時之公司 設立地址即「臺中市○區○○○街六三號一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一紙在卷可稽,後因「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而退件,原舉發單位等乃於九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公交警八交字第0910008582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等 情,並有前揭公告、舉發單影本、郵政機關無法投遞退件證明章等在卷足憑;從 而,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OA─三九六五號自小客車既有前揭違規行為,且舉發 單依其當時之公司設立登記地址即汽車登記住址寄送在無法送達而退件後,原舉 發單位亦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已生送達之效力。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本於上開舉發通知單,在未有繳交罰鍰紀錄下據以裁罰,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 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