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丙○○ 乙○○○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甲 ○ 被 告 億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七七五號 法定代理人 朱清錦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無罪在案,根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