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乙○○ 丙○○ 戊○○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六八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一百八十三萬六千九百六十七 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 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觀諸前開法條即明,如 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則原告對於刑事訴訟之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乙○○、丙○○及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 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六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對於本案刑事訴訟被告乙○○、丙○○及戊○○所提起之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陳 可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