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陳芝荃律師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九號)、同 署檢察官移 號、第五五五四號、第七八五七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 易字第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 實 一、乙○○有多次竊盜紀錄,顯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六年三 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 一年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一年四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詎乙○○復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 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縣清水鎮○ ○路一一二號旁空地附近,以自備之鑰匙一支,共同竊取被害人巳○○所有,停 放於上址如附表壹編號一之挖土機一輛,得手後,由乙○○將挖土機駛上不知情 之郭運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之曳引車上,並出具買賣契約書一 紙,佯稱係該挖土機之所有人,囑郭運財將該挖土機運往花蓮縣和平村臺灣水泥 廠附近,交付予不詳姓名之買主,並領取運費。嗣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六時 許,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挖土機一輛。 二、乙○○復基於同上之常業竊盜犯意,與其子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凌晨二時許,推由乙○○在台南縣 中山高速公路北上三一六公里三七0公尺附近以乙○○所有之自備鑰匙一支竊取 附表壹編號三之日立牌挖土機一輛,得手後,電請不知情之申○○駕駛車號八K ─八四七號聯結車載運,經申○○載至台中縣大甲鎮,與在該處接應之丙○○會 合,載往大甲溪附近之西瓜園,數日後乙○○再委請申○○載至南投縣鹿谷鄉其 住處附近空地停放。同年月二十二日凌晨四時許,丙○○再電請不知情之申○○ 駕駛該聯結車前往台南縣國道八號高速公路新市○○道事先約定之地點時,在場 等候之丙○○旋即坐上聯結車帶路,到達上開交流道附近(約一公里之距離)某 施工拓寬道路旁,乙○○又以自備鑰匙竊取壬○○所有三菱牌挖土機一輛,並將 之開上聯結車由申○○載回台中,約定在中山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會合,乙○○ 、丙○○父子二人則自行駕駛另部自用小客車先行北上。嗣於同日凌晨六時許, 申○○駕駛該聯結車載運丙○○父子竊得之三菱牌挖土機行經台南縣中山高速公 路麻豆交流道北上匝道時,為警查獲,申○○旋帶同警員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前 往中山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查獲乙○○與丙○○父子,並主動報告載運前述日立 挖土機乙節,再引導警員前往其住處附近空地起出該輛挖土機,且扣得乙○○所 有之鑰匙一支。 三、乙○○仍不知悔改,再基於同上之常業竊盜之犯意,於附表壹、貳(附表壹編號 一、三、四已詳述如前,應予除外)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以自備之 鑰匙,獨自一人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挖土機,得手後,將挖土 機分別寄放東宏重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錦行處託售、或以新台幣十萬元至三十 萬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鴻聖重機有限公司負責人蕭莫文、大發重機有限公司負責 人黃遠志(詳如附表壹、貳,其等並經檢察官偵查是否涉犯故買贓物罪嫌)。嗣 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十時四十分,在台中市○○○○○街五號前,為警逮捕而 供出上情。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除附表壹編號一、三、四之犯罪事實,被告否認有共犯參與外) ,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巳○○、未○○、壬 ○○、寅○○、戊○○、卯○○、酉○○、癸○○、丁○、丑○○、子○○、己 ○○、庚○○、辛○○、甲○○、辰○○、午○○等人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郭運財、林錦行、申○○、蕭莫文、黃慶輝、楊智記 、謝明宏、許登旺、周禮煌、吳國揚、黃遠志等分別於警詢時及偵審中證述明確 ,復有買賣契約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相片影本等附於警詢、偵查卷可憑,是被 告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乙○○否認附表壹編號一、三、四之犯罪行為有共犯參與,辯稱:竊取 該三輛挖土機時,均僅其一人所為,丙○○並不知情云云。惟查被告竊取附表壹 編號一之挖土機時,有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在場參與之事實,業據證人顏明雄、 郭運財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證人顏明雄證稱:「(你有無看見何人竊取?駕駛何 車輛?)我看見三名男子,其中一名駕駛一輛曳引車KZ-887號(即不知情 之郭運財),他們將該輛挖土機開上曳引車後就往梧棲方向逃逸。」(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二一○六九號偵查卷第十一頁),證人郭運財證稱: 「當時在場的有我、乙○○及另一我不知姓名之男子」(見同上卷第八頁背面) ,經核其等就有另一成年男子共犯在場之供詞相符,足堪採信。次查被告竊取附 表壹編號三、四之挖土機時,案外人丙○○亦曾參與而為共犯之事實,業據證人 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 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屬實,有該案判決書一件附卷 可稽,足證被告乙○○所辯案外人丙○○不知竊盜之情,案外人丙○○所辯不知 竊盜情事應屬迴護與卸責之詞,均無足取。是被告辯稱附表壹編號一、三、四所 失竊之挖土機為其一人所竊,未有其他共犯參與之事實,顯不足取。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O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竊取挖土機之次數多達十八次,犯案之時間長達一年 四月以上,且竊得之後旋即以新台幣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之價格賣出,足見其確係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常業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連續竊盜犯行,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與 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就附表壹編號一之竊盜犯行;被告與案外人丙○○就附表 壹編號三、四之竊盜犯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查 被告前曾因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 刑。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併案部分之犯罪事實, 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成立犯罪之部分,有常業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應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素行不 佳,有多次竊盜紀錄,為圖得一己之私,未顧及挖土機為勞工階級辛苦工作之謀 生工具,驟然失竊,將嚴重影響家庭生計,竟為貪圖販賣挖土機之利益,不知尊 重他人之財產權,狠心竊取,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失,且其犯案次數多達十八次, 時間長達一年四個月之久,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有多次竊盜紀錄,已如前述,其於竊 盜案通緝中,又一再竊取挖土機,犯罪之時間長達一年四月,且犯罪之地點遍及 台南縣與中部數縣市,足見其品性惡劣,僅藉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 ,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 五、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壹:本院卷部分:九十年偵字二一0六九號 ┌─┬───┬──────┬──┬───┬───┬──┬───┬───── │編│ 時間 │ 地 點 │方法│挖土機│被害人│共犯│收贓人│ 備 註 │號│ │ │ │型號 │ │ │或行號│ │ │ │ │ │ │ │ │ │ ├─┼───┼──────┼──┼───┼───┼──┼───┼───── │一│九十年│台中縣清水鎮│用自│日立牌│巳○○│不詳│ │買賣契約書 │ │十一月│南社路一一二│備鑰│EX-200│(本院│姓名│ │(本院卷第 │ │十六日│號 │匙一│型,機│卷第十│之成│ │十二頁) │ │三時許│ │支竊│身號碼│頁) │年男│ │運送人郭運 │ │ │ │取 │:145-│ │子 │ │財(本院卷 │ │ │ │ │39309 │ │ │ │第八頁) │ │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十年│彰化縣伸港鄉│用自│FURUKA│張瀗德│ │東宏重│買賣契約書 │ │十二月│全興路 │備鑰│WA FX2│ │ │機械有│ │ │二十七│ │匙一│00型、│ │ │限公司│ │ │日 │ │支竊│機身號│ │ │林錦行│ │ │ │ │取 │碼:14│ │ │ │ │ │ │ │ │5-3832│ │ │ │ │ │ │ │ │0 │ │ │ │ ├─┼───┼──────┼──┼───┼───┼──┼───┼───── │三│九十一│中山高速公路│用自│日立牌│大合基│王贊│ │申○○(南 │ │年元月│北上三一六公│備鑰│200型 │礎工程│雄 │ │檢九十一年 │ │十七日│里三七0公尺│匙一│ │機構公│ │ │少年偵字第 │ │二時許│處遭竊。 │支竊│ │司薛順│ │ │一號) │ │ │ │取 │ │源(南│ │ │ │ │ │ │ │ │檢九十│ │ │ │ │ │ │ │ │一年少│ │ │ │ │ │ │ │ │年偵字│ │ │ │ │ │ │ │ │第一號│ │ │ │ │ │ │ │ │) │ │ │ ├─┼───┼──────┼──┼───┼───┼──┼───┼───── │四│九十一│新市鄉東西向│用自│三菱牌│壬○○│王贊│ │申○○(南 │ │年元月│快速道路橋邊│備鑰│120型 │ │雄 │ │檢九十一年 │ │二十二│ │匙一│ │ │ │ │少年偵字第 │ │日五時│ │支竊│ │ │ │ │一號) │ │ │ │取 │ │ │ │ │ └─┴───┴──────┴──┴───┴───┴──┴───┴───── ◎附表貳:併案部分: 一、九十二年度他字二七五號:下簡稱卷一。 二、九十二年度偵字四一五0號:下簡稱卷二。 三、九十二年度偵字五五五四號:下簡稱卷三。 四、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案偵察卷宗:下簡稱卷四。 ┌─┬───┬──────┬──┬───┬───┬──┬───┬───── │編│ 時間 │ 地 點 │方法│挖土機│被害人│共犯│收贓人│ 備 註 │號│ │ │ │型號 │ │ │或行號│ │ │ │ │ │ │ │ │ │ ├─┼───┼──────┼──┼───┼───┼──┼───┼───── │一│九十一│新竹縣關西鎮│用自│小松牌│寅○○│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五月│大同里水坑橋│備鑰│PC-20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五 │ │二日零│工地 │匙一│-5型 │第一二│ │公司,│十九頁) │ │時 │ │支竊│機身號│四頁)│ │蕭莫文│ │ │ │ │取 │碼:51│ │ │(卷三│ │ │ │ │ │616 │ │ │第三十│ │ │ │ │ │ │ │ │八頁)│ │ │ │ │ │ ││ │黃慶輝│ │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一五│ │ │ │ │ │ │ │ │六頁)│ ├─┼───┼──────┼──┼───┼───┼──┼───┼───── │二│九十一│新竹縣芎林鄉│用自│日立牌│戊○○│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五月│水坑村水坑路│備鑰│EX-20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六 │ │二十九│工地 │匙一│型 │第一二│ │公司,│十頁) │ │日二時│ │支竊│機身號│一頁)│ │蕭莫文│ │ │三十分│ │取 │碼:42│ │ │(卷三│ │ │ │ │ │573 │ │ │第三十│ │ │ │ │ │ │ │ │八頁)│ │ │ │ │ │ │ │ │楊智記│ │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一二│ │ │ │ │ │ │ │ │八頁)│ │ │ │ │ │ │ │ │謝明宏│ │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五十│ │ │ │ │ │ │ │ │一頁)│ ├─┼───┼──────┼──┼───┼───┼──┼───┼───── │三│九十一│新竹縣新埔鎮│用自│日立牌│卯○○│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八月│上枋寮里十四│備鑰│EX-20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五 │ │十五日│鄰堤防邊工地│匙一│-1型 │第一八│ │公司,│十五頁) │ │五時三│ │支竊│機身號│○頁)│ │蕭莫文│ │ │十分 │ │取 │碼:37│ │ │(卷三│ │ │ │ │ │405 │ │ │第三十│ │ │ │ │ │ │ │ │八頁)│ │ │ │ │ │ │ │ │許登旺│ │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一四│ │ │ │ │ │ │ │ │三頁)│ ├─┼───┼──────┼──┼───┼───┼──┼───┼───── │四│九十一│台南縣仁德鄉│用自│日立牌│酉○○│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十月│一甲村土庫排│備鑰│EX-20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六 │ │初 │水構旁土地 │匙一│型 │第一八│ │公司,│十四頁) │ │ │ │支竊│機身號│三頁)│ │蕭莫文│ │ │ │ │取 │碼:42│ │ │(卷三│ │ │ │ │ │913 │ │ │第三十│ │ │ │ │ │ │ │ │九頁)│ │ │ │ │ │ │ │ │周禮煌│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一四│ │ │ │ │ │ │ │ │七頁)│ ├─┼───┼──────┼──┼───┼───┼──┼───┼───── │五│九十一│新竹縣竹北市│用自│小松牌│癸○○│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十月│東平里東平二│備鑰│PC-20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五 │ │十六日│十四號前 │匙一│型 │第一一│ │公司,│十六頁) │ │五時 │ │支竊│機身號│五頁)│ │蕭莫文│ │ │ │ │取 │碼:51│ │ │(卷三│ │ │ │ │ │909 │ │ │第三十│ │ │ │ │ │ │ │ │八頁)│ │ │ │ │ │ │ │ │吳國揚│ │ │ │ │ │ │ │ │(卷三│ │ │ │ │ ││ │ │第一三│ │ │ │ │ │ │ │ │一頁)│ ├─┼───┼──────┼──┼───┼───┼──┼───┼───── │六│九十一│台南市東區祐│用自│KOBELC│丁○(│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十一│文一路與祐信│備鑰│O牌SK-│卷三第│ │機有限│(卷三第六 │ │月七日│路口 │匙一│120-3 │一八八│ │公司,│十五頁) │ │七時 │ │支竊│型 │頁) │ │蕭莫文│ │ │ │ │取 │機身號│ │ │(卷三│ │ │ │ │ │碼:07│ │ │第三十│ │ │ │ │ │205 │ │ │九頁)│ │ │ │ │ │ │ │ │黃慶輝│ │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一五│ │ │ │ │ │ │ │ │六頁)│ ├─┼───┼──────┼──┼───┼───┼──┼───┼───── │七│九十一│新竹縣竹北市│用自│小松牌│丑○○│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十一│鹿場里福國路│備鑰│PC-20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六 │ │月十一│工地 │匙一│-1型 │第一一│ │公司,│十一頁) │ │日九時│ │支竊│機身號│○頁)│ │蕭莫文│ │ │ │ │取 │碼:19│ │ │(卷三│ │ │ │ │ │081 │ │ │第三十│ │ │ │ │ │ │ │ │八頁)│ │ │ │ │ │ │ │ │賴哲助│ │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一七│ │ │ │ │ │ │ │ │七頁)│ ├─┼───┼──────┼──┼───┼───┼──┼───┼───── │八│九十一│苗栗縣竹南鎮│用自│三菱CA│子○○│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十一│海口工地 │備鑰│T牌E11│(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六 │ │月二十│ │匙一│0B型 │第一○│ │公司,│十六頁) │ │六日八│ │支竊│機身號│七頁)│ │蕭莫文│ │ │時 │ │取 │碼:9H│ │ │(卷三│ │ │ │ │ │F00200│ │ │第三十│ │ │ │ │ │ │ │ │九頁)│ │ │ │ │ │ │ │ │謝明宏│ │ │ │ │ │ │ │ │(卷三│ │ │ │ │ │ │ │ │第五十│ │ │ │ │ │ │ │ │一頁)│ ├─┼───┼──────┼──┼───┼───┼──┼───┼───── │九│九十一│新竹縣竹北市│用自│日立牌│己○○│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十一│光明路七十二│備鑰│EX-12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六 │ │月二十│號 │匙一│型 │第一○│ │公司,│十七頁) │ │七日二│ │支竊│機身號│一頁)│ │蕭莫文│ │ │十一時│ │取 │碼:23│ │ │(卷三│ │ │ │ │ │127 │ │ │第三十│ │ │ │ │ │ │ │ │九頁)│ ├─┼───┼──────┼──┼───┼───┼──┼───┼───── │十│九十一│新竹縣新豐鄉│用自│日立牌│庚○○│ │鴻聖重│買賣契約書 │ │年十二│後湖村西濱路│備鑰│EX-200│(卷三│ │機有限│(卷三第六 │ │月四日│旁 │匙一│-1型 │第八十│ │公司,│十八頁) │ │二時 │ │支竊│機身號│九頁)│ │楊智記│ │ │ │ │取 │碼:41│ │ │ │ │ │ │ │ │206 │ │ │ │ ├─┼───┼──────┼──┼───┼───┼──┼───┼───── │十│九十一│苗栗縣後龍鎮│用自│日立牌│辛○○│ │鴻聖重│運送人余世 │一│年十二│中和里西濱公│備鑰│EX-200│(卷一│ │機有限│欽(卷一第 │ │月十日│路旁 │匙一│-2型 │第五頁│ │公司,│八頁) │ │零時 │ │支竊│機身號│、卷三│ │蕭莫文│運送人謝忠 │ │ │ │取 │碼:69│第九十│ │(卷三│雄(卷一第 │ │ │ │ │649 │九頁)│ │第三十│十三頁、第 │ │ │ │ │ │ │ │九頁)│二十二頁) │ │ │ │ │ │ │ │謝明宏│買賣契約書 │ │ │ │ │ │ │ │(卷三│(卷三第六 │ │ │ │ │ │ │ │第五十│十九頁) │ │ │ │ │ │ │ │一頁)│ ├─┼───┼──────┼──┼───┼───┼──┼───┼───── │十│九十二│台中縣大安鄉│用自│日立牌│甲○○│ │大發重│ │二│年一月│西安村第三大│備鑰│EX-120│(卷三│ │機有限│ │ │初二時│排水溝旁工地│匙一│-1型 │第九十│ │公司,│ │ │許 │ │支竊│機身號│二頁)│ │黃遠志│ │ │ │ │取 │碼:25│ │ │ │ │ │ │ │ │629 │ │ │ │ ├─┼───┼──────┼──┼───┼───┼──┼───┼───── │十│九十二│苗栗縣銅鑼鄉│用自│小松牌│辰○○│ │大發重│ │三│年一月│中平村中油管│備鑰│PC-200│(卷三│ │機有限│ │ │六日九│ │匙一│-3型 │第八十│ │公司,│ │ │時 │ │支竊│機身號│六頁)│ │黃遠志│ │ │ │ │取 │碼:34│ │ │ │ │ │ │ │ │214 │ │ │ │ ├─┼───┼──────┼──┼───┼───┼──┼───┼───── │十│九十二│苗票縣後龍鎮│用自│日立牌│午○○│ │ │ │四│年二月│東西向快速公│備鑰│EX-200│(卷二│ │ │ │ │十二日│路,後龍汶水│匙一│型 │第六十│ │ │ │ │八時 │線三○○公尺│支竊│機身號│四頁、│ │ │ │ │ │施工處 │取 │碼:48│卷三第│ │ │ │ │ │ │ │057 │八十二│ │ │ │ │ │ │ │ │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