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九號、第三 九九六號)及移 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六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 六二九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 三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乙○○猶不知悔悟,明知其早已未居住 於臺中縣神岡鄉○○村○○路一八六巷六號之戶籍地,且無資力購買自用小客車 ,竟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動 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案外人陳進坤佯稱欲購買車牌號碼九U─九三 0二號之自用小客車一部,約定總價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六 元,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分三十六期繳付, 每期五千九百三十六元,車輛應存放在乙○○位於臺中縣神岡鄉○○村○○路一 八六巷六號之戶籍地,在分期價款未全部清償而履約完畢前,該車輛應屬受讓該 債權之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所有,乙○○不得任意遷移、出 賣、出質、移轉,致使陳進坤及裕融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前揭自用小客車一部予 乙○○。詎乙○○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取得該部車輛後,即拒付全部分期款,並 基於不法利益之意圖,旋即將該車遷移放置在臺中縣太平市○○路一四三號之泓 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泓燁公司),嗣經裕融公司屢次催討價款,乙○○均置之 不理,裕融公司始知受騙,而足生損害於裕融公司之債權。又乙○○復與化名江 勝傑之巳○○、化名「楊愷銘」、「林韻詩」、「陳桂齡」及「林俊達」者等人 (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查中)共同承前揭常業犯意聯絡,在臺中縣太平市○○路 一四三號設立泓燁公司,由乙○○擔任公司負責人,並由巳○○擔任人事及管理 外務經理,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至同年九月二十日間,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 一所示之被害時間,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訂購者,以泓燁公司之名義至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被害人之公司訂購貨品或簽發支票,且施以如附表編號 一至十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辰○○、廖文泉、庚○○、己○○、辛○○、戊○ ○、癸○○、子○○、甲○○、丑○○及寅○○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 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時日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財物,而乙○○等人得 手後則旋即將前揭詐得之財物搬遷一空,且由巳○○等人負責變賣,再共同將現 款朋分花用。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寅○○等人依約前往泓燁公司請款時,發 現泓燁公司早已人去樓空,始知悉受騙。再乙○○復承前揭同一之常業犯意,於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被害時間,至周淑貞所經營之會計師事務所,以如附表編 號十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丙○○陷於錯誤而將所有之三百萬元款項匯入乙○○ 在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下稱華南銀行)所設立之存款帳戶,乙○○隨即於九 十二年一月九日申請補領新存摺,且逕將三百萬元提領花用,而詐欺取得三百萬 元,其則恃此以為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經丙○○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前往華 南銀行查詢,始知悉匯入之款項已遭乙○○提領,而查悉受騙。 二、案經寅○○訴由及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審理,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案審理,及裕融公司之代表人午○○訴由及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辰○○、壬○○ 、卯○○、庚○○、己○○、辛○○、戊○○、癸○○、子○○、甲○○、丑○ ○、寅○○及丁○○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及裕融公司之代理人王 凱軍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均相符,復有楊愷銘之名片、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訂貨單、送達通知書、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華南銀行存摺存款交 易明細帳、取款憑條、跨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訂貨合約書、簽收單、本票、估價 單、銷貨憑單、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表、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 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書影本、對帳單還款明細、催收紀錄影本六張、存證信函影 本、訪查報告影本、照片及裕融公司公司執照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附卷 可資佐證,是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予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 判例)。查被告乙○○自承其乃以所開設公司之名義,先後十二次至不同處所詐 取財物,且尚有僱用員工五人,又詐取之所得不匪等情詳實,足徵被告確有以前 揭詐欺取財之所得,據為生活之資,依前揭判例意旨說明,應屬常業犯,至為灼 然。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又被告就遷移車 牌九U─九三0二號自用小客車所為,另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被 告與巳○○、化名「楊愷銘」、「林韻詩」、「陳桂齡」及「林俊達」者等人間 ,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前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一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 重其刑。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九九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六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二九號),固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該等部分既與已起訴論罪 之犯罪事實,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併予 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揭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其圖謀不勞 而獲,詐欺被害人交付財物,而坐享利益,不但將影響憲法上所保障被害人之財 產權,更直接影響到被害人之生計及生活品質,惡行實屬非輕,惟其事後業已坦 認犯行,顯然知所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時間 │被害人 │交付財物之時間 │備註(詐騙方式) │ │訂購者(含送│ │詐取之財物、價值│被害公司人員 │ │貨時在場者)│ │ │ ├──┼──────┼────────┼────────┼──────── │一 │91.09.19交易│位在臺中市北區文│91.09.25PM3:00 │交付發票人為淂宇 │ │楊愷銘 │昌東一街六三號一│筆記型電腦二臺、│企業有限公司支票 │ │ │樓之忠台資訊股份│集線器一臺及佈線│一紙。 │ │ │有限公司 │一式,共十二萬七│辰○○、壬○○ │ │ │ │千元。 │ ├──┼──────┼────────┼────────┼──────── │二 │91.09.17交易│位在臺中市○○路│91.09.27 │簽訂合約書,告知 │ │江勝傑即賴清│六三九之十三號之│聲寶一對二分離式│九十一年九月三十 │ │濱 │佳信電器行 │冷氣機一組、聲寶│日即給付貨款。 │ │ │ │冰箱一臺,共計五│卯○○ │ │ │ │萬三千元。 │ ├──┼──────┼────────┼────────┼──────── │三 │91.08.30交易│位在臺中縣太平市│91.09.25PM1:30 │先至富豐公司看貨 │ │江勝傑即賴清│中山路四段一00│主喇叭二支、中央│訂購,約定同年九 │ │濱(乙○○亦│號之富豐電器行 │聲道一支、環繞喇│月二十八日收款。 │ │在場) │ │叭二支、DVD光│庚○○ │ │ │ │碟機一臺、收音環│ │ │ │ │繞擴大機一臺、二│ │ │ │ │十九吋平面電視機│ │ │ │ │一臺,共六萬五千│ │ │ │ │五百二十元。 │ ├──┼──────┼────────┼────────┼──────── │四 │91.09.20PM2 │位在臺中縣太平市│91.09.25AM10:00│由乙○○簽發支票 │ │:00交易 │樹孝路三五七號之│康柏筆記型電腦二│一紙付款。 │ │江勝傑即賴清│邱家資訊有限公司│部,共十一萬三千│邱俊霖 │ │濱 │ │四百元。 │ ├──┼──────┼────────┼────────┼──────── │五 │91.08.28PM3 │位在臺中縣太平市│91.09.14AM11:00│由楊愷銘至通訊行 │ │:00 楊愷銘 │宜昌路一六五號之│光碟機一臺、擴大│訂貨後,交付支票 │ │訂貨(交貨時│笙暘電器通訊行 │機一臺、喇叭五支│一紙給付貨款。 │ │乙○○在場)│ │及環繞喇叭支架二│辛○○ │ │ │ │組,共三萬六千七│ │ │ │ │百五十元。 │ ├──┼──────┼────────┼────────┼──────── │六 │91.09.13林俊│位在臺中市西區五│軸承一批,約有三│交付支票部分遭退 │ │達、楊愷銘 │權七街一九三號之│十萬元未付款。 │票。 │ │ │士暐精密實業有限│ │戊○○ │ │ │公司 │ │ ├──┼──────┼────────┼────────┼──────── │七 │91.09.20賴清│位在臺中縣大里市│91.09.20 │交付支票一紙。 │ │濱 │成功二路三九號之│筆記型電腦二臺,│癸○○ │ │ │翰寧電腦有限公司│共十一萬六千元。│ │ │ │ │ │ ├──┼──────┼────────┼────────┼──────── │八 │91.07.09江正│位在桃園縣南竹路│91.07.09 │由乙○○交付到期 │ │雄 │四段十五號之倍而│軸承一批,共九萬│日九十一年九月三 │ │ │林貿易股份有限公│一千九百二十一元│十日之支票一紙。 │ │ │司 │。 │子○○ ├──┼──────┼────────┼────────┼──────── │九 │91.09.03江勝│位在臺中市忠明南│91.09.06PM4:00 │給付訂金一萬五千 │ │傑即巳○○、│路二三五號之東穎│布屏風、活動櫃等│元,另交付到期日 │ │乙○○、綽號│辦公家具有限公司│家具一批,共十萬│為同年月三十日之 │ │「小白」之男│ │四千五百二十元。│支票一紙。 │ │子。 │ │ │甲○○ ├──┼──────┼────────┼────────┼──────── │十 │91.09.20 │位在臺中市南屯區│91.09.23PM4:00 │由乙○○佯稱將開 │ │乙○○、另一│河南路四段一五八│電腦三組、數位相│設新公司。 │ │男一女。 │號之勝網科技股份│機一部,共五萬九│丑○○ │ │ │有限公司 │千元。 │ ├──┼──────┼────────┼────────┼──────── │十一│91.09.03 │位在臺中市北區崇│91.09.07 │佯稱同年月二十五 │ │楊愷銘 │德路一段五五九號│回路數位錄影主機│日公司結帳,將行 │ │ │之開大通信電機有│一臺、偽裝型彩色│交付支票付款。 │ │ │限公司 │攝影機二臺、十四│丁○○、寅○○ │ │ │ │吋監視器一臺等物│ │ │ │ │,共計四萬七千四│ │ │ │ │百六十元。 │ ├──┼──────┼────────┼────────┼──────── │十二│92.01.06 │至周淑貞所經營之│92.01.08 │表示欲籌設安久亞 │ │乙○○ │會計師事務所 │先後匯款一百四十│實業有限公司,亟 │ │ │ │五萬元、一百二十│須提供資金證明, │ │ │ │六萬元及二十九萬│並要求將證明之資 │ │ │ │元,共計三百萬元│金款項匯入其在華 │ │ │ │。 │南商業銀行瑞祥分 │ │ │ │ │行所設立之存款帳 │ │ │ │ │戶,願將該存摺交 │ │ │ │ │予被害人保管,事 │ │ │ │ │後則於同年月九日 │ │ │ │ │補辦新存摺,而將 │ │ │ │ │款項提領一空。 │ │ │ │ │丙○○、周淑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