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壹份及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貳份內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乙○○」署押各壹枚、「乙○○」名義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參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富邦商業銀行 信用卡貳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00000號)、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貳拾玖紙(顧 客存根聯)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自存聯)上偽造 之「乙○○」署押貳拾玖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因信用不佳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之前因清償債務及請乙○○(另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幫忙為其作職務擔保,向乙○○取得其身分資料及勞工保險卡 等個人資料使用,然未經乙○○之同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偽造署 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同年八月十三 日及九月五日,以乙○○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 信商銀)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富邦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在一份中信商銀及二份富邦商銀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中,偽造 乙○○之署押三枚,致中信商銀與富邦商銀之承辦職員陷於錯誤,而分別核發交 付中信商銀信用卡三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 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與富 邦商銀信用卡二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 00000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乙○○、中信商銀及富邦商銀之利 益。甲○○取得前開信用卡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承前開犯意,連續持中信 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與前揭富邦商銀二張信用 卡,冒乙○○名義盜刷購物,於信用卡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乙○○之署押,表明 該信用卡係乙○○所申請使用,供特約商店核對身分等用意之證明,足以生損害 於乙○○、發卡銀行之利益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 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並持以行使交付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 之店員,以供核對信用卡背面簽名,致使店員陷於錯誤而認係乙○○本人消費, 並交付商品,及於附表二時、地,持卡辦理預借現金,共計持卡消費新台幣(下 同)十二萬七千八百九十九元,且使中信商銀、富邦商銀於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 代為墊付消費款項予該等商店,足以生損害於乙○○、發卡銀行之利益及發卡銀 行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 性。嗣乙○○於九十一年三月底接獲中信商銀之催繳電話,始悉上情,經向警報 案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以乙○○名義向中信商銀、富邦商銀申請核發信用卡,並 於附表一、二所示時、地,持卡消費十二萬七千八百九十九元等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偽造文書、詐欺之犯行,辯稱:申請前開信用卡均經過乙○○同意云云。 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乙○○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時指訴在卷(見 偵查卷第四頁、第四一至四三頁、第五六頁、第五七頁筆錄及本院九十二年六月 二日訊問筆錄),以及證人即中信商銀職員丁○○、富邦商銀職員丙○○於警、 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查卷第十頁、第一一頁、第四三頁及第五五頁筆錄),且 有富邦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二份、中信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一份、簽帳單影本四份及 中信商銀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中信商銀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表、中信商銀持卡 人關係戶查詢表、乙○○之勞工保險卡、乙○○聲明書、富邦商銀通知書、富邦 商銀刷卡消費明細表、富邦銀行信用卡資訊查詢表、富邦商銀個人信用評等表各 一份(均為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以乙○○名義申辦信用卡使用,並持卡 消費之事實,足以認定。次查,乙○○並未同意被告申辦前開信用卡一節,業經 被害人乙○○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問:你是否同意被告用你名義申請信用 卡?是否同意他用你名義去刷卡?)均沒有;(問:為何被告有你的勞工保險卡 及身分資料?)他向我借錢,他說他要還錢,他說要叫他朋友滙錢給我,要我把 郵局帳號給他,我等了一、二星期後沒有收到錢,我問他,他說可能是郵局作業 錯誤,他向我要身分資料去處理,之後又因他工作須要職務擔保找我,我才把我 的勞工保險卡給他拿去用,我直到九十一年三月接獲催繳電話,才發現我被冒名 申請及盜刷信用卡;(問:有無要求被告幫你辦卡?)被告問我要不要辦卡,我 說不要,但當時未經同意就已經辦好了」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訊問筆 錄),並於偵查中供稱:「(問:甲○○為何有你的身分資料?)他曾要匯錢還 我,他便將我身分資料拿去,當時他跟我說他有人替他還錢給我,藉口要查詢錢 是否有匯入。後來他又說他要在工業區上班,但要友人提供在職證明做保,所以 我拿了勞工保險卡給他。後來約去年他又問我要辦理中國信託信用卡,我說不要 ,但他說來不及了,中國信託要寄卡過來,他說要我拿信用卡給他,他會將信用 卡退掉,但我不知道他根本沒有退掉;(問:甲○○以你名義申請富邦銀行信用 卡你知道否?)不知道;(問:你有無同意甲○○(筆錄誤載為乙○○)以你資 料申辦五張信用卡?)沒有」等語在卷(見偵查卷第四二、四四頁筆錄);參以 卷附之中信商銀、富邦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行動電話欄中填載之0000 000000號電話係被告所有,聯絡人資料欄填載之朱君凰、賴名倫分別係被 告之妻子及朋友;另於富邦商銀二份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現居地址、帳單地址與卡 片掛號寄送地址欄填載臺中市○○區○○路一八七號四樓之二係被告當時住處之 地址,有前揭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三份附卷可參,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 五六頁、第五七頁筆錄),被告且供承伊曾接獲二通銀行之徵信電話等語(見偵 查卷第四五頁),而乙○○復供稱並伊未接獲銀行徵信電話,亦非申請書上電話 使用人,亦不識聯絡人等語(見偵查卷第四三頁、五五頁),苟被告以乙○○名 義申辦信用卡係經乙○○之同意,當可在申請書上照實填寫乙○○之個人相關資 料,以供徵信查詢,何需填寫被告自己之行動電話及相關聯絡人等徵信所需事項 ?且於申請人現居地址、帳單地址、卡片掛號寄送地址欄填載伊當時住處地址? 躲避發卡銀行對乙○○本人做相關徵信調查,足認被告以乙○○名義申辦信用卡 使用,並未經過乙○○本人同意。雖乙○○曾於第二次警訊中供稱曾同意被告申 辦信用卡云云(見偵查卷第六、七頁筆錄),然查乙○○嗣於偵查中供承該次警 訊所言係因被告說情等語(見偵查卷第五五頁筆錄),且乙○○於第一次警訊、 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一致供稱未同意被告申辦信用卡等語,並有前揭事證足佐, 已如前述,徵諸乙○○供稱伊與被告為軍中同袍等語,乙○○復曾為甲○○作職 務擔保等情,顯見二人情誼匪淺,乙○○應無故意誣詞構陷被告之理,是乙○○ 於警訊中翻供所言部分,應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綜上是認 ,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 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 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 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 五二0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簽名為署 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 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 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 書。查被告偽造乙○○署押,以完成其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持向中信商銀及富 邦商銀申辦信用卡,俟獲准發卡後,復偽造乙○○署押於信用卡上,表示為乙○ ○所有,供日後消費核對之用,並持以行使;又於簽帳單上偽造乙○○署押,表 示簽認帳款之意,並交付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乙○○、中 信商銀、富邦商銀及各該特約商店,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乙○○署押,則為偽造各該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之部分行為;另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之低度行為 ,則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冒用乙○○名義及證件,使中信商銀及富邦商銀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並施用 詐術冒用乙○○名義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取財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且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又其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年輕體健,竟 不思尋找正當工作賺取錢財,反而貪圖不法利益,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刷 卡詐取財物,危害社會交易及金融秩序匪淺,惟念及被告犯罪所得非鉅,手段平 和,然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末查,於如附表一所示 時、地偽造之簽帳單,為電子端末機式之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複寫,於持卡 消費後第一聯交付消費者,第二聯為特約商店自存;其中其第一聯即顧客存根聯 部分共二十九張,係被告於簽帳消費完畢由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交付被告,顯 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均未扣案,然未有積證據證明各該簽帳單 業已滅失,自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且各該偽造之簽帳 單既經沒收,其上偽造之署押自不另為沒收之宣告。又被告於中信商銀(一份) 及富邦商銀(二份)之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乙○○署押各 一枚,及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自存 聯上顧客簽名欄內之乙○○署押共二十九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乙○○名義之上開信用卡五張,為被告所有 ,係詐欺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亦予宣告沒收,至其上之 乙○○署押,雖為偽造之署押,惟該信用卡本身既已諭知沒收,自無重覆沒收之 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日期 │ 卡 號 │ 地 點 │ 金 額 │ │ │ │ │ 新台幣 ├──┴────┴─────────┴─────────────┴──── │ ( 以 下 為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信 用 卡 ) ├──┬────┬─────────┬─────────────┬──── │ 一 │90.08.10│ 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二 │ 193 │ │ │ │ 七五號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90.08.11│ 同 右 │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 │ 1350 │ │ │ │ 一一一號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三 │90.08.11│ 同 右 │ 同 右 │ 2590 ├──┼────┼─────────┼─────────────┼──── │ 四 │90.08.11│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三段一 │ 1126 │ │ │ │ 七四號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五 │90.08.12│ 同 右 │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 │ 15184 │ │ │ │ 七一號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六 │90.08.15│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四二0 │ 1145 │ │ │ │ 號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 │90.08.18│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九八之 │ 2160 │ │ │ │ 一0二號 昌暉服裝行 │ ├──┼────┼─────────┼─────────────┼──── │ 八 │90.08.20│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三段二 │ 561 │ │ │ │ 七五號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90.08.22│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三段二 │ 404 │ │ │ │ 七五號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90.08.27│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二四三號 │ 9500 │ │ │ │ 沂峰通信行 │ ├──┼────┼─────────┼─────────────┼──── │十一│90.08.31│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三段二 │ 424 │ │ │ │ 七五號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二│90.09.02│ 同 右 │ 臺中市○○區○○路三段二 │ 362 │ │ │ │ 七五號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三│90.09.03│ 同 右 │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 │ 584 │ │ │ │ 七一號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十四│90.09.11│ 同 右 │ 臺中市○○路○段七號 │ 6867 │ │ │ │ 臺灣大哥大(股)公司 │ ├──┴────┴─────────┴─────────────┴──── │ ( 以 下 為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信 用 卡 ) ├──┬────┬─────────┬─────────────┬──── │十五│90.09.27│ 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四九 │ 685 │ │ │ │ 號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六│90.09.30│ 同 右 │ 高雄縣岡山鎮○○路一號九 │ 930 │ │ │ │ 樓 凱麗大旅社 │ ├──┼────┼─────────┼─────────────┼──── │十七│90.10.02│ 同 右 │ 臺中市○○路五三三號 │ 4488 │ │ │ │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八│90.10.06│ 同 右 │ 高雄縣岡山鎮○○路一號九 │ 930 │ │ │ │ 樓 凱麗大旅社 │ ├──┼────┼─────────┼─────────────┼──── │十九│90.10.07│ 同 右 │ 臺中市○○路五三號 │ 6282 │ │ │ │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90.10.07│ 同 右 │ 臺中市○○路五三三號 │ 698 │ │ │ │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二一│90.10.11│ 同 右 │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 │ 1250 │ │ │ │ 一二二之二八號 皇星商務 │ │ │ │ │ 大飯店 │ ├──┼────┼─────────┼─────────────┼──── │二二│90.10.13│ 同 右 │ 臺中市西屯區○○○街○段 │ 1154 │ │ │ │ 二五一號一樓 耕讀園華美 │ │ │ │ │ 店 │ ├──┼────┼─────────┼─────────────┼──── │二三│90.10.16│ 同 右 │ 臺中市○○路三六號 │ 380 │ │ │ │ 豪客賓館 │ ├──┼────┼─────────┼─────────────┼──── │二四│90.11.19│ 同 右 │ 高雄縣岡山鎮○○路十七之 │ 980 │ │ │ │ 五三號 杜奈迪服飾店 │ ├──┼────┼─────────┼─────────────┼──── │二五│90.11.21│ 同 右 │ 樺興加油站 │ 300 │ │ │ │ │ ├──┼────┼─────────┼─────────────┼──── │二六│90.12.01│ 同 右 │ 臺北縣五股鄉○○路○段一 │ 500 │ │ │ │ 二九號 昇易加油站 │ ├──┼────┼─────────┼─────────────┼──── │二七│90.12.06│ 同 右 │ 桃園縣中壢市○○○路六六 │ 300 │ │ │ │ 二號 環陽加油站 │ ├──┼────┼─────────┼─────────────┼──── │二八│90.12.10│ 同 右 │ 臺南市○區○○路一八0號 │ 450 │ │ │ │ 一心加油站 │ ├──┼────┼─────────┼─────────────┼──── │二九│90.12.19│ 同 右 │ 高雄市○○○路一一七巷一 │ 4977 │ │ │ │ 號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 日期 │ 卡 號 │ 地 點 │ 金 額 │ │ │ │ │ 新台幣 ├──┴────┴─────────┴─────────────┴──── │ ( 以 下 為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信 用 卡 ) ├──┬────┬─────────┬─────────────┬──── │一 │90.09.07│ 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一00 │ 5000 │ │ │ │ 號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 │二 │90.09.26│ 同 右 │ 臺北市○○區○○街一三四 │ 5000 │ │ │ │ 號 誠泰商業銀行 │ ├──┼────┼─────────┼─────────────┼──── │三 │90.09.30│ 同 右 │ 臺北市○○區○○路一00 │ 5000 │ │ │ │ 號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 │四 │90.09.30│ 同 右 │ 同 右 │ 5000 │ │ │ │ │ ├──┼────┼─────────┼─────────────┼──── │五 │90.10.01│ 同 右 │ 臺北市中山區○○○路○段 │ 3000 │ │ │ │ 二二二號七樓 大安商業銀 │ │ │ │ │ 行 │ ├──┼────┼─────────┼─────────────┼──── │六 │90.11.05│ 同 右 │ 臺北市○○區○○路一00 │ 1000 │ │ │ │ 號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 │七 │90.11.16│ 同 右 │ 同 右 │ 1000 │ │ │ │ │ ├──┼────┼─────────┼─────────────┼──── │八 │90.11.21│ 同 右 │ 同 右 │ 3000 │ │ │ │ │ ├──┼────┼─────────┼─────────────┼──── │九 │90.12.2 │ 同 右 │ 同 右 │ 3000 │ │ │ │ │ ├──┼────┼─────────┼─────────────┼──── │十 │91.01.22│ 同 右 │ 同 右 │ 1800 │ │ │ │ │ ├──┴────┴─────────┴─────────────┴──── │ ( 以 下 為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信 用 卡 ) ├──┬────┬─────────┬─────────────┬──── │十一│90.09.16│ 0000000000000000│ 高雄縣岡山鎮○○○路一三 │ 10000 │ │ │ │ 八號 中國國際商銀岡山分 │ │ │ │ │ 行 │ ├──┼────┼─────────┼─────────────┼──── │十二│90.09.16│ 同 右 │ 同 右 │ 450 │ │ │ │ │ │ │ │ │ │ ├──┼────┼─────────┼─────────────┼──── │十三│90.09.29│ 同 右 │ 臺中市○○○路○段九九號 │ 10000 │ │ │ │ 誠泰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 ├──┼────┼─────────┼─────────────┼──── │十四│90.09.29│ 同 右 │ 同 右 │ 450 │ │ │ │ │ ├──┼────┼─────────┼─────────────┼──── │十五│90.09.30│ 同 右 │ 高雄縣岡山鎮○○○路一三 │ 5000 │ │ │ │ 八號 中國國際商銀岡山分 │ │ │ │ │ 行 │ ├──┼────┼─────────┼─────────────┼──── │十六│90.09.30│ 同 右 │ 高雄縣岡山鎮○○○路一三 │ 275 │ │ │ │ 八號 中國國際商銀岡山分 ││ │ │ │ 行 │ ├──┼────┼─────────┼─────────────┼──── │十七│91.02.09│ 同 右 │ 同 右 │ 2000 │ │ │ │ │ │ │ │ │ │ ├──┼────┼─────────┼─────────────┼──── │十八│91.02.09│ 同 右 │ 同 右 │ 17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