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告兼右二 人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必捷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源慶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祝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