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感更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感更字第一二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移 ,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付感訓處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基於強制性交之概括犯意,及分別與張榮竹(另 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妨害自由、強制性交, 及與少年游00(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三日出生,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 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 (一)九十年十月五日凌晨二時許,由張榮竹騎乘懸掛號碼IWR─八八六號車牌( 係張榮竹於九十年十月四日二十一時許後至同年月五日凌晨二時前之某時,在 臺中縣豐原市○○里○○路五十四號前,獨自竊取玳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由呂木意使用)之機車,後搭載不知張榮竹竊盜犯行之甲○○外出尋找作案對 象,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街某處,見已滿十八歲之E女(七十二年七月六日 出生,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即代號00000000號)獨自騎乘機車,張 榮竹、甲○○欲對其強制性交,可預見機車行進間出手拉扯機車騎士,造成機 車騎士受傷之機率甚高,仍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普通傷害故意,由乘坐於 後之甲○○出手拉E女之左手臂,導致E女倒地,其左側腳踝處受有一約零點 五公分乘以一公分擦傷,張榮竹停車後,甲○○亦下車強拉E女上車,E女反 抗,張榮竹隨即自腰間起出類似手槍之物件(未扣案),恐嚇E女稱若不上車 則要開槍之語,致E女心生畏懼允予上車,而剝奪E女行動自由,並由張榮竹 以三貼方式騎乘機車搭載E女、甲○○離去,於機車行進間,甲○○以右手將 E女雙手反抓於後,並以左手伸入E女內褲陰道內來回抽動,待張榮竹騎乘前 往臺中縣大里市○○路與練武路口某處類似軍用運動場時,張榮竹、甲○○即 輪流以其等生殖器進入E女體內,共同對其強制性交得逞。 (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凌晨五時許,由張榮竹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重型機車搭載 甲○○,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路三十六號「來來早餐店」前時,見已滿十八 歲之D女(七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出生,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即代號0000 0000、00000000)甫將機車停放在早餐店前,甲○○即下車出示 張榮竹事先交付疑似槍枝之物件(未扣案)脅迫D女不許喊叫,並強拉D女坐 上張榮竹所騎乘之機車,而剝奪D女之行動自由,並以三貼方式將D女強押至 臺中縣太平市○○路一七五號二樓空屋內,張榮竹及甲○○即輪流以其等生殖 器進入D女體內,共同對其強制性交得逞。 (三)於九十一年八月三日凌晨三時許,由張榮竹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重型機車搭載 甲○○,在臺中市○○區○○路六十五巷內,見已滿十七歲未滿十八歲之C女 (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即代號0000000 0、00000000)甫將機車停妥,張榮竹即出示疑似槍枝之物件(未扣 案)抵住C女,由甲○○強拉C女上車,而剝奪C女之行動自由,機車行進間 ,C女反抗大叫,甲○○、張榮竹遂基於共同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甲○○ 徒手毆打C女頭部令其不得喊叫,並嗚住其嘴巴,而以三貼方式將C女強押至 臺中縣潭子鄉新田河堤防旁,C女仍然強烈反抗,張榮竹與甲○○為遂行其等 強制性交犯行,仍共同出手毆打C女之頭部、臉部及左大腿,並揚言要開槍及 將其丟至堤防處,致使C女受有左太陽穴瘀傷三公分乘以三公分、左跨骨瘀傷 巴掌大、左大腿瘀傷巴掌大、左膝蓋瘀傷三公分乘以三公分等傷勢,並遭其二 人輪流以其等生殖器分別進入C女體內而共同強制性交得逞。 (四)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十六時、十七時許,甲○○趁已滿十四歲之B女(七 十七年九月四日出生,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與友人同至其位於臺中縣大甲鎮 ○○里○○路四十七巷四弄一號住處作客時,先單獨約出B女至臺中縣大甲鎮 ○○○○路咖啡店」上網,至當日二十時許,甲○○將B女載返前開住處,因 友人均已散去,甲○○即強拉B女至房間內,親吻B女頸部,導致其受有左頸 部皮下血腫挫傷約一公分乘以一公分之傷勢,甲○○繼而強行褪去B女衣褲, 違反B女意願,以其生殖器進入B女體內,對其強制性交得逞。 (五)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十三時許,甲○○向少年游00提議要約出已滿十五歲 未滿十六歲之A女(七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出生,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即代號 00000000)後對之強制性交。游姓少年懾於甲○○之命令只得允諾, 即撥打電話向A女佯稱要去看陣頭熱鬧,A女不疑有他,答應一同出遊,甲○ ○即騎乘機車搭載少年游00前往臺中縣外埔鄉大東村富國駕訓班搭載A女, 將A女載返甲○○位於臺中縣大甲鎮○○里○○路四七巷四弄一號住處,A女 查覺有異不願進入屋內,而坐在屋前之塑膠椅上,甲○○及少年游00即強行 搬起A女所坐之塑膠椅,連同A女搬入屋內房間,將A女甩至床上,A女反抗 大哭無效,甲○○強行褪去A女衣褲,並喝令少年游00離開房間後,甲○○ 以其生殖器進入A女體內,對其強制性交得逞。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調查蒐證, 且會同有關治安機關審查,報請內政部警政署複審認定為情節重大流氓,並同 意不經告誡,依法移送本院審理。 二、關於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之舉證責任:按法院受理流氓案件,於檢肅流氓條例未有 規定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準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之規定, 於流氓案件,亦應準用,亦即移送機關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作認定被移送人確有流氓行為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移送人有流氓行為之心證,或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移送人有交付感訓處分之必要時,均應為被移送人不付感訓處分之諭知。 三、關於事實之認定部分:前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 核與告訴人E女、D女、C女、B女之母、A女之父及被害人B女、A女及證人 B女之妹、少年游00於警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 八一0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八九六號、第九0六號、第九0七號、第九0八 號、第一八七二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六號檢察官偵訊時指、陳述情 節相符,復有E女、D女、C女、B女、A女等五人之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 書五紙在卷可資佐證,且案發後採集被移送人血液,連同告訴人E女、D女及C 女受害後所採集之檢體比對結果,發現:被移送人DNA型別經鍵入去氧核醣核 酸資料庫比對發現與下列送檢證物相符,即與⑴告訴人E女陰道棉棒精子細胞層 DNA─STR相同,⑵告訴人D女被害現場精液精子細胞層DNA─STR型 別相同,⑶告訴人C女陰道棉棒、肛門棉棒精子細胞層DNA相符等情,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刑醫字第0九二00八0九九二號鑑驗 書一份存卷可查,此外,復有告訴人D女遭受性侵害地點之現場照片九張附於上 揭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一0號偵查卷第一八頁至第二十頁可查,是被移送人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移送人所為本件前揭行為,所涉刑案部分,業經本院九 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 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三年,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九十三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亦均認定被移送人確有上 開妨害性自主罪之犯行,與本院前揭認定相同,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 宗查閱屬實,是被移送人確有前揭強制性交行為,應堪認定。 四、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法律即檢肅流氓條例 (一)檢肅流氓條例流氓行為之認定 1、按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而有 該條所列舉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始足當之。換言之,必須年滿十 八歲以上之人,而有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列舉情形之一,始可稱之為流氓。 2、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欺壓善良」流氓行為 按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謂「欺壓善良」,應係指藉其背後不法惡勢力 ,直接或間接向善良民眾欺壓,並使被害人因擔心受到報復威脅而不敢聲張者 ,其手段上,以對被害人為一定之實力壓制為必要,且須其行為之程度足以破 壞社會秩序者方符合之。 3、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五款之「品行惡劣」流氓行為 按本款所謂「品行惡劣」,自其文義觀之,顯欠具體明確,且亦缺乏一客觀之 判斷標準,蓋任何刑事故意犯,甚或僅係違反行政罰者,或均可謂「品行惡劣 」,是適用時自應從嚴認定。另因同條第一至四款之流氓行為,顯亦該當所謂 之「品行惡劣」,故本院認為本款之流氓行為,應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以 外之流氓行為,且其行為並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習慣者,而具有概括規定之性質,此與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列舉規定 不同,從而,如符合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流氓行為者,即不再評價有無同條 第五款之情形,以免對於同一流氓行為,為重複之評價。(二)構成流氓行為後應否交付感訓處分之判斷標準 1、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規範 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適當性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 成,必要性則謂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衡量性則為針對相關法益比較 。又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 ,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 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 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且保安處分 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 ,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自應 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 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至行為人可能僅係偶 發初犯亦無再犯之虞,也不具習慣犯、常業犯之犯罪性格,殊無當然採保安處 分以達行為人再社會化或改善行為人潛在危險性格的必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三八四、第四七一號解釋意旨參照)。 2、感訓處分為廣義之保安處分 刑罰與保安處分在目的上,固有行為的報應與社會防衛併行為人特別預防之不 同,惟二者並非相對立之制度,蓋刑罰亦具預防犯罪之作用,而保安處分對行 為人自由之拘束,亦屬對行為之制裁,又保安處分之期間,視行為人未來的危 險性格而定,故在一定的最高期限下,採相對不定期間之規定,而與刑罰有確 定的刑期有所不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八十七條第三項、九十條第二項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等參照)。再保安處分因係基於社會及行為人特別預 防的目的,故非必以犯罪的成立為前提(如心神喪失者之監護處分)。按檢肅 流氓條例,其目的在於防制犯罪或再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地方治安, 保障人民權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草案立法總說明,立法院公報第七 十四卷第五十二期院會紀錄第三十四頁參照),且檢肅流氓條例就感訓處分之 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與刑罰依行為人行為責任之輕重,而有確定的刑 期有所不同,復參酌檢肅流氓條例所稱之流氓,為兼犯刑事法之犯罪人或僅為 未達犯罪程度之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參照),足見流氓行為之感訓處分, 係著重於行為人之特別預防,以矯治改善行為人之危險性為導向,屬廣義保安 處分之一種(大法官會議譯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孫森焱、林永謀大法官協同意見 書參照)。 3、感訓處分亦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 按流氓應交付感訓處分之情形有二,其一乃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接受輔導之一 年內,仍有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其二乃 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得不經告誡,逕行移送管轄法院審理,檢肅流 氓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足徵檢肅流氓條例在立 法上,認原則上應先對流氓行為人告誡後並進而輔導,以達協助行為人再社會 化並改善行為人潛在危險性格之立法目的,而感訓處分具有最後手段之特質, 必在輔導無法有效制止不法行為或流氓行為情節重大,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無 相當期待性時,始認有以感訓處分矯正行為人之必要。至在審酌行為人流氓行 為是否情節重大時,固得參酌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相關規定, 如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非法製造、販賣、運輸、 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 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 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等,又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如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人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破壞社會秩序之程 度、行為後之態度、有無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等,亦足為流氓行為情 節是否重大判斷之參考,且參諸其以行為後之態度等情形為判斷之標準,益見 所謂「情節重大」,判斷上非僅以「行為」是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為斷, 而係尚應參酌「行為人」是否有恃其惡名在外,且對被害人而言,有無懾於兇 殘,懍其報復,逼於無奈而強忍不敢舉發之「行為人」流氓特質而定,非謂行 為人一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二項各款情節,即當然構成「情節重大 流氓」應逕付感訓處分(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第三十七號提 案參照),揆諸前揭說明,要仍應視情節是否重大,即受比例原則之規範,就 個案具體審酌有無交付感訓處分之必要。 五、關於事實與法律涵攝部分 (一)被移送人對E女強制性交部分不構成流氓行為 查被移送人係七十三年二月五日生,此有被移送人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其前 揭對E女強制性交部分,係發生在九十年十月五日,準此,其為此部分行為時 係尚未滿十八歲之人,揆諸前揭說明,被移送人此部分行為自不構成流氓行為 。 (二)被移送人構成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欺壓善良」流氓行為 本案移送人既確有多次對D女、C女、B女、A女強制性交之行為,又被移送 人行為,係夥同共犯以強暴、脅迫手段對女子性交,其手段上,已對被害人為 一定之實力壓制,再被移送人向不特定人強制性交,危害他人身體、自由,所 為強制性交之次數多達四次,其上開行為已具不特定性、慣常性及積極侵害性 ,足認其係以強暴、脅迫手段欺壓善良,且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自應認被移送 人確屬欺壓善良,並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核與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規 定相符,並與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相當。另揆諸前揭說明,被移 送人既已該當同條第三款之流氓行為,自無再評價其同一流氓行為是否該當同 條第五款「品行惡劣」流氓行為之必要。 (三)自必要性原則審查,本案被移送人無交付感訓處分之必要按所謂必要性原則,係指如達到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能有數種,參酌各種手段對 基本權之限制,應選擇一侵害最少且有效之手段為之。經查: 1、移送機關並未檢具事證證明被移送人除刑罰之執行外,尚有何施以感訓處分之 必要 刑罰既亦具矯治行為人之功能,而本件被移送人連續強制性交刑事案件部分,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並業於執行中在案,且被移送人於本案行為前 ,並未有受刑之執行紀錄,此有前揭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又移 送機關亦未檢具何事證證明被移送人前揭行為已充分顯現其不具刑罰適應性, 而須藉由感訓處分以補刑罰之不足,從而將被移送人交付感訓處分,在措置上 將產生逾越刑事犯之效果,超越矯治被移送人所須要之程度。另檢肅流氓條例 第二十一條固有關於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 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 之規定,論者或以此認感訓處分無所謂一罪二罰之情形,並認被移送人其刑案 部分核與其應否受感訓處分無涉,惟查刑罰與保安處分,本即無所謂一罪二罰 之情形,二者在我國應屬雙軌之體系,而考前揭法律修訂之緣由,乃係緣於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其解釋文謂:「(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 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 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核其意旨,無非在指明立法者應於檢肅流氓條例更明確的規範該條例所謂「應 受感訓處分之流氓」,究係有何特別預防之必要,而與一般刑事犯有所不同( 即無從以刑罰之矯治功能矯治),而非指前揭修正前之規定有何「一罪二罰」 之情形(按刑法保安處分章或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除刑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之治療處分外,亦均無折抵之規定),是前揭關於被移送人業經判處罪刑 之論述,非係指被移送人經刑之宣告故無執行感訓處分之必要,而係在指明移 送機關並未檢具何事證證明被移送人有何施以感訓處分之必要,再予敘明。 2、改善被移送人最有效之保安處分為強制治療而非感訓處分被移送人於前揭本院刑事案件中經送國軍臺中總醫院鑑定結果認:「林員(被 移送人)對於案情大致承認,有部分之悔意,但對於被害人仍欠缺真正之同理 心。而綜合檢查之結果配合相關資料顯示,個案本身之情緒控制及自我之調適 能力較差,其長期之社會功能亦不佳,而其性心理方面之評估過於防衛,顯示 其長處於壓抑之狀態,容易受到影響且易受刺激,很可能在任何地點因有機可 乘,對被害人性侵害,且其STATIC─99得分屬再犯之中高危險群,依 上述結果顯示,林員之再犯危險性頗高,故建議應需接受刑前強制治療至少一 年」等情,有該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參酌被移送人其犯案 對象除其周遭友人外,其作案對象亦包括不特定之陌生女子,且任意蹂躪被害 女子身體,無視於被害女子之反抗、要求,態度輕蔑,毫不尊重女性性自主權 ,是自有對其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而被移送人前揭刑事案件亦同此認定,此 有前揭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按,是依被移送人之「行為人」特質,為改善行為人 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被移送人犯強制性交之犯罪原因及預防犯罪之 特別目的,其最有效之保安處分措施應為對之施以強制治療,而檢肅流氓條例 其立法目的係為矯正行為人流氓性格,二者對行為人將來危險性所為之處置, 有其立法目的上之不同,不容混淆,且檢肅流氓條例所定之感訓處分,如何有 優於一般刑事法保安處分即強制治療之矯正作用,亦未見諸明文,再實則因保 安處分著重行為人之特別預防,而行為人如何有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其舉證本 質上之困難,我國司法實務上,對各種之保安處分,除如刑法第八十七條、第 九十一條之一之監護處分、強制治療等得依專業機關之鑑定判斷外,在其它類 案件中,亦多均採嚴格之審查,是在流氓感訓處分中,自不得以被移送人行為 破壞社會秩序及被害人受損害之程度非輕,即採寬鬆之司法審查標準,遽為被 移送人有施以感訓處分必要之認定。 (三)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其它相關問題 1、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及警察機關之認定標準無從拘束法院 移送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對流氓行為或有一定之認定標準,惟查檢肅流氓條例 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關於檢肅流氓條例中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 情節重大」、「當然為情節重大」等規定及相關警察機關之流氓行為認定標準 ,固足資為警察機關審酌認定何謂流氓而情節重大之參考,且前揭機關,對於 各種犯罪類型,諸如連續強制性交、強盜、搶奪,甚如新起之詐騙集團成員等 ,亦非不得本其職權認定屬情節重大流氓,又治安主管機關及部分民眾,為靖 社會治安,保障民眾安全,或認為應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足資威嚇其不至再犯之 制裁,且連續強盜犯行,於刑事案件中多處以中輕度刑,復少有施以強制工作 之處分等情,均非無討論之餘地,惟刑罰之威嚇效果,實有其極限,且國家之 刑事政策,環環相扣,徒以對行為人長期之監禁,並不當然必能達成威嚇犯罪 之目的,況感訓處分在於行為人的特別預防,若以感訓處分為矯治行為人所附 帶造成直接拘束行為人身體的效果,資為對行為人行為的另一種威嚇制裁,不 惟違背感訓處分輔導、矯治流氓之目的,亦將使刑罰與感訓處分之目的、界限 混淆,法院自仍應本於憲法上之職權,依檢肅流氓條例之立法目的及法律體系 之解釋,解釋適用法律,不當然受該施行細則及相關警察機關認定標準之拘束 。 2、關於連續強制性交案件是否係屬情節重大流氓案件 移送機關又或以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曾就同類強制性交流氓行為為裁 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因認本案亦應為被移送人交付感訓之處分。惟如前所述 ,流氓感訓處分案件所應著重者,應係各被移送人之「行為人」特質,要難以 其「行為」之性質而論,是縱於刑案之同案共犯間,仍有為不同處遇之可能, 遑論同類刑案(例如共同連續竊盜、共同強制性交之共犯間,要無可能以共犯 其中一人有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為由,逕認其餘共犯均有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 ),再法院間就流氓之感訓處分或有不同之見解,惟基於審判獨立,亦僅得透 過審級制度形成共識,故移送機關認同類行為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見解,容有 未洽。 六、綜上所述,被移送人就對E女強制性交部分非屬流氓行為,而就其餘移送事實部 分固屬「欺壓善良」之流氓行為,惟移送機關除檢具被移送人之刑事案件之卷證 外,並無其它舉證證明將被移送人交付感訓處分與檢肅流氓條例之立法目的相符 ,亦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前揭行為,已充分顯現其不具刑罰適應性,且行為人之 危險性非其他方法(如刑罰、強制治療)無從排除,而須藉由感訓處分以補刑罰 之不足,將被移送人交付感訓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即不得遽認被移送人係屬情 節重大流氓而有交付感訓處分之原因,自應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法 官 郭書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