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八 七三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九0號 ),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NATURALLY JOJO」商標之衣服玖件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 甲○○係臺中市○○區○○路二三號「風情萬種服飾店」之負責人,其明知「N ATURALLY JOJO」之商標圖樣,係專用權公司即貴婷國際流行服飾 有限公司(下稱貴婷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限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 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就所指定之少淑女裝、女裝、衣服、洋裝、禮 服、休閒服、運動服、童裝、內衣、睡衣、毛衣、泳裝、背心、T恤、西服、孕 婦裝、雨衣、嬰兒服、和服、新娘頭紗、裙子、皮褲、風衣等專用商品,取得商 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數為00000000號),且於甲○○為下 列行為時,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該商標之商品。其亦明知 使用「TAIPEINAIVE JOJO」、「DASVDAS JOJO」 圖樣之女裝,未經貴婷公司同意或授權,卻係與貴婷公司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 用「NATURALLY JOJO」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並使用近似 之圖樣,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屬仿冒品,竟未經貴婷公司之許可或授 權,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向位於臺中市○區○○ 路二段八五號之「和興服裝行」,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元之價格販入 使用近似於「NATURALLY JOJO」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之「TAIPEINAIVE JOJO」、「DASVDAS JOJO 」等圖樣之同一商品之女裝約十三件後,在其所經營上址風情萬種服飾店設攤陳 列,並以每件二百九十元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差價以獲得不法 利益。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二十一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N ATURALLY JOJO」商標之女裝等衣服九件。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㈠告訴代理人乙○○之指訴(見偵字第一二八七三號卷第七頁至八頁警詢筆錄、 第三八頁偵訊筆錄)。 ㈡「NATURALLY JOJO」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一紙(見同右偵字 卷第二0頁至第二一頁)。 ㈢鑑定報告書一份(見同右偵字卷第一七頁至第一九頁)。㈣商品價格表一份(見同右偵字卷第二三頁)。 ㈤「NATURALLY JOJO」商標商品廣告一份(見同右偵字卷第四七 頁至第六一頁)。 ㈥現場及仿冒商品照片(見同右偵字卷第二四頁至第二六頁、第四0頁至第四一 頁)。 ㈦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見同右偵字卷第一0頁至第一一頁)。 ㈧扣案之仿冒「NATURALLY JOJO」商標之女裝等衣服九件。 ㈨被告自白。 ㈩和解書一份。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 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